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农业税的意义?
我国于今年免除了农业税。农业税的总额在2004年是大约一千亿,这次免除并没有完全取消,还保留了一些税种,如占很大比重的烟草特产税。现在免除的税额大约为520亿元,平均在八亿农民身上,每人减轻税赋65元。和农村人均纯收入2936元(2004年数据)比,只占2.2%。如果每个农户有4口人,则每户可减轻税赋260元。并不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举足轻重的数目。然而它的真正意义超出数目字所表示的。其原因有三。首先是取消了农业税也就取消了有关农业税征收的所有工作。大家知道,农业税的征收是最困难的一件事。农民很穷,还要跟他们收税,当然很不容易,而且每笔税的数目很小,非常费事,收税的成本很高,而且常常闹出官民之间的对抗,恶化了官民关系。其次,过去征税,常常将一些非正规的收费夹带其中,老百姓也搞不清什么是该交的,什么是夹带的,都只好乖乖地交了。现在把农业税从根子上给免了,夹带的收费也没有条件再征收了。所以对农民减少的实际负担,超过了表面上的农业税额。第三,这是将来一系列扶植农民政策的开始。这一举动表明政府对农民政策真正有了变化。

全面取消农业税,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有哪些重大意义?
全面取消农业税,是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做出的重大战略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坚定决心,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取消农业税,完善和规范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可以更好地维护9亿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富裕,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
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取消农业税,不仅能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而且能够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同时也将把农业农村发展纳入整个现代化进程,让亿万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
三是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促进力量。农村是一个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农村人口集中着我国数量最多、潜力最大的消费群体,是我国经济增长最可靠、最持久的动力源泉。增加农村需求是扩大内需的根本措施。取消农业税,增加农民收入,使亿万农民的潜在购买意愿转化为巨大的现实消费需求,将进一步提高农村消费水平,从而拉动整个经济的持续增长,盘活国民经济的全局。
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农业税征管工作量大,征管成本高,处理不当还会直接影响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取消农业税,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也可以有力地促进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转变职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履行社会管理、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来,从而进一步改善和密切政府与农民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五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环节。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关系全局的战略举措。全面取消农业税,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让公共财政阳光更大范围覆盖农村,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始终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
我国取消农业税的历史背景及其重大意义是什么?
我国取消农业税的历史背景:
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
2、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
3、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
4、取消农业税是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竞争的需要。
我国取消农业税的重大意义:
1、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
2、是改革开放带来的一项巨大成果。
3、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个里程碑。
4、是体现城乡居民公平负担,统一纳税原则。
5、是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消除城乡差别。
农业税:
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从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改革,2006年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
免除农业税的背景和意义
法律分析:我国取消农业税的历史背景: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2、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3、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4、取消农业税是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竞争的需要。我国取消农业税的重大意义:1、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2、是改革开放带来的一项巨大成果。3、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个里程碑。4、是体现城乡居民公平负担,统一纳税原则。5、是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消除城乡差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条农产品流通与加工,进一步明确了农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还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减少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