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有,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有

行政复议是一种什么活动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它具有法律救济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裁决行为,但仍然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运作,从监督机制的角度来看,对行政复议行为应当有司法救济途径。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宗旨得以实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复议法规定,除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完善了法治社会所必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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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

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什么说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程序性的行为?

法律对实施行政复议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予以立案受理后,需要依法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执法提示:对行政复议一定要引起重视虽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机制,在行政机关内部系统解决行政争议。但是,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现的还是一种“权利本位”价值,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种规定实际上突出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护的一种立法目的,同时,在《行政复议法》的体例设置上,也都体现了便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考虑。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这些都对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所不同的是,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机关一审终审。被复议机关,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下级行政机关,较少地能够参与行政复议程序,而且对行政复议结果不能有任何异议,必须毫不怀疑地执行,不管这个结果对自己是有利还是不利,因为,行政行为毕竟是依据命令的行为。这种特点与行政诉讼有较大的不同,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还能够参与诉讼,并能够与当事人当庭进行辩论,就是说,行政机关还能够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质疑当事人的观点,论证自己的观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不像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只能被动地让行政复议机关来审查自己的行政行为。同时,如果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出了不利行政机关的行政判决,行政机关还可以上诉,甚至还可能提请检察机关抗诉。就是说,对司法判决,行政机关还有救济的渠道。这也不像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只能被动地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对吗,为什么?

对,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权的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依法产生的,包括以下含义:第一,它是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权的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依法形成韵关系;第二,它是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第三,它是一种被行政法调整后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第四,其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有: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我国,依法对行政有监督权的主体很多;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这些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过程中,分别与行政主体形成不同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并非完全分离,更多时候是相互交叉的。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重要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申请的外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一般来说,监督主体居于主导地位,与被监督主体相比,享有较多的权利。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复议制度有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的存在为前提。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的具体表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往往直接涉及到作为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影响其权利和义务,行政权的行使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之间,往往因各种主客观条件影响而出现不一致,争议的出现有其不可避免性,正是这种争议的存在,决定了有必要建立行政复议制度,以解决争议。

(2)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引起的,复议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相对人是主动的一方,作出有争议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动的一方。行政复议之所以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出,是因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直接作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而相对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以自身的力量得到补救,只有通过一定的途径,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来解决争议。

(3)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对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所以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审查制度。这种制度具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性质,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具有救济的性质。

(4)行政复议是一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这不同于司法审查,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所以司法审查一般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5)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活动,复议参加人的构成,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复议活动的步骤、过程、方式、方法,都由行政复议法加以规范,不得偏离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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