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条件
累犯要符合的要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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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累犯?一般累犯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累犯成立条件如下:(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
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认定累犯有什么法律后果
累犯成立条件如下:(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
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对故意累犯应采用严格的尺度标准,即指曾经犯过罪而又在任何时候再故意犯罪,不问其犯罪的种别、刑罚的种类及轻重如何,均认定为累犯,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前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还是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只要后罪为故意犯罪,就认定为故意累犯,从重处罚。这样作出规定,以使得犯过罪的人在主观方面不再敢重涉违法犯罪的道路,考虑其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等后果的严重性,而从内心深处打消犯罪的意图,自觉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中对“累犯”的定义是什么?
刑法解释:第六十五条【累犯的定义以及对累犯如何处罚】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三、累犯
(一)一般累犯
累犯的实质即再次犯罪者,包括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是累犯的最常见情形。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构成条件有三个: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这表明前后两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
时间性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2、时间条件的具体认定
关于累犯成立的几个条件,容易出问题的是时间条件问题,有几点需要注意:
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这里要注意和《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假释之日超计算的知识点相区别。
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该5年时间是从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还是从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才算呢?庆当以主刑为准。
1979年旧刑法规定累犯的时间间隔是3年,而1997年新刑法规定的累犯的时间间隔则为5年,那么如果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是以旧刑法的3年为准还是1997年新刑法的5年为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适用1997年《刑法》第65条的规定,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不是3年。
3、累犯的法律后果
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1)应当从重处罚。(2)不能适用缓刑。(3)不通适用假释。
(二)特别累犯
《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种,之所以叫特别累犯,特别在两个方面:
1、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
即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2、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
即使前后罪可能仅仅被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主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当然特别累犯特别之处并没有突破累犯的主观条件,因为然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另外注意:再犯与累犯的关系。再犯即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再犯,而再犯未必是累犯。累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再犯一般而言仅仅是酌定情节,但《刑法》第356条所规定的特殊再犯则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第356条所规定的特殊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347——355条所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是指主刑执行,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