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废除了后,服刑人员就不用劳动了吗?
劳教和服刑是两回事。劳动教养,是对轻微犯罪,不够刑事责任的人,进行劳动教养,国家取消了劳动教养,是司法公正的表现,因为劳教不经过法院判决就可以由公安部门进行关押,严重违反了国家宪法,没有进行监督,发生很多冤案,并且很多措施,比犯罪还严重,必须取缔,他们进去的不是监狱,是劳教所。对于犯罪的犯人,依然按照现行政策入狱服刑。

犯什么罪会被劳教?为什么现在取消劳教了?那那些犯罪的怎么办
劳教所主要收容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人,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
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自1955年,劳动教养制度雏形在我国初现至今,经历了58年的漫长历程,终于结束了漫长的历史。
为啥要废除劳教所而美国却还保留劳教所?
劳教和劳教不一样。
比如朝鲜的劳教其实就是中国的劳改,是一种重罪惩戒手段。
中国和霉国的劳教都是轻罪惩戒手段。不仅仅中国和霉国的劳教不一样,霉国的劳教和霉国的劳教也不一样。霉国联邦有联邦的劳教制度,五十个州也各有一套劳教制度。有些州的劳教就是通过一定小时数的社区劳动来矫正一些不良人士的恶习;有些州的劳教则是将轻罪犯人交给名为劳教所的私人监狱关押。这些劳教所,本质是一些有司法系统背景的资本家开办的企业,犯人在劳教所内工作,而无法获得任何劳动报酬,仅仅能获得维持生命所需的食物。
中国的劳教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劳教是将六类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集中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进行行为教育和生存技能培养。
中国的劳动教养是由民政、公安部门,当事人所属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因此尽管中国劳教有着“灌输、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挽救”的工作原则;对劳教干警有着“三像”的要求;对被劳教者有着工作强度不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生活条件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享有选举权等等一系列的保护制度。劳教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虽然这些问题在逐步改善,比如:最初没有劳教场所,将被劳教者与劳改犯同地关押,处理待遇基本相似和没有明确劳教期限后期都得到了彻底的解决。被劳教者的处理待遇也在逐步规范,但是由于劳教天生有着不需要通过司法审判的重大缺陷。使得劳教中侵犯人权的情况层出不穷,因而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为什么废除劳动教养
十八大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劳动教养初步纳入了法制轨道。在建立之初,劳动教养制度兼有教育矫治和收容安置功能。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审批、管理、期限和监督等问题。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可以说,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但又没有达到犯罪定量标准要求,既不能给予刑事处罚,适用治安处罚又不足以为戒的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予以劳动教养,创造性地解决了刑法结构上的缺陷和治安管理处罚程度上的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50多年来,对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
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共识已逐渐形成,时机日益成熟。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应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
总体而言,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既必要又可行。
需要强调的是,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免受违法犯罪分子不法行为的侵害,我国目前还需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扩展资料:
废除劳动教养引起的反响:
1、任建宇:终于等到这一天
昨晚7点多,记者与任建宇取得了联系。任建宇曾是重庆市的一名大学生村官。
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劳教委认为他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
2012年8月15日,其父任世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决定。开庭前一天,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任建宇的劳教决定。
任建宇表示,从获得自由的那一天起,他就一直期盼着劳教制度的废除。从获得自由到劳教制度被最终废除,任建宇整整等了一年零两个月有余,任建宇说,终于等到了这一天,对劳教制度被废止感到欢欣鼓舞。
在获得自由后,任建宇向重庆市三中院及重庆市高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但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对于中央决定废止劳教制度,任建宇表示,他将和代理律师联系并商议,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申诉。
再有半年或一年、最长两年,相关人员劳动教养的期限执行完了离开,劳教就自然消亡了。
2、废劳教制度系一大进步
“废止劳教制度,这是个好事情,”司法部研究室主任、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昨晚表示。
王公义称废除劳教是因其有两大问题,一是从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后,劳教就开始处于违法状态。
2000年以前,它是不违法的。2000年《立法法》一颁布,限制人身自由须由法律来定,行政机关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二是劳教决定没有经过司法化,它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而是公安机关来定的,劳教委员会也没发挥作用,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公安一家说了算,“这两大缺陷,导致了劳教关押上访人员、打击报复等情形。
废除劳教制度,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近年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等法律专家、学者,一直在呼吁废除劳教制度。马怀德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教制度在劳教期限方面,时间相对较长,没有与刑事处罚区别开来。劳教场所还有监狱化的倾向,不利于被劳教对象改造。
被劳教人员期满后离开
王公义说,劳教局近几年来已经把主要兵力放在了戒毒工作上,“转制没有任何问题,劳教局和戒毒局,目前是一个局挂了两块牌子。”
王公义说,目前,劳教所里大部分人是吸毒人员,吸毒人员近20万人,劳教人员也只剩两三万人,转制没有任何问题,劳教人员没了,把劳教局的牌子摘掉、挂上戒毒所的牌子,直接转戒毒所就行了,这几年大部分劳教所已转为戒毒所,仅剩了少量的还没有转。
“再有半年一年、最长两年,相关人员劳动教养的期限执行完了离开,劳教就自然消亡了。”
对于曾经的劳教对象,马怀德建议,可以推行劳教场所社区化,因为社区教育效果最好,可以允许被劳教的对象回家。
还可以考虑劳教场所学校化,这主要是针对一些未成年人,让他们在特殊的学校接受教育。对于那些吸毒人员、因卖淫嫖娼染上性病的人员,可以考虑劳教场所医院化。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巨大反响
人民网: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为什么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少管所取消了吗?如果未成年犯罪会被关押在哪里?
少管所没有取消,是劳教所取消了,未成年犯罪会被关押在少管所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扩展资料
一、少管所的收容对象: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
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拘留、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单位。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充分保障被关押的未成年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少年犯管教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劳动教养取消了吗?何时取消的。
劳动教养的确已经取消,该制度是我国从前苏联引进,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劳教人员也均已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