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于员工辞职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对于员工辞职的规定是: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可以随时辞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关于员工辞职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对于员工辞职规定: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违法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随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赔偿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