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反垄断法概述
第三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概述
垄断有广、狭义理解。狭义的垄断专指经济垄断,即发生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垄断行为,即商品经营者通过联合方式,或者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控制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行为的活动。垄断可以产生限制、排除自由竞争的效果。
垄断的表现与一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科技进步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政府实施产业管制的的国家、地区或者特定时期,垄断一般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垄断,比如政府投资经营邮政、航空、能源产品等事业,这种垄断有立法作保障,属于“法定垄断”。我国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政府有时会利用其行政权力不适当地干预经济生活、妨碍公平竞争,比如本地政府限制外地产品在本地销售,这种现象被称为“行政性垄断”。
垄断并非都是非法的。政府对某些垄断行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的,属于“反垄断”;对某些垄断采取许可措施的,则属于“反垄断除外适用”。
(二)反垄断法概述
反垄断法是规定反垄断对象、适用范围、执法机构、调查程序以及管理措施等内容的立法。在西方,反垄断立法是随着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制而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学界公认的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即《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商业和贸易法》。之后,美国还颁布了《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塞勒·凯弗维尔法》、《威廉斯法》等。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有:英国的《限制性贸易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韩国的《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印度的《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之前,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出台一些规范垄断的规章、政策,比如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年颁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1993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也有关于反垄断的相关条文。
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垄断行为
(一)垄断行为概述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三种行为是否对影响有效的竞争机制,是否采取必要的法律制裁措施,需要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后作出决定。
《反垄断法》还专门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这类行为属于政府机构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不是商品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原则上不能对其直接进行查处,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有关政府机构改正并依法处分相关责任人员。
(二)垄断协议
《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协议产生的特点,垄断协议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这些经营者通常生产经营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服务,为了避免竞争中的两败俱伤,可能会联合起来形成同盟。《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包括以下形式:(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比如某地餐馆统一提高牛肉面价格、某地婚姻介绍所统一确定中介费用等;(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禁止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产品供应、服务关系的上下游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可能会造成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的控制,不利于下游企业的有效竞争。《反垄断法》禁止商品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比如搭售协议、强制下游企业购买最低数量产品的协议。
3.适用除外的情形
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如果符合国家鼓励或者许可的产业政策的,可以适用豁免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对其采取调查和处理措施,比如订立垄断协议是为了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或者是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目的。
4.行业协会的禁止行为
行业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机构,是由同行业内的全部或者部分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的基本功能是为本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沟通平台,为本行业发展提供规划和咨询服务,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行业协会也是联结企业与政府的“桥梁”,政府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促进其立法政策的实施。
为防止行业协会片面强调行业利益,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立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竞争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或者政府特许的商品经营者才有可能实施该行为,比如美国微软公司在销售其windows操作系统时“捆绑”销售浏览器。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因素,比如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控制销售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技术条件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但是,前述第(2)、(3)项规定的情形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反垄断法》规定了下列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即不当高价(或暴利)、不当低价;(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不当低价销售;(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不当拒绝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不当限制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即不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即不当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限购行为、搭售行为、压价销售行为等。
(四)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商品经营者通过产权结构调整或者企业组织形式变化等方式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活动。《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经营者集中形式:(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可以使企业形成规模经济,可以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所以,经营者集中并不当然构成立法上禁止的垄断行为。为防止经营者集中限制、排除竞争,《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即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初次审查或者再次审查后,作出禁止或者许可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按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其拥有的社会经济管理权,对经营者、消费者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限制或者控制,从而影响有效竞争秩序、影响政府公信力的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下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交易。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阻碍商品跨地区流通。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阻碍跨地区招投标。即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阻碍跨地区投资。即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反垄断的实施机制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依法行使反垄断调查和审查权力,并对违法垄断行为进行制裁的行政机构。目前,国务院执行反垄断执法事务的机关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内设的价格监督部门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内设的条法司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反垄断调查,国家工商总局内设的公平交易局负责市场交易中的垄断行为。此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也拥有一定的反垄断执法权,比如银监会、电监会等。为减少多元执法冲突,提高反垄断效率,《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作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一是设立反垄断委员会,二是确立两级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法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二)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调查是由一系列环节有机组成的执法过程。
1.反垄断调查的启动
反垄断调查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职权启动或者依举报启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2.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反垄断调查的中止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4.反垄断调查的决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三)《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法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2.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其成立具有哪些意义?
11月18日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其成立具有哪些意义?
1、反垄断局的正式挂牌意味着对反垄断的高度重视,表明了对于抑制资本无序扩张决心常态化的战略选择。此外,也体现出了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态度,以及对消费者幸福感、安全感提升的高度重视。
2、反垄断局正式挂牌释放了很多信号,有利于完善我国经济体制,鼓励自由且公平的竞争,对于遏制大企业打压、排挤、限制中小企业竞争都有长远影响。此外,还顺应了社会潮流,有利于鼓励大众创业、技术创新、创造就业、企业发展等,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增长市场主体活力。
3、反垄断局挂牌是明确的监管信号,直接展现出构建公平有序市场机制的决心和途径,反垄断监管一是引导、二是震慑、三是惩罚,有法可依,有指南可循,将进一步规范大型企业集团的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福利。
中信银行回应反垄断罚单:已提交经营者集中补充申报相关资料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43条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与中信银行新设合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决定分别对百度、中信银行罚款50万元。该案也被业内视为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
对此,中信银行对中新经纬回应称,近日,百度公司和该行收到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期该行已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完成相关调查工作,按照要求提交了经营者集中补充申报相关文件和资料。
中信银行指出,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评估,设立百信银行不对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目前,中信银行和百信银行各项经营管理工作正常。今后该行将加强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持续加强合规管理。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11月,百度与中信银行签订协议,共同设立百信银行。交易完成后,百度和中信银行分别持有合营企业30%、70%股权,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百信银行。2017年9月5日,百信银行设立。
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违法事实及理由一是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二是该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5年11月,百度与中信银行签订协议,共同设立合营企业,取得合营企业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同时,百度与中信银行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此外,《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9月5日,百信银行设立,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国家反垄断局下设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三个司局。业内人士指出,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是中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与进步,为中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更坚实基础。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
请问“谈谈对数字技术与经济的理解和认识”是指分别谈两者及相互关系,还是谈数字经济?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2021年,对数字经济来说,最大的主题是变化。互联网行业一夜暴富的“造富”神话少了,数字经济的“溢出效应”多了,数字和平台经济从业者的创新活力强了。
大数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2014年,大数据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大数据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热点。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大数据正式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国家部委相继发布大数据相关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对大数据的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同时,为推动我国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发布了《“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这也是我国大数据产业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正式发布,“大数据”一次在规划稿中出现了十四次,而“数据”一次则出现了六十余次。相对于五年前“十三五”规划中专门用一章“实时国家大数据战略”集中描述大数据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对于大数据发展的着墨已经融入到各篇章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大数据已经不仅是一个新兴的技术产业,而是正在成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新理念、新资源和新动力。
2021年11月底,工信部印发《“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在响应国家“十四五”规划的基础上,围绕“价值引领、基础先行、系统推进、融合创新、安全发展、开放合作”六大基本原则,针对“十四五”期间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制定了5个发展目标,6大主要任务,6项具体行动以及6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同时指出在当前我国买入数字经济的关键时期,大数据产业将步入“集成创新、快速发展、深度应用、结构优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多省市出台相关『数据条例』
2021年以来,各地方政府结合各自的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纷纷颁布相关数据条例(包括大数据条例、数据条例、数字经济条例,统称为“数据条例”),不断推动数据的发展应用。据统计,目前上海、深圳、福建、山东、广东、安徽、浙江、吉林、山西、海南、天津以及贵州共12个省市已经正式颁布相关数据条例。
从条例适用领域看,福建、山东、安徽、吉林、山西、海南、天津、贵州出台的均为大数据条例,主要面向公共数据领域。公共数据主要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企业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积累的大量数据,有的城市将公共数据命名为政务数据,但数据类型相似。
深圳和上海出台的为数据条例,除涉及公共数据外,还涵盖了个人数据的相关规定,适用领域更广。其中《上海市数据条例》对公共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流转、开放、共享以及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而《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内容则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浙江、广东出台的为数字经济条例,其中,《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首次将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基础性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聚焦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两大支撑和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三大重点;而《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两大核心,突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做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技术创新。
大数据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法律制度是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的重要保障。2021年我国数据立法取得突飞猛进的进展,备受关注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先后出台,与《网络安全法》共同形成了数据合规领域的“三驾马车”,标志着数据合规的法律构架已初步搭建完成。在此基础上,重点行业、新兴技术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今年密集出台,地方性立法成果丰硕,为国家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为产业、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也为人民提供了更全面的权益保障。
其中,《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直面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为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数据安全保障和个人权益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数据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6月1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文共七章五十五条,围绕保障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两大核心,从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这标志着个人的信息权益有了更系统的法治保障,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自此迈入崭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这一法律概念,将其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的统称。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键,就在于按照其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基本原则,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交易所掀起新一轮数据“掘金潮”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提出,全国各地继续将设立数据交易机构作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主要抓手,再次掀起建设热潮。
2021年3月31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组织北京金控集团牵头发起成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数所”),这是国内首家基于“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新型交易范式的数据交易所。
2021年11月25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揭牌成立仪式在沪举行并达成了部分首单交易。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设立,重点是聚焦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等关键共性难题,形成系列创新安排。一是全国首发数商体系,全新构建“数商”新业态,涵盖数据交易主体、数据合规咨询、质量评估、资产评估、交付等多领域,培育和规范新主体,构筑更加繁荣的流通交易生态。二是全国首发数据交易配套制度,率先针对数据交易全过程提供一系列制度规范,涵盖从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主体到数据交易生态体系的各类办法、规范、指引及标准,确立了“不合规不挂牌,无场景不交易”的基本原则,让数据流通交易有规可循、有章可依。三是全国首发全数字化数据交易系统,上线新一代智能数据交易系统,保障数据交易全时挂牌、全域交易、全程可溯。四是全国首发数据产品登记凭证,首次通过数据产品登记凭证与数据交易凭证的发放,实现一数一码,可登记、可统计、可普查。五是全国首发数据产品说明书,以数据产品说明书的形式使数据可阅读,将抽象数据变为具象产品。
2021年12月1日,据公开信息显示,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数交”)已经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亿元。从股东构成看,新成立的公司股东为深圳交易集团、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和深圳市福田新一代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目前分别为深圳国资委和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的全资企业。这意味着,深数交即为国有全资公司。深数交目前已经完成了数据交易平台原型系统的开发和《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10项规则标准的制定,并且在数据隐私保护、跨境数据交易等领域先行先试,开展积极探索。深数交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深圳数据交易平台将遵循分类分层的交易机制,对于高保密数据,将采用隐私计算技术,保障数据安全,实现数据的“可用不可见”。
2021年12月17日,西部数据交易中心授牌仪式在重庆举行。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批复《重庆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试验区工作方案》中明确支持重庆探索建设西部数据交易中心。重庆市委、市政府将加快建设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写入《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西部数据交易中心获得国家支持。据官方发布消息,目前西部地区数据交易市场规模约100亿元。到2030年,西部地区数据交易市场规模预计将达3000亿元,西部地区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将迎来巨大机遇。
数字经济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展现出强大的发展活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2020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经济比重达7.8%。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全面提速,工业互联网平台接入设备总量已超过7000万台(套),重点领域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分别达到53.7%和73.7%。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开启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重要一年,也是数字经济的战略意义被提升到新高度、数字经济步入高质量和健康发展新阶段的重要一年。
中央多次对数字经济发展做出部署
今年以来,中央多次对数字经济发展做出部署,数字经济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在此推动下,数字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领跑地位持续彰显:数字产业化发展势头强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产业数字化应用加速落地,赋能传统产业焕发新活力;数字治理力度空前,数字生态日趋完善。
2021年“十四五”规划纲要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单独成篇,并首次提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这一新经济指标,明确要求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要由2020年的7.8%提升至10%。
10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1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下称《规划》),对中国“十四五”时期信息化发展作出部署安排。《规划》提出,着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部署了培育先进安全的数字产业体系、构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体系、拓展互利共赢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体系等3项任务,以数字经济引领现代产业建设,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各地发布数字经济“十四五规划”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各地把数字经济作为“十四五”时期谋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今年以来,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四川、湖南等多地完善顶层设计,制定和出台了“十四五”时期有关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目标、行动和措施等,营造良好的数字生态,进一步释放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北京
“十四五”期间,北京将紧抓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窗口期,以“数字智能技术—数字智能经济—数字智能社会—数字智能城市”为主线逐渐建设成为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北京将以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新引擎,到2025年,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形成;到2035年,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创新力、竞争力、辐射力全球领先,形成国际人才高地,切实支撑我国建设科技强国。
浙江
浙江是数字经济先发地,具有良好的数字经济发展基础。《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稳居全国前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0%左右,高水平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加快建成“三区三中心”,成为展示“重要窗口”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山东
《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对“十四五”时期山东数字强省建设的目标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推进措施等作了整体设计。明确到2025年,山东数字强省建设实现重大突破,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成效大幅提升,整体工作始终处在全国“第一方阵”。
与此同时,不少地方设定了新一轮数字经济的发展目标。
作为数字经济规模多年居全国第一的广东提出,到2025年,将实现数字产业集群营业收入超过10.7万亿元,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园区和企业;超过5万家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带动100万家企业上云用云,新业态新模式日益繁荣。
湖南明确,到2025年,数字经济规模进入全国前10强,突破2.5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保持15.8%以上;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5%,其中数字产业化总量突破7500亿元,产业数字化总量突破1.75万亿元。
四川力争到2022年,数字经济对GDP贡献率大幅提升,数字经济规模超过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40%。
海南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产业营业收入达到4000亿元。
从各地出台的有关数字经济规划中可以看出,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众多省份的共同行动。各地纷纷提出了抢先发展的目标,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推动数字经济全面发展的图景,力争在数字经济发展新赛道上成为“领跑者”。
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中方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1月1日,中国商务部代表中方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商务部表示,申请加入DEPA,符合中国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有助于中国在新发展格局下与各成员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下一步,中方将按照DEPA有关程序,和各成员开展后续工作。
据悉,《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EconomyPartnershipAgreement,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DEPA包括16个模块:初步规定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和最后条款。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反垄断趋严
反垄断,既是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必要举措,也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内对互联网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垄断执法不断加强。2021年开始,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一系列执法,“二选一”、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等词汇频现报端,反垄断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发布反垄断处罚案例120余起,其中90余起与平台企业相关。
2021年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唯品会存在的“二选一”行为作出了300万元的行政处罚。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销售额4%计182.28亿元罚款,创下迄今为止中国反垄断罚金的最高纪录。美团也因同样原因被立案调查,此后被处以34亿余元罚款。1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连开43张反垄断“罚单”,目标针对互联网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阿里、腾讯、京东、百度、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巨头均未能幸免,涉案企业按顶格标准,分别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同时,反垄断监管机构进一步升级。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挂牌国家反垄断局,设置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和竞争政策协调司三个司局。从三个新司局的机构的职责来看,数字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被单独列出。数字经济仍是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
处于治理端口的《反垄断法》,也在修订进行时。针对互联网领域,规定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11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贯穿信息自决主线,赋予个人丰富的信息权利,极大约束与规范平台企业信息处理行为,有助于消弭平台与个人之间差距悬殊的地位;增加的“大数据杀熟”条款,进一步丰富了对歧视性定价问题的规制路径。
针对平台企业监管的配套规则也在加紧落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我国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工作提供了初步框架;《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确立了平台分类分级的监管思路,中国“数字守门人”制度呼之欲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再给超级平台加上“紧箍咒”,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制定等或需行政同意。
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工信部等部门多管齐下,相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使得监管的“毛细血管”更为畅通,平台经济的强监管、科学监管时代到来。
▎本文来源于数据观综合、唐冠宏吉,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哪里?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目前执法机构已经成立了3个,3个机构的共同领导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已经成立。它们分别是: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商务部下设的反垄断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设的价格监督检查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其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王岐山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陈德铭商务部部长
张平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伯华工商总局局长
毕井泉国务院副秘书长
委员:张茅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欧新黔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姚增科监察部副部长
张少春财政部副部长
高宏峰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马秀红商务部副部长
黄淑和国资委副主任
钟攸平工商总局副局长
张勤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张穹法制办副主任
蔡鄂生银监会副主席
桂敏杰证监会副主席
魏迎宁保监会副主席
王禹民电监会副主席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商务部承担,马秀红兼任秘书长
反垄断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指导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以及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价格监督检查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国家和省两级具有行政执法权,市县两级是配合调查,跨省案件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定牵头办案或者联合办案,重大案件由国家发改委直接组织查处。
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