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条例,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条例,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法律解析:

即使法律法规在日益完善,作为知识产权的享有者也要对其进行充分利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看到,很多侵权案件之所以成为“难案”、“拖案”,并不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周,而是由于侵权人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权利人本身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政府,媒体等主体也可以帮助权利人维权。如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将软件、音频视频、文字资料、域名、信息技术等产品进行合理分类集中,确认各产品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真正归属。在日后发生权利纠纷时可以快速调出数据进行归属确认。而在这一点上政府也要提高与权利人的合作。综上所述,面对如今网络知识产权现状,我们要做到提高自己的有关网络的法律保护意识,尽量下载正版软件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一般来说,尽量使用可以对文件加密的软件。当自己的网络知识产权收到侵害时,应及时咨询律师解决。

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网络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试论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发布日期:2009-11-09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于涛【摘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是近几年来逐步兴起的一项交叉性和边缘性的研究领域。随着电脑网络在我国的普及和应用,违法犯罪也同时大量滋生,这就需要我们将日益猖獗的电脑网络违法加以限制,约束。而电脑网络中蕴涵着的大量信息往往具有巨大的价值,他们是研制人或开发团体脑力、体力财力付出的结果,加之电脑网络信息传播的虚拟性和便捷性,法律有必要对这些具有知识产权特征的信息予以保护。【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科1.网络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1.1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著作权则包含作者权和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在此基础上,可将网络知识产权定义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智力成果权利人在互联网上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知识财产的权利。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已有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就其作品在网络以及计算机环境下所享有的网络知识产权,比如小说被共享者上传到网络上,其作者对该小说的电子文本所享有的权利。这类网络知识产权是以传统知识产权为依托的,本质上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下的延伸。第二,完全依附于网络的知识产权。在这类知识产权中,权利人的作品从创作、“出版”、发行以至盈利,其整个过程全部在网络上实现。与前一类网络知识产权不同的是,这类权利一旦脱离了网络,便成为了无本之木,其作品和权利将都不复存在。如:创作、发布及获利都在网络进行的共享软件(Shareware)。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网络游戏道具、装备、账号、游戏币等为代表的虚拟物品。其实质上是网络游戏开发商或者网络服务运行商的软件著作权。因此,对其所享有的权利应该归结于网络知识产权中。1.2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学术界有不同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而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以承载知识产权的网络为攻击目标的犯罪活动,通俗的提法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上述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界定,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既应当包括“网络上的知识产权犯罪”,还应包括“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因此,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做如下定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据刑法应当处罚的行为。2.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特点虽然我国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频发。例如视频网站土豆网,曾有过一个月遭遇14次诉讼的尴尬局面。同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又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2.1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缺乏正确认识。由于我国近年来才开始网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且网络活动的法律监管基本处于空白,造成了广大网民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危害的认识不够,或者见怪不怪。在发达国家,人们视使用盗版行为为耻。然而在我国,这种情况刚好相反。“山寨现象”成风,人们更多把使用盗版视为一种经济省钱的方式。几乎人人使用盗版,盗版别人劳动成果的人被尊称为“破解英雄”(CrackHero)。群体性网络知识产权认知心理的缺失,可见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2.2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法律空白。我国传统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难以触及网络知识产权,而对于网络知识产权,又缺乏相关的独立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相关法律的缺失助长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气焰;二是当权利人遭受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害时,通常不会去诉诸法律,而是会选择私力救济。2.3网络知识产权人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已成为一种趋势。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网络环境下拥有的知识产权不能给自己带来任何实际的收益,那么权利人还不如果断的放弃该权利,从其他途径谋得自己的利益。共享软件(ShareWare)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最早出现于美国,是对一种网络知识产权营销方式的称谓。即指软件作者将自己的软件在网上流通共享,之后要求用户对该软件的使用支付一定费用的销售方式。然而这种方式在中国的发展却步履维艰。究其原因,无外乎这种营销机制在国内并不受法律保护。倘若软件使用者不去付费,也没有任何制裁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软件作者只能放弃了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转而通过专业广告投放商在软件界面上投放广告,通过软件作者和广告投放商的协议进行分成。这便是在我国变通了的共享软件营销方式。3.对刑法介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和思考共享软件在我国变通的经营方式,恰恰正是我国当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一个缩影。大量的权利持有人的网络知识产权得不到适当的法律保障,而

协调网络环境下相互冲突的各种社会利益,促成社会和谐、有序的运转是法律的重要功能。鉴于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应优先考虑刑法手段。3.1修改立法模式经济犯罪总是与市场经济的活动紧密相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犯罪具有多面的表现形式。要想将经济犯罪规定在大一统的、力求稳定的而不能常变的刑法典之中,理想虽然美好,但以往的立法实践告诉我们,这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学者建议制定一部相对独立的《经济犯罪法》,俗称经济刑法。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均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也具有常变的表现形式。因此,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经济犯罪法》范围,以维护刑法典的稳定与权威,是一个较好的选择。3.2修正现行刑法规范,有如下几点建议:第一,扩大保护范围。增加对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的刑法规定。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应是逐渐扩大的,把传统形式的作品进行转化后的数字化作品应列入保护的对象之内。第二,将“复制发行”更改为“复制、发行”,增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规定,和《著作权法》保持一致。第三,取消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的限制性规定,将具有营利目的行为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第四,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取消刑法中知识产权犯罪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将司法解释中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模式纳入刑法规范;设置资格刑,使之可以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可以考虑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基础上,禁止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在一定时限内访问网络,或一定期限内剥夺从事网络商业活动的资格。3.3完善刑事司法解释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属于情节犯。为了使刑法适应网络环境下打知识产权犯罪的要求,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的量化。在网络环境下“份”、“件”、“张”等计量单位需要明确,做出新的解释。网络环境下的压缩打包以及分包技术使得传统的一份文件可能包含多个著作权对象,也可能多份文件只包含一个著作权,这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含义。在各种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方兴未艾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还远远不够。其中,刑法是重要的一环。因此,在整合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从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一定措施,使得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更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在现阶段下更好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当前刑事法律亟需关注的一个问题。【参考文献】〔1〕刘行星.《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研究》.《兰州学刊》2006年第6期.〔2〕陶月娥.《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辽宁警专学报》2005年第6期.〔3〕崔立红、秦野.《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及其对策》.《知识产权》2001年第4期.

现在法律有关于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吗?

现在法律有关于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

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使得诸如美国白宫及五角大楼等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繁地成为电脑高手们一试身手的对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们的法律这种电脑入侵事件却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如果没有造成其它的侵权行为,则并不违法。传统的知识保护体系中,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是进入行为或由此获取的资料是否是“个人使用”。但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诸如“黑客”这样的人物,是有可能通过网络接触到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数据的,此时哪怕仅仅是“个人使用”恐怕也并不是件有益的事。“个人使用”概念的区别变得更为困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技术保护不足以根本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还更需要法律保护的帮助。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日本在网络只是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网络侵权行为严格打击和取缔,同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有力的打击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起,伴随着欧洲国际商品贸易不断扩大和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今天,在欧盟若干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已经形成一个统一的“欧洲”权利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协调和统一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有关组织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欧盟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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