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国家国土资源部1999年通过的法律法规,其中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处理流程,审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
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
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
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
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
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
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
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
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
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
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
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
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
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须的前
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
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
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租用土地需要什么手续
关于租用土地的相关流程和法律上的问题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1995]国土[籍]字第8号)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包括出租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办理,并在土地登记时注明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后发给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1992)第19号令)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租凭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三、公司能否将闲置土地出租给其他人土地租赁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现阶段,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另一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区分不同类型出租条件不尽相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5)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保证不影响土地的交付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必须按规定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这时才能进行出租,直接将划拨土地出租的行为无效。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其他条件为:(1)土地使用者为组织或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房屋的产权证明。(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农村闲置土地可以租赁吗?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一般都是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若是自己的承包地,是可以出租的,该出租就是承包土地的流转,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流转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如果是在承包地上建筑,是改变了土地的性质,属于非法建筑,也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农村闲置土地如何有效利用?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农村土地更是农民发财致富不可或缺的资源,近年来国家对于土地,特别是农村土地的利用更是加大力度,若是您拥有山村大量闲置土地,那可以说是拥有了大量的资源,对于闲置土地的利用,具体可以参考(聚土)的相关介绍。
利用闲置土地首先要了解闲置土地,包括土地的分类,土地性质的了解,周边环境等等。您这里的大量闲置土地,从分类来看应该是农村的集体农用地或者是集体建设用地,那么利用主要就有已下几种:一、集体农用地:
(1)闲置的农用地大都为荒地,可以种植。在耕种之前,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需要与集体或者是个人,村委签订合同,就是所谓的进行土地流转,确权,在这方面比较靠谱的可以参考(聚土),之后就可以进行土地的利用了。
种植需要考虑的有种植的种类,比如北方种植小麦玉米,南方种植水稻,当然不只是农作物,各类经济作物,苗木等都可以。
(2)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比较大,但配套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可以减轻自然条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因此加强山区农业生产的基础建设如在易干旱的地方新修和修复引水渠、山塘水库;
在容易受洪涝的地方修建排水渠;交通不方便的地方修路,除修建乡村公路外,还应该加强农田机耕道、生产道路的建设;在容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地方兴建水土保持工程如梯田工程、谷坊、山坡截流沟、沟头防护工程等;
土壤质量差的地方进行土壤改良措施,如增施有机质、种植绿肥、酸性土壤施用石灰、粘土掺砂或者砂土掺粘等。通过这些措施增强农业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提高土地的产出率来吸引农民种地,从而减少土地的闲置和加快对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