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应该谁缴纳?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计税标准)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扩展资料
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在地方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中央建立农业综合开发基金后的基本用途和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用于提高耕地质量,改造中低产田,兴建排涝、改碱、荒滩治理、深翻改土、培养地力等工程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
2、扩大耕地数量,开垦宜耕荒地、滩涂、撂荒地、闲弃地等所需的费用;
3、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区渠道、防渗工程、打井配套等工程所需的费用;
4、在原有耕地和扩大耕地周围实施保护耕地的生物措施,营造农田防护林,水上涵养保持等所需的种子、苗木、工具等所需的资金补助;
5、繁育推广优良品种,采取先进农业科技措施的费用;
6、实施开垦和整治宜农耕地工程等大面积开发项目及引进外资项目所需的前期勘测、论证、规划设计所需的配套资金;
7、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银行贷款开发农用土地资源项目的贴息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由什么负责征收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511号)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耕地占用税法是什么?
公民为了国家运行需要缴纳各种税收,各种税收都有相应的法律条例,从而让税收按法进行收取。那么,下面就来介绍一下耕地占用税法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耕地占用税法是什么的内容介绍了。
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严格耕地保护
我国人多地少,是一个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利用税制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则显得尤为必要。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保护现有耕地资源,限制国家建设少占和不占用耕地的重要措施。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重要部署,是运用税收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一、历史沿革
土地的赋役税粮,古已有之。明清时期,田地有租,也有役;人丁有役,也有税。然而封建社会的赋役税粮和现代的土地税具有明显的差别。现代的土地税不是役,其中也没有役,近代国家纳税者是公民,法律上是平等的、自由的,而古代中国的赋税缴纳者则是具有较强的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
耕地占用税是调整耕地占用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指公民个人或单位组织因占用耕地资源进行非农业建设而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款。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从1987年4月1日起施行,征税目的在于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立发展农业专项资金,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原条例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曾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关数据显示,1982~1986年的5年间,全国耕地每年减少600万亩。开征耕地占用税后,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1987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67万亩,这一数字仅相当于原条例实施前的一半,1988年减少为244万亩,1989年又减少到132万亩,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有效地控制了耕地占用的规模和速度。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开征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调节作用十分显著。
二、修订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经济以较高速度发展,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据有关方面统计,1997年我国的耕地总量为19.51亿亩,到2006年则下降到18.27亿亩,10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了1.24亿亩。2006年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已下降到1.39亩。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原条例中根据当时背景确定的税率现在看来已明显偏低,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2006年对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这一比例均不到1%。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偏窄、税负偏轻、税负不公的问题也日益突显,其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调节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制约。在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形势下,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保护耕地,势在必行。为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占地、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三、新条例进一步严格耕地管理的新规定
(一)税额标准提高了4倍
新条例提高了征收标准,将每平方米税额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提高了4倍。新条例的税额标准如下: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新条例同时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提高了4倍,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物价上涨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二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除去一些误差因素,地价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税额幅度提高4倍,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的应有职能。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因素。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幅度,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四是更多的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用于‘三农’”。综合上述因素,这次修订将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提高4倍。
(二)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新条例中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含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并对第三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原文中“纳税义务人”改为“纳税人”,这样表述更为规范;二是增加了第二款内容,对纳税人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纳税人范围。
在新条例施行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耕地占用税免税优惠。这是因为当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急需引进大量外资,支持国内的经济建设,而在税收上给予外资优惠,是吸引外资的有效手段。因此,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1987年国务院制定的原条例中也未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发生了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法律环境也发生了变化,此次条例修订正是顺应这种法律环境的变化趋势,在新条例中删除了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三)扩大征税对象范围
新条例中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范围有所扩大。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征税对象作了如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中,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两方面要素:一是建设行为,二是被占耕地。
按照用途,征税的建设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建房,不管所建房屋是从事农业建设,还是从事非农业建设,只要占用耕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此规定是与原政策相衔接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466号)中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明确对狐狸舍、海狸舍、长毛兔舍等建筑物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二是从事非农业建设,不管是否建房,均应课税。
由于耕地占用税是行为税,耕地的概念对于征税范围的规定十分重要。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从征税对象方面来讲,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了整个农用地。纳税人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均应按照新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另外,关于临时占用耕地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对于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行为,考虑到被损毁耕地一般仍具有可恢复性,可比照临时占用耕地行为,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新条例严格落实“控制减免税”要求
新条例中保留的减免税项目有: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原由财政部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遵循公平税负的原则,新条例对原条例中有关减免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条例中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项目占用耕地免税的规定,增加了享受低税额优惠的项目,即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部分基础设施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主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一是从严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国务院2006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二是公平税负的要求。原政策规定,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地免税,公路线路占地分别按每平方米1.5元(财政部核定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下的地区)和2元(财政部核定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上的地区(含5元))征税,港口占地按所在地规定税额征税。同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却不相同,这不符合公平税负的要求,有必要统一税额标准。三是方便征管的考虑。享受每平方米2元税额的项目,大多都是跨地区建设的,如不统一规定税额标准,不便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四是降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的考虑。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大都由国家投资建设,如果税额标准定得过高,会增加建设成本,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
同时,考虑到有些基础设施建设的特殊情况,新条例还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按每平方米2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项目占用耕地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五)重新明确规定缴纳期限
原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的30日内”。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纳税人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倘若不去缴税,征收机关就很难掌握情况,更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控管。因此,如何在纳税人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前,就将耕地占用税税款征收入库,是保证耕地占用税征管质量的重要前提。出于在内容上尽量与原条例保持一致性的考虑,新条例同样没有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明确,只是对缴纳期限作了重新规定,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履行协税护税义务,保证有效征管
新条例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将缴纳耕地占用税作为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先置条件,可以有效控管税源;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由于耕地占用税征缴的启动和协助都需要依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征收机关之间的配合协作,才能实现对耕地占用税的有效征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2007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9元;
(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为每平方米8元;
(三)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延庆县为每平方米7元。
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的,按上述的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四条 经批准征用的部队军用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以及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地后,土地管理机关应通知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批准文件分别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农民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报纳税;
(三)属于免税范围和经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持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文件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或乡(镇)政府开具减税或免税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和减税或免税证明划拨用地。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纳税人必须在获准占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第七条 本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契税耕地占用税
一、契税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三、房屋买卖: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四、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今年新补充内容):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无优惠政策就要征契税;另外,要注意不征税与免税是不同的概念。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但在增资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则承受方需缴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分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5、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今年新增)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7、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8、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征管
要先交契税,才能办过户手续,即先契后证。
契税(deedtax)
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对不动产承受人课征的一种税。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证明不动产所有人产权合法性的作用。征收机关在征税时,首先要查明产权转移的合法性才准予缴税,并发给新的契证作为产权合法性的证明。
契税的特点: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二、耕地占用税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向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见后面参考资料。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具体列入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耕地有:
(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包括粮田、棉田、麻田、烟田、蔗田等。
(2)菜地。即用于种植各类蔬菜的土地;
(3)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4)鱼塘;
(5)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林地等。
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地区差别定额税制,以规定单位面积的税额作为征收标准。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均占用耕地数量的差别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理》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将税额标准分为四个档交。具体规定如下:
(1)以县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10元;
(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6-8元;
(3)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
对经济特区、技术开发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
耕地占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的。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1)按照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规定,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A、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B、铁路线路。指铁路线路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C、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侯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D、炸药库。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E、学校。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F、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疗所用地。
G、敬老院、幼儿园用地。
H、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I、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J、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占用耕地建房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免税照顾。
(2)按照耕地占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下列纳税人可享受耕地占用税减税照顾:
A、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农民,包括渔民、牧民)在规定用地标准范围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B、对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C、对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可在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振办法修筑的公路,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D、对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厂,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目前各地根据不同情况,主要采取预缴税款、联合办公、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和银行扣款四种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2月1日由国务院公布,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