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水罪的构成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没有具体规定。就像放火一样,决水也是一种危险的犯罪方法。俗话说水火无情,一旦水利设施被破坏,水势失控,无数良田可能瞬间被淹,大量财物付诸东流,甚至不具体的大多数人溺死于非命。因此,决水罪一直是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这是决水罪区别于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标志。所谓决水,是指水流溢出、泛滥的行为。决水行为不仅可以表现为积极行为,如炸坝、堵塞水道、破坏闸门、破坏防水设备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比如洪水来了,水库管理人员不及时打开泄洪闸门,或者不关闭防水堤的闸门。不作为构成决水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特定的作为义务,并有能力履行这一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行为人实施的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应该以决水罪论处;如果只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局部利益,擅自开闸放水、挖渠引水,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应该用决水罪论处。决水的手段很多种,如果使用各种手段或者机械挖掘,不应该使用各种方法破坏。实践中发生的破坏大坝决水的案件,本质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依靠爆破的力量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因此仍然是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决水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才能构成决水罪。如果决水行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农民为争水浇地,擅自打开渠道放水,造成渠道溢出,危害不大的,不宜决水。鉴于决水罪的严重危害性,刑法规定,只要实施决水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也构成决水罪。3、主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14岁以下不满16岁的人,犯决水罪不承担刑事责任。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决水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让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实施决水罪的动机可能有很多,比如泄愤报复,嫁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68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决水罪犯罪条件
以下条件会构成决水罪: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如下: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要件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决水罪是什么刑法
决水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为故意;
3.客体要件:是社会公共安全;
4.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决水罪的四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1)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玩忽职守罪。(2)构成本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过失决水罪。而且这种严重后果必须是过失行为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上述客观方面的特征是本罪区别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等犯罪的关键所在。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看,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