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条例2020解读
《处分条例》的处分与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区别与联系?

在《公务员法》出台前,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处分,称为党纪处分,对公务员的处分称为行政处分或者政纪处分,二者习惯统称为纪律处分。
实施《公务员法》后,由于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七类机关,因此,对公务员的处分不能再用“行政处分”或者“政纪处分”,只能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统称“处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第7章法律责任的11条规定中有5条是处分的规定。如第73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所说的“行政处分”其实指的就是《处分条例》中的“处分”。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有修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五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第六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置、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在规定的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有关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晋升、降低领导职务、职级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领导职务、职级的,按照拟任领导职务、职级任职条件等确定。
第九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为: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第十条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职级、级别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调任等方式进入机关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领导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后,原级别低于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范围的,除晋升一级、三级调研员和一级、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外,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四条 公务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的级别确定,以及公务员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受到处分应当降低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等,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的情形的,不晋升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七条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领导职务、职级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职务、职级的设置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0新公务员法政审要求
2020新公务员法政审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考核的重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和与拟补充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扩展资料:
一般去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都是在招生简章上列出的,比如说有些地区的公务员考试就是要求考生考上公务员以后最低服务满五年才能够提出辞职,有的地方是服务满三年。因为考虑到公务员的工作性质是连续性的,如果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就不能够得到保证。
从事涉密职位的公务员手上通常都有国家的秘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肯定是不能说走就走的。通常这种公务员如果想要辞职,必须要从涉密职位转到非涉密职位,而且还要经过相应的脱密期限,是非常麻烦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公务员政审
2020年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1]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外文名
Implementationplanofth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civilservants
颁布时间
2006年4月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适用对象
全体公务员及参公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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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全文
方案解读
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级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办事,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020新公务员法政审要求有哪些?
1、考核的对象是经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2、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考核的重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和与拟补充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3、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上两年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