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开一家养老院不知国家有什么扶持政策。
国家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

一,而养老行业恰恰是目前中国为数不多的符合此要求的待开发行业。正当此时,国家在政策层面又暖风劲吹。继2014年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后,仅2015年春节之后2个月的时间就紧锣密鼓地发布了《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养老产业债券发行指引》、《民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文推进养老产业建设》、《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多项政策指导,在体系、政策、融资等多个方面给予了不遗余力的支持!
二,根据民政部统计,截至3月底,全国各类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31833个。机构、社区等养老床位合计达到584.0万张,其中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床位197.3万张。目前,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27.5张。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这500多万张床位包括了从五十年代到现在建设的荣军院、五保院、敬老院、养老院等的总和,有一半以上已经惨不忍睹,不堪使用。他们本身就面临改造的巨大压力。根据民政部的“十三五”规划,到十三五结束时,中国计划的养老床位将达到每千人四十张,几乎增加一半,再加上原有床位的改造压力,预计未来几年内国家在政策层面还会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三,从养老机构经营的宏观层面来说,国家始终在用市场化的养老手段来解决本应公益化的养老历史欠账,这从国家民办非的制度设计可见一斑。目前养老机构面对的这一批目标客户老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中国一个历史时期的牺牲品。他们绝大多数人的暮年,自身是无支付养老服务的购买力的。靠子女支援又面临着多种不确定性,这就直接导致了养老机构入住的有效需求不足,老人流失率过高。据观察,在北京城区的三百多家民营养老机构中,入住率超过一半的不足20%。民营养老机构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来看,中国的养老服务业要真正兴起,可能要等下一代真正有购买能力的老人了。五到十年的过渡期是必不可少的。
开办养老院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根据其设施条件,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敬老院,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执行;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四、福利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
五、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享受低保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其费用应适当减免。
法律依据: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十九中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在国家对个人开办养老院有什么优惠政策啊
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就设立方面: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就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根据国发〔2013〕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鼓励民办养老,实行民办公助,给予贴补支持。文件规定的政策:
1、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
2、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3、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扩展资料:
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37/T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