于欢案其他人判了吗,于欢案轻判

“辱母案”于欢:从无期改判5年,狱中受6次表扬,如今怎么样了?

2020年11月,“辱母伤人案”的于欢出狱了,从故意伤害到防卫过当,从无期到5年有期徒刑再到减刑,他出来了,母亲也等到他回家了。

于欢案其他人判了吗,于欢案轻判

因此前媒体报道,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亲受辱,时年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暴力催债人;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于欢最终获刑5年。2020年11月18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决定对于欢减去余刑释放。

聊城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罪犯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对于杀人犯,很多人从内心是感到厌恶的,愿意过多提及,但于欢的情况有所不同,他是为了保护自母亲。于欢服刑的日子里,外界社会网友无时无刻不再关注,就想看这样一件案件该如何判决,作为一个男人难道保护自己的母亲错了吗?

后来结果也没让大家失望,于欢从无期改判有期,又改判五年,因在监狱内多次有立功表现得以提前释放。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于欢出狱一年半以后,再次传来了好消息,他订婚了。他的未婚妻是一个很贤惠的女子,也有人说女方一脸的富贵相。

于欢的人生是曲折的,同时也是幸运的,出狱后不到两年,就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人生幸福。辱母案在开庭审理的时候,面对法官询问缘由,于欢发出灵魂拷问,如果你们看到别人欺负你们的母亲,那个时候你们会怎么做?

十分简短的一句话,瞬间就让整个法庭沈默了下来,也许作为法官,他们也无法正确回答这个问题,最后于欢才得以改判五年。其实这样的问题,不管法官回答不了他,任何人都回答不了,因为没有任何人一个人能做到母亲被欺负无动于衷,若真是那样还配为人子吗?

有了以往的经历以后,于欢也变得更加阳光,直到如今寻觅到真爱,也许正如他自己所说,这一切它都是最好的安排,上帝给你关了一扇门,就会额外给你打开一扇窗。

于欢案属于正当防卫吗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从现有事实和有关证据(抛开案外因素)分析,应当属于防卫过当,不宜认定为正当防卫,包括不宜认定为无限防卫。具体分析如下:

于欢是在高利贷债权人纠集多人上门强讨不完全合法的债权(高利贷),并非法限制母子2人人身自由数小时,在母亲和自己遭受奇耻大辱之后,在寻求合法保护不力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反击行为,直接造成了加害方1死3伤的结果。其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前提具有防卫目的的合法性。

需要说明,讨债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还一直在持续中,因为在报警后警察到了现场时,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仍未改变,并持续下去,具有防卫的实时性、紧迫性,并非防卫不适时、不紧迫。

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过当:用刀反击多人的徒手侵害;连续刺伤、刺中了4人,直接造成了侵害人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结果

对于以上因素,必须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伤害后果因而属于防卫过当的结论,否则仅从一两个方面,难以得出防卫过当的结论。

于欢防卫行为过当,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一,在主观要件具有间接故意,其放任对多名侵害人身体伤害结果(包括重伤和伤害致死)的发生,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多人伤害的结果,并且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第二,在客观上表现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于欢在遭受到不法侵害时,直接实施了合法、正当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后一阶段,于欢在防卫时,行为没有节制,并且直接造成了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结果,合法行为也就转化成了非法的侵害行为,并且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于欢的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认为,适用减轻处罚较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尤其考虑案情在3一5内判处,特别是可判3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当然,适用免除处罚也可以,因为其已被关了近1年。

最终,于欢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这个案件在2016年发生时,在社会上产生了许多影响。人们对于眼看母亲受辱的于欢报以同情,但对其犯下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感到惋惜。同时,人们更多的是对那些放高利贷者、非法催债者,以及目无法律,肆意践踏他人尊严和人权的行为表示愤怒。

辱母案于欢什么情况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

事件经过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一审判决

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

据最高检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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