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土地闲置管理办法解读,工业土地闲置管理办法

土地闲置多长时间国家可以收回

一般情况下是两年,

工业土地闲置管理办法解读,工业土地闲置管理办法

详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工业园区内购买二手工业用地及厂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须知

工业用地也不是随便交易的,对于工业用地转让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有第1、2、3项情形的,按上述规定结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办理。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8、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9、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工业厂房交易有两种,一是直接过户,和买房子没什么不同;二是股权转让,就是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的公司,自然公司名下的房产也就是你的了,这样做有法律风险,就是你不知道原来的公司做过什么违法的事情没有,所以要进行律师和会计师做尽职调查,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不可撤消的担保。这样做可以省下一大笔过户的税费。

厂房出售权证过户、厂房买卖按揭程序

一、厂房出售的定金。

二、首付厂房出售款不低于总房款的40%,付款期限为定金后的一个月内。

三、厂房出售款个人申请银行贷款(贷款总额不得大于总房款的60%),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购厂房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购厂房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人户口簿全本复印件一份(若为集体户口户口所在单位需加盖公章,若购房人中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购厂房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购房人未婚: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未婚证明必须由档案所在单位或街道出具)

4、首付40%以上房款发票复印件一份

5、购房人、配偶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6、外省人员另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一份

7、购厂房出售合同一份

8、厂房买卖贷款申请书一份

9、还款人经济收入证明一份(月还款额度小于月收入的48%)

10、个人厂房买卖贷款合同(一式四份)

11、个人厂房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12、贷款额度、贷款者年龄和年限

(1)、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下价款的60%

(2)、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3)、最后还款期限贷款人年龄:男性小于65周岁,女性商业性贷款小于65周岁

四.购房人在厂房权证过户前还需办理的手续

1、厂房出售评估

2、公证

3、厂房保险

4、其他

5、以上所有费用均按规定交纳

五.厂房出售证过户

1、卖出方要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董事会同意卖房的决议、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购厂房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产权证、信封

2、买入方要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复印件)、所有购房人的身份证及图章

3、银行要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

4、厂房出售过户预计产生的费用:契税、印花税、登记费、手续费、规定的其它费用,所有费用按规定的费率交纳

5、交契税所需资料:厂房出售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厂房出售发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所有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领取房产权证:房地产交易中心接受办理过户手续,约30个工作日可办出新的房产权证,届时凭交易中心的通知,带好所有购房人的身份证及图章,带好购房发票原件,领取房产权证。

工业厂房买卖交易的费用清单

房产评估价:评估价的0.25%~0.5%

贷款公证费:贷款额的0.03%贷款保险费:贷款金额*每万元借款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费率0.557%~1%)

契税:总价的3%

印花税:总价的0.05%

登记费:300元/件

图纸费:按实际购买费用

手续费:总价的0.08%

收费项目会有增减,按实际办理时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

目前工业地产交易中,由于工业地产涉及的交易税费较高(包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而股权转让的方式涉及的税费相对来说要低很多,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工业地产。

在工业地产买卖中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是确实可行的交易方案,首先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时间,但是作为股权转让的双方都应该审慎的对待股权转让,均应该聘请专业的人士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以确保把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

闲置土地收回后可以返给村集体吗

问:我县有一宗工业用地,受让方竞得土地后超过两年没有施工建设,在该宗地上全部种上了树木。现在县政府拟收回该宗土地重新出让,但该宗地的原农村村民围堵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将该宗地返还给村民耕种。闲置土地收回后可以返给村集体吗?

答:关于闲置地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很明确。国土资源部也就处置的要件和程序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于对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处理,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只是一种临时性安排,并不代表土地所有权由国有转变为集体所有,一旦有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农民应当腾出土地,并且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止建设。显然,农民以信访方式要求返还土地所有权是错误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工业用地闲置有什么规定是否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是需要被罚款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扩展资料:

关于闲置土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1999年01月01日开始实施,于2004年8月28日被修订,现行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于2007年8月30日被修订,现行有效。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1999年4月28日开始实施,已于2012年7月1日被国土资源部修订。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2008年09月03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1号),2002年4月16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这类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出新规

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试点实行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该改革事项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可以采取提供交易鉴证、预告登记等方式,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交易安全。未经批准,工业用途不得改变”。

为了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工作要求,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制订了《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为稳步有序推进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工作,结合我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的现行政策和机制,《暂行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并结合深圳实际,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

本着尊重出让合同和尊重历史的原则,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做好与工业楼宇转让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二)关于土地二级市场平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关于“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性服务,不向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三)关于转让条件

《暂行办法》明确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符合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是涉及土地闲置、违法建筑的,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三是涉及依法查封、共有权、抵押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征得相关单位或权利人同意;四是不存在权属争议;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预告登记

按照《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提出的“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相关要求,《暂行办法》提出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五)关于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监管

为确保转让后的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同时,为满足各区产业发展需要,《暂行办法》规定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

此外,《暂行办法》分别就转让全链条的产业监管提出了要求:一是转让前,区产业主管部门要对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二是转让过程中,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受让人的竞买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三是转让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要与受让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对产业的发展进行监管。

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约定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性质、限自用或不得转让的工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审核。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服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供需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竞价交易。

第六条按本办法规定转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三)涉及违法建筑的,已按违法建筑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四)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权机关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已经有权机关书面同意;

(五)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已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六)涉及抵押的,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不存在权属争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一并转让。

第七条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转让人委托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第八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分别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实现审核信息的互联互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涉及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等问题的,应当提出下一步完善用地手续等意见。

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

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在前款基础上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各区政府可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受让人或参与公开竞价交易的竞买人均应取得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资格条件批复。

第十条转让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应共同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上传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受让人资格条件批复,并依法如实申报转让价格。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转让人拟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的,转让人应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并申报公开竞价交易的转让底价。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组织开展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转让人或受让人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申请开发投资总额核验时,应提交具有专业资质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评估(审计)报告,土地二级市场平台依据提交的评估(审计)报告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待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后,转让双方凭开发投资总额核验备案回执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税费政策规定征收。

第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及产业主管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新供应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监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通过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第十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秩序监管,转让双方在转让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法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十七条转让双方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申报的转让价格或公开竞价的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性公开竞价交易服务,不向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属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规定的高新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该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楼宇及其配套用房的转让,按照我市工业楼宇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或工业区块线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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