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除权判决,民诉除权判决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应如何

”也就是说如果您持有的票据,被他人申请了公示催告,而您未在判决前进行权利申报,进而法院对您的票据作出了除权判决,此时,您仍然有权利救济途径。河北票据律师裴金霞提醒您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除权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才能提起诉讼。如果在判决前已申报权利,但被裁定驳回的,不能起诉。2、未在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是事出有因、不能申报,而不是有条件申报不依法申报。有正当理由,一般是指利害关系人由于客观原因不知道发生公示催告,或者虽已知道公示催告的期间,但因不可抗力或相当的客观障碍无法如期申报。没有正当理由而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公告生效后知悉公告内容,认为除权判决将影响其利益而声明不服,并主张票据权利,追回申请人根据除权判决已取得的利益。4、起诉只能在知道或者按情理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5、起诉只能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6、起诉只能以申请人为被告,不能以人民法院为被告。因为另行起诉的性质,是作为单纯的票据纠纷,由利害关系人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而提起。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是因为他与申请人之间的票据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作出不同于原除权判决的新判决,应依申请以相当方法进行公告,以便使社会公众知晓,维护票据的信用。另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除权判决是否应予撤销,应在判决中确定。

法院的除权判决,民诉除权判决

票据已作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如何主张权利?

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澄清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由于法律规定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一部分,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乙因为主、客观等多种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此时即使要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制,利害关系人不能对此除权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救济程序,即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但票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除权判决适用何种程序,《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七条却规定:一是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二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利害关系人诉讼请求一般包括撤消除权判决与主张行使票据权利等两项请求,该两项请求是合并审理还是适用不同程序审理,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有人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基层法院工作,实现法律的统一性,以免造成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做法不一,推脱当事人的诉求,致当事人告状无门。本人理解,正是由于利害关系人提出撤消除权判决与主张行使票据权利两项诉讼请求错误,才使人产生法无明文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司法解释的误解。我认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正确的诉讼请求应是:请求法院判决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除权判决的侵权人向票据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支付赔偿款,金额等同于侵权人获取的票面金额。事实和理由是: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至于法院具体如何审理,我认为法院应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全面审查侵权人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除权判决是否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如侵权人确实构成侵权,法院在实体判决结果应是:侵权人将实际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赔偿或支付给利害关系人。二、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侵权人支付赔偿款,金额等同于侵权人获取的票面金额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才会避免法无明文规定的尴尬,否则法院无法依法审理。三、如利害关系人诉讼请求包括撤消除权判决与主张行使票据权利,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法院可能驳回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导致利害关系人即使起诉但利益仍得不到维护。

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的效力,是指除权判决在法律上的执行力。除权判决应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除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上诉。除权判决有以下效力:

1、被催告申报权利的票据丧失效力,即持有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但利害关系人对除权判决有异议的,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2、公示催告申请人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有权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扩展资料:

除权判决的申请条件

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依法驳回。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除权判决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网-简要回答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法院的无郊判决,判决书上事件发生的时间写错了,该判决还有效吗

判决还有效,无郊判决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和法院原先做出的判决没有关系。

无郊判决即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具备条件

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必须具备一般起诉要件和通常诉讼要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特殊要件:

(1)当事人须适格。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中,原告是利害关系人,而被告仅限于除权判决的申请人。

(2)利害关系人须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例如,因为战争、洪水、地震、交通断绝或因患重病等,而迟误申报的;因为法院没有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公告等,而无法申报的。

(3)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提起撤销之诉。

(4)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

票据丢失后,有什么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二)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发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申报权利;

①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④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3、除权判决;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三)普通诉讼:

1、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3、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什么是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申请条件:

(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依法驳回。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扩展资料

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

1、羁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裁定更正。

2、确定力。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3、除权力。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4、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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