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免税发票,汇算清缴是需要税票扣除?
扣除如下

(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仍可以作为所属年度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是可以在汇算清缴年度当期扣除的政策解读,我们链接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跨年发票做下理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这个文件比起以前的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对跨年发票处理更加的宽松和人性化。文件明确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企业有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的改正期间。在这60日内企业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还是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
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发现多少日内补开、换开或提供真实性质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怎么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
根据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如果能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的,到时候是可以正常做税前扣除处理的,否则,就不能扣除了。
第二种情况是在汇算清缴后取得有效凭证。
根据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简单地说,如果您在五年内能够取得有效凭证的,该项支出是可以追补到项目发生年度扣除的;且如果有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是可以用来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或申请退税的
跨期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正面回答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证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税前扣除。
二、分析详情
跨期费用是指一次支出分期摊销的费用与尚未支出、但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支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狭义讲,跨期费用仅指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跨期费用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跨期费用到底需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个得看具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的情况有:
1、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暂估入费用,第二年先红字冲销原分录,再凭报销发票记账。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取得发票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之前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按企业所得税执行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有客观原因。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分为两种情况:
1、无须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因开具的发票邮寄时间过长、员工出差时间或审批流跨年引起的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相差比较小、金额不大,且企业也不是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安排,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一般不做纳税调整,不存在税务风险;
2、需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因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相差比较大,先进行备案,年结前暂估入费用,第二年先红字冲原分录,再凭报销发票记账。成本费用如果在年结前没有进行暂估处理,汇算清缴自查时发现,这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年底有应收帐款未收到,企业所得税清缴怎么处理
可到所在地区的税务局进行数据的核对,核对完毕后对所得税处理即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的凭证种类
根据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支付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取得发票作为有效凭证。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和免税项目。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发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支付非应税项目的支出,不需取得发票。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非应税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购买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接受劳务、受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该企业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
(2)向非银行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须有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发票;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5.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6.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表格式完税证明。
7.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8.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9.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10.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12.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3.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1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15.支付给境内单位和个人的非应税项目又非政府部门收取的费金,如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凭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以及已签订的合同,并附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6.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该国规定的合法凭据或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