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苹果遭遇两起诉讼,AirPods系列被指侵权多项专利
据国外媒体AppleInsider报道,当地时间7月22日,美国老牌耳机生产商KossCorporation(高斯)正式向美国德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苹果公司旗下所有的AirPods系列以及BeatsbyDre系列无线耳机产品均部分或全部侵犯了其5项无线耳机专利。

Koss在一份长达34页的诉讼文件中指控称,苹果侵犯了其美国专利编号为10206025,10469934,10491982和1,506325的专利,而这4项专利均涉及一款收发器电路的无线耳机,该设备能够从数字音频播放器、计算机或无线网络输送音频。
Koss声称,苹果销售AirPods、AirPodsPro和BeatsbyDre系列无线产品,已部分或全部侵犯了这四项专利,对Koss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
此外,Koss还指控苹果侵犯了其一项编号为10298451的美国专利,该项专利描述了一种配置无线设备以在无线网络上工作的方法。
据Koss在起诉书中称,苹果早在2019年已意识到各类侵犯专利行为,但直到Koss联系到苹果公司后,苹果公司仍刻意忽视并继续类似行为。
资料显示,Koss一家成立于1953年的老牌美国耳机厂商,始终专注于耳机相关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其创始人JohnKoss曾在1958年就发明世界上第一台SP/3立体声耳机。虽然近年来Koss的产品以中低端耳机为主,但是也仍然有多款高端的专业监听耳机。成立近70年来,Koss自然也在耳机领域积累了大量的专利。这也意味着,这一次Koss起诉苹果可能并不是“碰瓷”。
不过,据外媒报道称,Koss此次指控苹果产品侵犯的这些专利并未详述任何特定的连接方法。而是用最模糊和最广泛的术语探讨了无线耳机和扬声器的通用概念,并指控苹果当前几乎所有无线耳机产品系列都侵犯了Koss持有的专利。
值得一提的是,在不久前的7月16日,美国消费电子制造商One-E-Way公司也起诉苹果AirPos系列及苹果子公司Beats的耳机侵犯了其于2001年获得的无线音频系统的一系列专利。
根据One-E-Way的起诉书称,苹果侵犯其美国专利号第7865258号和第8131391号(均名为“无线数字音频音乐系统”)专利,涉嫌侵犯专利的苹果产品包括AirPods、AirPodsPro、HomePod、Powerbeats、PowerbeatsPro、Powerbeats3、BeatsSoloPro、BeatsSolo3、BeatsStudio3、BeatsX和BeatsPill。
据报道,此次诉讼涉及到的专利技术,使用了一种无线通信的码分多址技术来推动“私人收听”,与此同时避免和其他在同一无线电频率上工作的设备干扰。One-E-Way指出,苹果公司支持蓝牙标准的耳机设备都在使用这项技术以及其他相关技术。
One-E-Way公司要求苹果支付专利授权费、利息和承担诉讼费用。
苹果专利侵权,高通要求法院全面禁售苹果手机
高通终于让苹果吃到了“苦头”。
日前,高通公司对外发布声明称,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其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两个诉中临时禁令,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上述禁令,苹果公司应立即停止针对高通两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禁止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相关产品型号包括iPhone6S、iPhone6SPlus、iPhone7、iPhone7Plus、iPhone8、iPhone8Plus和iPhoneX等在内共计七款苹果手机。
而对于上述临时禁令,苹果公司则声明称,当前销售的iPhone手机都预装iOS12系统,该版本系统并不侵犯本案所涉及的两项专利技术,中国消费者仍可购买所有型号的iPhone产品。
很多人对“临时禁令何时生效以及在多大地区范围内生效”心有疑虑,此外,对于苹果公司声称预装IOS12系统版本不受禁售令影响感到不解。
那么,在国内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又该如何看待上述临时禁令呢?
纠纷不断:苹果公司诉高通垄断,高通诉苹果欠费侵权
众所周知,苹果公司与高通公司因专利纷争引发的冲突,最早可追溯到2017年初。
2017年1月20日,苹果公司在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高通,指控高通公司垄断无线设备芯片市场,并控告高通以不公平的专利授权行为让该公司损失10亿美元。
随后,苹果公司又先后在中国、英国等多地对高通提起诉讼。所涉内容多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专利许可相关。
2017年4月11日,高通开始采取反击策略,先是在美国反诉苹果公司,随后,因苹果公司代工厂停止缴纳专利许可费,又将富士康、仁宝等四家为苹果公司制造其在全球销售的iPhone和iPad的代工厂诉至美国法院。
在都采取了一定的诉讼手段之后,双方之间的商业谈判进展似乎并不顺畅。
2017年10月,因高通公司迟迟未起诉苹果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苹果公司反而将高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iPhone和iPad产品不侵害高通公司的三件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
2017年11月起,针对苹果公司涉嫌专利侵权,高通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全面反击,先后在北京、福州、青岛、南京、广州等多地法院,共计提起了不少于16件专利侵权诉讼。
涉案专利:高通仅有两件专利被判全部无效,苹果压力大
针对高通起诉苹果公司侵权的涉案专利,苹果公司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拒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十件高通涉案专利有了无效宣告审理结果,其中,六件被判有效,2件被判部分有效、部分无效,2件被判全部无效。
可以看到,高通涉案专利被判全部无效率仅20%,相当于近八成专利诉讼中,苹果公司都存在败诉的风险。
相关信息显示,高通公司被判有效的专利包括:“用于聚合和呈现与地理位置相关联的数据的方法和设备”、“用于无线网络混合定位的方法和设备”、“链接到无线装置上的应用程序的设备及方法”、“具有高密度的局部互连结构的电路及其制造方法”、“开关电池充电系统和方法”和“用于分析数字化音频流的低功率集成电路”。
高通发布的声明显示,在权利内容为“使消费者能够调整和重设照片的大小和外观、以及”和“手机上浏览、寻找和退出应用时通过触摸屏对应用进行管理”等两项被判有效的专利中,高通公司获得了法院诉中临时禁令支持。
可以说,在高通被判有效的涉案专利中,苹果公司可能败诉的承担侵权责任和被判禁售部分型号手机的风险或概率非常大。
因此,iPhone6S、iPhone6SPlus、iPhone7、iPhone7Plus、iPhone8、iPhone8Plus和iPhoneX等在内共计七款涉案苹果手机型号,被判立即停止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也就可以理解了。
禁令效力:苹果公司相关涉案型号手机应立即停止销售
针对高通公司声明中的“诉中临时禁令”,可能是“行为保全”裁定,也可能是“先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如果是属于行为保全性质的裁定的话,苹果公司不服可以提起复议,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简单说,一旦高通公司声明中的“诉中临时禁令”属于裁定的话,那么,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苹果公司应先行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立即禁止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七款涉案型号手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如果是“先行判决”的话,因为属于一审判决,那么,苹果公司还可以提起上诉,待二审终审会才会正式生效。
苹果的官方声明中表示,中国消费者仍然可以在中国境内购买到所有型号的iPhone产品,并强调正在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但按照我国法律,“诉中禁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并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意味着对于被列入禁售范围的iPhone相关型号产品,该禁售令已经生效,在此期间苹果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侵权产品都属违法。
至于苹果声称“iOS12”的软件版本不涉及侵犯高通专利的说法,需要指出的是,福州中院裁定针对的是产品型号,跟iOS版本无关。即便苹果之后可以绕开高通的专利,也需要首先向法院证明这一点,在此之前依旧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实际上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苹果就提出了这个意见,但是法院没有采纳而是依旧发布了禁令,说明法院是不支持苹果的“iOS12版本不侵犯高通专利”这个说法的。
可以说,当前国内正成为各类知识产权纷争解决的“优选地”,不仅是国内公司,包括苹果公司和高通公司等在内众多国外公司也越来越多将它们的知识产权纷争放在中国解决。
一方面,这表明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客观性、中立性和专业性得到越来越多公司的认可,另一方面,国内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也受到越来越多公司的信赖和追捧。
因此,在国内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苹果公司因涉嫌侵犯高通专利权,被判“临时禁售”,势必成为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程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当然,对于横亘在苹果公司和高通公司之间旷日持久的专利纷争,或许也有望加速得以解决。
苹果公司又因专利诉讼被告上法庭,此次侵权的原因是什么?
苹果公司又因专利诉讼被告上法庭,此次侵权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近日苹果又因一纸诉讼被告方上法院,这早已是2021年多次有关苹果涉嫌纠纷中的一次,坚信各位也早已司空见惯。与之不一样的,此次苹果涉县的是一起专利权诉讼。非职业实体线TraxcellTechnologies,LLC就苹果地形图侵权一事将该企业告到法院,而且这早已是第二次进行的诉讼。
该诉讼的具体内容涉及到了10,820,147号美国专利权,主要内容为“提供无网和线上自然地理导航栏信息内容的移动无线机器设备”技术性相关。起诉状中包括了涉嫌侵权的内容,并列举了相关的案例,包含如果运用GPS、手机蓝牙、Wi-Fi和手机上通信基站来明确大概的部位,及其“为通讯设备客户提供从某点到达另一处地址”的导航栏协助。
Traxcell表明苹果故意侵害了该专利权,苹果硬件配置里的,包含iPhone、iPad及其Mac中往客户所提供AppleMaps服务项目,全是在“积极地唆使”别人侵害Traxcell的专利权。并强调,苹果公司在2021年在8月情况下尝试让人民法院判决相关控告失效。Traxcell规定法院判决书被告方付款侵权危害与专利权赔付,并对于立案的苹果机器设备下发永久性限令。
结语
本次不是苹果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侵权诉讼,现如今人们对于侵权行为已经司空见惯,接下来企业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苹果手机外观专利真的侵权了吗谁赢了苹果外观专利侵权案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5月19日声明,裁定iPhone6和iPhone6Plus侵犯了深圳佰利的外观专利,并没有引发媒体注意。六月初苹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复议,终于将苹果再次推向了风头浪尖。这起诉讼应当始于2015年初,因为深圳伯利于2014年1月申请100C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当年7月被授予该专利。苹果于2015年3月向该局申请撤销该专利,但该局于2015年12月维持了这项专利。提起深圳伯利知道的可能不多,提到深圳百分之百手机可能会有很多人知道,因为2013年11月互联网手机风起云涌之际这家公司曾经获得百度的投资,不过这家公司现在已经处于破产边缘。说深圳伯利因为经营不利起诉苹果并不成立,运营不善是过去一年的事,前段时间因为与上海与德的纠纷闹得业界纷纷扬扬,而起诉苹果公司始于2015年初。有些人可能觉得深圳伯利在敲诈苹果,其实对比2014年九月发布的iPhone6与2014年初伯利申报的外观专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苹果侵权并不奇怪,毕竟伯利的专利申请要早于iPhone6发布半年之久,而且期间也经历了苹果申请专利无效的审查,相信北京知识产权局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在经历了专利无效和一审判决之后,苹果想翻盘可谓难上加难,因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如此大胆判罚之前肯定考虑到了可能的后果,不可能给苹果翻盘的机会。猜得不错,最终的结果肯定是和解,因为苹果不会容忍iPhone6在北京禁售,更不会容忍在全国禁售,一旦苹果行政复议无法成功,和解是唯一的渠道。如果往更深层次考究,不能不让人与这几年中美贸易纠纷结合在一起,今年上半年美国以向伊朗等国家出售违禁产品为由对中兴进行出口限制(目前已经暂时解除),前不久又开始对华为进行审查,中国利用法律武器对苹果进行潜在的合法制裁也并非没有可能,真如此,苹果即使想与深圳伯利和解估计也不会那么容易。一切还早,也不会短期内有结果,静观其变吧。
苹果因商标相似起诉某创业公司是怎么回事?
据澎湃新闻8月10日报道,苹果日前正对应用程序“Prepear”展开一起诉讼,因其徽标设计与苹果的logo过于相似,苹果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品牌。
苹果声称,梨子的logo可能会“导致苹果logo的独特性受到削弱”,并使消费者对Prepear和苹果的商品和服务难以区分,这违反了美国商标法。
苹果在文件中将这款梨型logo描述为:“申请人的商标由带直角叶子的简约水果设计组成,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苹果著名的苹果logo,并产生类似的商业印象。苹果商标如此著名,并且可以立即识别,以至于申请人商标的相似性将掩盖所有差异,并让普通消费者认为该申请人与苹果有关。”
对此,Prepear的联合创始人RussellMonson发起了一份“从苹果拯救梨子!”的请愿。他写道,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只有5名员工,无法负担苹果这种规模公司的诉讼战,这是一个可怕的经历。目前,该请愿书已经收集了14000多个签名。
扩展资料
Prepear的联合所有者站出来反对苹果针对小企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Prepear的联合所有者NatalieMonson在Instagram上发帖称,她不是想让人们抵制苹果,而是希望坚持公司的立场。
她写道,我有道德义务要站出来反对苹果针对小企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并争取保留我们logo的权利,”她写道,“我们在苹果面前为自己辩护,不仅要保留我们的logo,还要让大型科技公司知道欺负小企业是有后果的。
这不是苹果第一次对logo相似的公司采取法律行动。2019年,苹果向挪威专利局发送了反对书,认为政治党派Fremskrittspartiet的苹果logo和自己的非常相似。同年苹果还反对过德国自行车道的logo,说这种设计类似苹果。
参考资料来源:观察者网-苹果起诉5人创业公司梨型logo:商标相似有损品牌
苹果专利纠纷案法院判iPhone6不侵权是怎么回事?
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公司提出,该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佰利公司认为,中复公司下属门店销售的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作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均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6、iPhone6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外观是否侵犯专利成焦点
2016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由知产法院院长宿迟担任,合议庭的两位陪审员清华大学老师崔国斌、人民大学老师姚欢庆均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知名专家。
在庭审中,苹果手机外观是否侵犯专利成为焦点之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iPhone6系列产品与涉案的“手机(100C)”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而从正面到背面的过渡设计的区别则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两者之间没有显著区别。
对此,苹果公司认为,iPhone系列产品与“手机(100C)”存在众多显著区别,产权局认定的“home”键设计等5个区别特征并不是功能性设计,从外形上看,iPhone6和iPhone6Plus从正面到侧面的弧度两边是对称的,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是不对称的,差异非常明显。
判决iPhone6外观不侵权
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撤销北京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确认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没有侵犯佰利公司的外观专利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局将“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涉案专利设计手机侧面弧度为非对称设计,而被诉侵权设计采取的是对称的弧形设计,这一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还存在其他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明显区别。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终,知产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提出自己不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北京知识产权局关于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侵犯佰利公司专利权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宣判后,苹果上海、中复公司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经过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