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含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形式无效。违反上述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此外,实质生效要件均要求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有见证人的,见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与遗嘱人、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否则,遗嘱也无效。现如今,用电脑打字已经相当普遍,录像设备也日益普及,以打印形式或者录像形式订立遗嘱越来越常见。为规范这种遗嘱形式,《民法典》第1136条、第1137条关于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法律应运而生。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要求基本一致,但应注意的是见证人及遗嘱人应在每页打印纸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出现在录像中,并记录年月日。除满足该形式要件外,实质要件与原来的遗嘱形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