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怀安县阮小明行贿案件
张家口市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崔向明在2.86万亩土地开发项目的施工工程中,分五次收受怀安县明安土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阮小明贿赂100万元(原文如下)

国土部门“一把手”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5-10-1615:29:37来源:任县人民检察院浏览:15087次
任县检察院预防科 温同录
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又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日益增值,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在巨额利益驱动和诱惑下,特别是在土地审批、交易、开发等过程中,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国土资源系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领域。近年来我市共查办“一把手”犯罪案件30件,其中国土部门“一把手”犯罪就有10件,占所查办“一把手”案件的33%。现结合办案实践对国土部门“一把手”职务犯罪作一简要分析。
一、国土部门“一把手”犯罪的特点
(一)从犯罪性质看,权钱交易突出,贿赂犯罪案件比重大。我市近几年查处的30件“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中,国土部门“一把手”贿赂犯罪案件就有10件,占“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的33%。而且大都是在土地审批、交易、开发等环节上出问题。如张家口市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崔向明在2.86万亩土地开发项目的施工工程中,分五次收受怀安县明安土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阮小明贿赂100万元。
(二)从犯罪手段看,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国土部门“一把手”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除了截留侵吞、索贿受贿、捞取回扣等传统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型手段,如有的使用权权交易掩盖权钱交易;有的利用手中之权将有利可图的项目通过发包形式给予亲朋好友经营,从中谋利等等。串案、窝案的比例大大增加,“群蛀现象”严重,一查就能“拔出萝卜带出泥”。如张家口市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崔向明利用职务之便自己承揽、投资土地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非法收入1170万元。
(三)发案数量多、涉案金额大
有些国土资源部门“一把手”经不住金钱诱惑,大肆贪污受贿,涉案额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如崔向勇利用担任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沽源县土地开发和转让销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过程中,收受土地开发项目投资公司和施工公司,款物合计人民币2438.5万元,侵占永兴公司资金663.26万元,利用职务之便自己承揽、投资土地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非法收入1170万元,尚有巨额财产1181.8761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自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全国共受理土地出让等举报和案件线索15252件,立案357件,查实269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03人,移送司法机关650人。“国土资源系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领域。”事实证明,国土资源系统确已成为腐败“重灾区”
(四)土地资源稀有,开发商巨额行贿
有的开发商为了拿到土地往往不惜一切代价去行贿。对于开发商来说,拿了土地以后盖楼盘盈利能达到几十亿,几十亿的钱拿出百分之几的费用来收买一些干部并不算什么。有些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诱惑,大肆贪污受贿,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此类案件的特点之一就是涉案金额大。2008年,在时任保定市满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宋建中的帮助下,朱占永(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和张国安(满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以河北绿洲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保定市满城县南韩村镇国家级的万亩土地整理项目,2009年初至2010年上半年,朱占永为了感谢宋建中的帮助,分别与朱琳(朱占永的妹妹)、张国安商议,并与朱琳分三次送给宋建中好处费共计100万元。
面对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的社会现实,有限的国土资源注定会越来越“稀缺”,如果相关部门不从这种“腐败土壤”上进行“净化”,尽快改变土地资源“左手管右手”的管理模式,让社会力量参与到管理中来,并且在对权力的监管上最大程度地保障“在阳光下运行”,最大程度地让所有的审批、拍卖等权力透明化,最终打造出真正让公众信得过、无法暗箱操作的“廉洁土壤”,那么,“涉土腐败”的“连续剧”,注定不会“剧终”,类似的“连续剧”便一直会上演下去,越来越严重地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形象,这绝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
(五)窝案串案多。
因国土资源管理涉及内部多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些用地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多个管理人员行贿,一个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也往往收受多个人的贿赂,查案中常出现“揪一窝,带一串”的现象。涉案人员多是政府部门官员,关系多为上下级、同事或朋友,彼此结成利益共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容易形成串案窝案。事实也确实如此。
纵观近年来被查处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的落马经历,往往最终牵出当地国土资源系统的腐败窝案。
(六)国土部门涉案呈现“高危性”和“高发性”
国土部门领导成为高危岗位,国土等领域腐败案件的根源,都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国土资源系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领域。”
相比其他部门的腐败案件,由于“用地准入”的管理特征,一些用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容易成为被腐蚀的对象,往往在强大攻势和巨大利益诱使下成了“重灾区”。与其他部门的腐败案件,国土部门涉案情况的特点是“高危性”和“高发性”,国土系统腐败危害性极大。
国土资源部门是我国国土资源的重要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行政审核、审批、处置、确权、登记、发证和相关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权力。随着土地资源的增值,国土资源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呈高发态势态。
(七)国土部门“一把手”犯罪问题突出
由于土地资源管理审批权主要集中在党政领导干部和土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手中,这些人既是请托人重点行贿的对象,也是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多发的重点部位。如近年来我市查办的30起“一把手”犯罪案件中,国土部门的“一把手”就占了10位。
二、“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把手”犯罪缘何频繁发生,其中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一把手”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外界原因。
(一)学习抓不紧是“一把手”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1、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
“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虽然有其客观的机会和条件,但是,“一把手”在主观上具有腐败的动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其核心就是“一把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错位而在主观上产生的腐败的权力观。
2、消费观念的攀比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
他们不能正确对待工作和利益之间的关系,认为自己的工作与报酬不能体现自己的劳动价值,造成“一把手”心理失衡,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捞”上一把。
3、社会大环境的打击不力,侥幸心理作怪
检察机关虽查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干扰,诸如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人情网,人为的设置障碍也让检察机关的查处力度相对薄弱、难以到位,导致对“一把手”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办案效果差、处罚偏轻等不良影响。加之“一把手”心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在这种心理驱使下,明知有可能身陷囹圄,却仍然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一把手”职务犯罪者不是不懂法,他们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和较好的社会地位,并不愿意因为贪婪而丢掉现有的职位,他们认为很多交易都是暗箱操作“一对一”的,没有第三者在场,对被查出心存侥幸。一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也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旦沉迷其中,往往会对身边的劝诫之声置若罔闻,甚至产生逆反心理。
4、以权谋私,只讲“朋友情”不讲工作原则,无职业责任感,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出卖权力,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待价而沽,权力过分集中,个人权力过大,权力行使过程中不仅缺乏透明度而且缺乏有效制约,是案件高发的又一重要原因。
(二)监督不到位是“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党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不力,制度不完善导致犯罪,主要表现在:
1、“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于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决策往往处于封闭状况,透明度低,外部也无法进行监督。权力的高度集中,让许多“一把手”认为负总责就是什么都负责,他们就是家长,什么事都由他们说了算,一个单位事无巨细,从行政事务到具体事项,从经济往来到经费开支,从人员录用到干部任用,统统一个人说了算,没有正确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而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谋取个人私利的砝码,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信条,为谋取个人私利不惜滥用权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2、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误区和盲区。虽然我们有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也有不少好的规章制度,但针对新形势新环境下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必须用新方法来解决,必须规定新制度以适应变化着的形势。而我们的一些以前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由于没有跟上社会发展,普遍处在“上级管不着、同级管不了、下级不敢管”的尴尬境地。“一把手”个人逃避监督管理,组织疏于监督管理,就会出现诸如单位的“一把手”大权独揽,决策缺乏民主、公平,权力过分集中,全权掌管人、财、物;廉政制度虽制订了不少,但是缺乏抓落实;监察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效果受到层层制约;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是无从说起。监督制度存在不少监督盲点,给监督“一把手”增加了困难;同时还存在着“一把手”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过长等问题,使得对“一把手”的监督更是形同虚设。
三、预防和减少“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对策
导致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原因涉及个人、体制、社会等方方面面,要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也必须标本兼治,多措并举。
(一)全党动员,齐抓共管。惩治腐败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查办“一把手”职务犯罪因其具有保护层厚、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要铲除这一社会\”毒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对打击和预防“一把手”犯罪一定要有清醒的政治认识,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部门积极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大格局。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一把手”犯罪或有案不报、私自处理,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二)强化监督,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对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的单位、部门,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对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而产生的经济“怪胎”坚决予以解散。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协调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监督岗位上,赋予其履行职责必需的实际权力,实行监督检查连带追究责任制,对因疏于监督或监督不力而致“一把手”职务犯罪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健全有关财务审批、人事安排、工程发包等制度。上级领导机关在选任“一把手”方面,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确保德才兼备的干部走上“一把手”岗位。对出现“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有关领导要承担用人失察的责任。要把荐举人才的优劣列入对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作为考核、使用、提拔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执法的自觉性。
解决土地领域违法问题,关键要强化国土资源法制意识。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都应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尤其要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和警示教育等列入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和培训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和在不同的场合,对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进行轮训告诫。对国土资源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进一步认识,切实增强保护国土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使他们在行政过程中做到懂法、执法、守法。
(四)健全国土资源体系,使其独立、正确行使监管职能。
国有土地实行市场配置资源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有利于集约和节约用地,有利于规范用地行为,也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对这项招拍挂制度,一要坚持,二要完善。防治要从源头做起,解决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与机制存在的薄弱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地方财政对城市土地的过度依赖问题;第二,需要解决地方政府强势掌握城市土地,不正当干预用地问题;第三,需要继续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与出让监管;第四,需要逐步健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使其独立并正确行使土地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能;第五,需要解决基层国土管理力量薄弱问题。在继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执行与监督,堵塞各种漏洞的基础上,还要同时规范国土系统公职人员的操守,特别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运行的规范,对财产非法增加要建立有效监管制度。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市场行为,要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建立一系列约束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的工作程序。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要结合实际,把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功效,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健全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积极推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推行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运行,保证土地公开出让制度的落实。建设用地供应重大事项的集体决定制度。用制度规范约束行政行为,防止少数人搞“暗箱操作”。制度一旦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违者要视情况追究责任。
(六)打防并举,不断强化打击和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力度。
肩负着惩治腐败职责的机关和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办“一把手”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敢查敢办、敢打必胜的信心,顶住说情风,冲破关系网,开拦路石,坚决一查到底,努力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震慑犯罪者,警醒违法者,教育守法者。职务犯罪多以金钱为目的,从经济上剥夺其利益是必要之举,否则就可能引起更多的效仿;也要杜绝其“牺牲一人,享受全家”的想法,在没收财产中,严格区分与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除追缴犯罪所得外,加强罚款刑的适用,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同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的各种手段,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实行政治倾斜,织就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网络,健全预防工作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打击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也是环创新境、也是发展生产力的思想,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查办“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政治保障。
想看受贿罪辩护的案例,
以下为某受贿罪真实案例的辩护过程,以文字方式体现给您,因为具体到每个案件都不一样,辩护方向也不一样,所以本案例也仅供参考;
案由:某市公务员潘某受贿罪案。
律师辩护意见:无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潘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本案提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潘某不构成受贿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收受7.38万元的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不足采信,受贿事实不清,不能认定
本案,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在事实方面,组织了包括被告人供述、同案犯王某供述、证人证言的证据体系。然而,根据庭审质证以及查明的事实,控方的这一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根本不符合刑事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集中体现在:
1、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
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供述的《讯问笔录》、同案犯王某供述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均没有侦查人员签字,笔录缺乏必要程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公诉机关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以证明被告收取他人贿赂的供述笔录仅有一份,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这里所说的是“供述”而不是“供述与辩解”。
3、同案犯的供述前后矛盾,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在涉案款的性质、涉案款的去向等重要情节上,说法均各自不同,根本不能相互印证。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受贿7.38万元,该指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贿犯罪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依据《刑法》第385条规定,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本案事实和案情分析,2003年被告单位从某公司购进电源设备非被告利用职务行为谋利所致,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犯罪构成要件。
三、被告具有立功行为和自首情节,又是初犯
被告在纪委、检察机关调查王某涉嫌贪污、受贿时,被告检举、揭发了王某犯罪的线索,积极配合纪委和检察机关的调查、侦查工作,积极退还涉案款,避免被告单位、国家遭受更大损失,被告有立功行为。
四、被告一贯表现较好,在工作中做出了很大贡献
被告自参加工作以来,将一腔热情扑在事业上,在党和单位的教育培养下,被告从一名普通职工成长为正处级干部。作为女性,被告付出了比常人多百倍的勤奋和精力。被告在工作的几十年里,矜矜业业,吃苦耐劳,为XX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的一贯表现及在工作中的贡献等量刑情节。
五、量刑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实行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自2009年X月X日被羁押已有14个月,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侦。该案是国家纪委督办的案子,辩护人能理解检察机关承受的巨大压力。但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中一直带着有罪推定的倾向,在被告涉嫌受贿罪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重要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形下仍指控被告涉嫌受贿,显失办案的独立性及公正性。
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独立审判原则,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和干涉,客观、公正的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以还被告清白。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且被告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行为,能主动退交相关款项,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受贿(收回扣)1万,
这是一个法律争议的问题。
受贿罪追究多次受贿未被追究的总数额。但多次受贿是每一次都单独构成犯罪的受贿,还是鸡毛蒜皮的都算。理论上讲应该是追究每一次都单独构成受贿罪的数额的总计,也就是每一次都应当在5000元以上的才追究。
曾经有个律师算过一笔帐,说如果收别人一盒烟之类的都算的话,那么,每个领导都是受贿犯,因为做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领导的,单是这一项累积起来就超过5000元了,受贿罪就构成了。
所以,如果每次受贿数额达不到5000元,甚至4999元,也不是不应该追究的,如果分批了,那也是不应该追究的。
这不算教唆吧,属于钻法律空子。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论文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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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全文如下:
尽管我国对受贿犯罪一直保持着严打高压的态势,但犯罪势头依然不减,形势相当严峻。根据监视世界各国腐败行为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2010年10月26日发布的本年度全球腐败指数评估,我国的“清廉度”在1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8位。这样的评估是否准确当然可以探讨,但至少说明,我国的腐败问题仍较为严重。受贿作为腐败犯罪中非常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出现而出现,其明显特征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利用。它是社会肌体中的一个毒瘤,危害极大,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动摇了党的执政根基,危及社会稳定。
一、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主要特点
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呈现出以下五方面的特点:
(一)受贿犯罪量急剧上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还是收受金额,都呈现不断向上“飙升”的态势。就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而言,根据相关年度的《中国检察年鉴》统计,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1994年为36471件,2000年为45000件,2010年为115420件;就受贿犯罪的收受金额而言,20世纪80年代初期,受贿上万元即是足以轰动社会的大案要案了,到了80年代后期,受贿犯罪金额呈逐渐上升之势,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再到几十万元。进入1990年代,受贿犯罪分子的胃口越来越大,出现了许多上百万元的案件。跨入21世纪,受贿犯罪分子的贪婪简直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受贿金额达千万元已不算什么新闻了。
(二)受贿罪的案发部门主要集中在“三机关一部门”
从司法机关近年来查处的受贿犯罪案件看,受贿罪的案发部门主要集中在“三机关一部门”,即党的领导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党的领导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作为担负着领导、管理国家和社会职能的重要公共权力部门,因为手中握有分配各种资源的重权,成为不少投机分子的行贿对象。行贿者或为了眼前的既得利益,或为了寻求“靠山”和“保护伞”,进而达到日后捞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绞尽脑汁地利用金钱甚至美女等种种手段,拉拢腐蚀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一些私欲膨胀、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经不起各种诱惑,肆无忌惮地出租自己手中的权力,通过职务利益化和权力商品化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行贿者把手伸向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表明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受贿犯罪,已由单纯的经济领域,向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各种权力机关渗透,打击受贿犯罪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局面。而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商业、外贸、建筑、房地产、证券、期货等行业的经济管理部门,由于长期以来手中掌握着大量的经济资源,成为行贿者轮番“进攻”的目标。行贿者或为了获取非正常的高额利润或为了不法之财,通过金钱等各种利益向公职人员“购买”自己所需的经济资源支配权。如不法分子为了骗取巨额贷款,不惜重金行贿金融部门的公职人员,建筑承包商为了获取工程项目,用巨资行贿具有工程发包话语权的公职人员,证券期货投资者为了获取内部交易信息,用重金行贿掌握交易内幕的公职人员,等等。这些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确实让不少公职人员头晕目眩并彻底失防,从而导致经济管理部门成为受贿犯罪的重灾区。
(三)受贿犯罪主体日趋复杂
随着受贿犯罪范围的增大,受贿犯罪的主体也日趋复杂,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受贿犯罪主体的“身份”复杂。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受贿犯罪的主体基本上为自然人,之后又出现了法人受贿的情况,且出现了自然人、法人共同作案的情况。在自然人中,既有普通的公职人员,也有党政领导干部。在法人中,既有机关、事业法人,也有企业和社团法人,既有公有单位法人,也有私营企业法人。
2.多个犯罪主体一同犯罪增多。这主要体现为两方面情况:一方面是同一行贿人为谋取同一利益同时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从当前查处的受贿犯罪案件看,查一件案带出一批案,查一个人牵出一批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为配偶、子女、亲友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参与犯罪的案件增多。有的国家公职人员为了降低犯罪风险,或通过暗示行贿人将贿赂直接送给特定关系人,或以间接地将利益输送给特定关系人开办的公司、酒店等方式,大肆收受贿赂,而自己却假装不知情。
3.犯罪主体的职务越来越高。受贿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不仅犯罪主体中以领导干部居多,其职级涵盖各个层次,而且涉案的高职级领导干部呈越来越多趋势。根据相关年度的《中国检察年鉴》统计,由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中,1994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827人,其中厅局级88人,省部级没有;2000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2600人,其中厅局级184人,省部级7人;2010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其中仅省部级就有15人。
(四)犯罪形式更为多元
随着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断变换作案手段,受贿犯罪行为表现形式日趋多元。具体地说:
1.精心选择作案方式。受贿人在接受行贿时不仅精心选择地点和时间,而且一般都采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的一对一、面对面的暗中交易方式。这样,即使行贿方事后检举和交代,受贿人也可以通过死不认账来达到逃避惩罚。
2.打着合法的旗号进行受贿犯罪。受贿犯罪人为了规避风险,千方百计地为非法行为套上合法的外衣,或以顾问费、劳务费等所谓的劳动报酬名义收取钱财,或以赌博赢钱的方式收受好处,或以入股分红的方式谋取利益,或将物品作为试用品收取的形式得利,犯罪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3.采取长线投资策略。行贿人行贿一般都出于眼前的既得利益,但也有为数不少的行贿人基于长远的利益考虑,选择与手握重权者甚至官场上的“绩优股”交“朋友”,进行超前的感情和利益投资,一旦时机成熟,则可以尽情收益。而有些手握重权的公职人员为了一己私利,也乐于与大款结交“朋友”.由于贿赂双方不是为了眼前的即时的利益进行交易,隐蔽性非常强。最后是接受非物质性受贿。有些受贿者充分利用法律漏洞,通过接受出国考察、解决亲戚就业甚至色情服务等五花八门的贿赂,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五)犯罪追诉难度大
虽然受贿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党和国家一直打击的腐败现象,但由于侦查和起诉受贿犯罪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难以估计。有学者作过调查统计,我国公职人员的腐败发现概率约在10%-20%之间,且发现者中又仅有约6%—10%的受到法律追诉。受贿犯罪黑数多,固然有打击受贿犯罪的立法滞后、法制不够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但主要还是由于受贿犯罪的隐蔽性强和犯罪分子的抗控性强所造成。受贿犯罪是一种典型的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极大的隐蔽性正是其特征之一。受贿犯罪人多为权重位高的公职人员,他们大多人脉资源丰富,通晓法律,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加上他们都是在力求稳保官位的前提下,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不义之财。所以,他们一方面十分注意作案手段的隐蔽性,追求即使被检举也不易被指证的效果;另一方面在收受贿赂之前往往就已设计好应对策略,贿赂双方或订立攻守同盟,拒不交代和认罪,或制造伪证蒙混过关,或通过种种关系网编织保护伞等,从而增加了受贿犯罪的追诉难度。具体而言,一是体现在寻找犯罪线索难。由于犯罪分子手段狡猾诡秘,犯罪线索本身就很难被发现,加上不少单位和领导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一旦遇到往往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予配合。二是体现在寻找犯罪证据难。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与受贿双方之间存在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害关系,保护对方即保护自己,损害对方即损害自己,故造成了司法机关取证困难。
二、受贿犯罪高发的原因剖析
从上面我国受贿犯罪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受贿犯罪案发案率高。在国家多次打击的同时,为何还有漫延之势?对此,必须找出原因以寻求合适的法律对策。
(一)不良需要
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有原因的,都是为了满足一定的生理或心理的需要。需要是有机体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生活条件的要求在人脑中的反映,其通常以意向、愿望和动机的形式表现出来。论文格式动机和人的行为密切地联系着。而且,以活动动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需要越强烈、越迫切,由它产生的活动的动力作用就越大。一般而言,动机是有意识的,由需要的而产生,需要的水平不同,动机水平也就不同。需要是一种主观状态,也是客观需求的反映。需要时产生行为的原动力,欲求不满是激起人们活动的普遍原因。
学者马洛斯指出:需要的结构是多层次的,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需要多层次的。他还认为,这五种需要时逐级上升的。当低一层次获得满足后,追求高一级的需要就能成为驱动行为的动力。
不过马洛斯的需要多层次论的机械性导致无视了主体的能动性,带有一定的机械主义的色彩。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按照需要的起源可以分为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自然需要是人与生俱来的,反映的是人对延续和发展它的生命所需的客观条件需求。
社会需要则是在自然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所特有的需要,这些需要时维持人们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交际过程中形成的。人的个体需要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按照需要的对象不同,需要又能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前者是指衣食住行及性的需要,后者指要求友谊、荣誉、事业等精神上的满足。物质需要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精神需要则是推进社会前进的助推剂。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作用,推动着人的心理活动的不断向前发展。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被逮捕后,其提供的认罪书中主要提及到他走向犯罪深渊的原因,重要的一点就是他放松了对个人的学习改造,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的私欲恶性膨胀。全文中他讲述了他最初和爱人刚结婚时候的心理,以及后面担任一方大员时候的心理转变过程。通过对认罪书详读,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在党培养教育多年的政府高级官员在不良需要的引导下,由于缺乏足够的自我约束使得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人民的儿子孔繁森,他在另外一种积极向上的需要引导下,奉献自己的终身给了人民。尽管他不幸因劳积疾在任上逝去,然而他是用生命书写了史诗般的传奇经历将会流芳于世。
需要是把双刃剑,既能激发个体从事积极的活动,也可以推动人去实施消极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受贿犯罪的需要和普通犯罪的需要相比,既有相同的特征,也有其单独的特点。至少有一个自身的特点即他们在满足自我需要的时候采用的手段、方式不恰当,或者违反了法律。
公务人员实施受贿犯罪,与其需要结构的变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受贿犯罪的主体不良需要的产生,是受其错误的认识,消极的情感与不良个性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在生物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关系上,低级的、生理的需要,甚至是情欲占有重要的地位,能够压倒社会需要;在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的关系上,对物欲和金钱的强烈占有欲望,常常使腐败者不顾一切的实施受贿行为;在精神需要上,他们是空虚的、阴暗的,十分狭隘和自私自利的。所有这些构成需要方面的畸形发展,形成其特有的需要结构。
(二)性格缺陷
“人物的性格不仅表现在他在做什么,而且表现在他在怎么样做。”一个人的犯罪心理和其犯罪行为特点与其个性特点密切相关,是其个性特点在特殊领域的反映。个体的犯罪意思不是一天形成的,其有一个漫长的由量变到质变的形成过程。形成犯罪意思是有他原有的心理素质和思想基础的。在其心理方面,性格起着重要作用。性格是指个人对实现稳定的态度习惯了的行为方式。
性格是指贯穿于个体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稳定倾向的、经常表现的心理特征,绝不是指某些偶然的、暂时的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故性格特征是个体具有典型与核心意义的个性心理特征。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性,所以人的性格不是天生的,而是在他的生活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性格的形成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生物、家庭、学校教育、社会制度、文化和心理等因素。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个体性格形成的因素不尽相同,所以形成的性格亦是良莠不齐。性格有缺陷的人在认知等方面表现的更为被动感知、更易受到暗示、盲目模仿等;在情绪方面表现为缺乏主见和信念、自控能力薄弱放纵自我等。据研究表明,存在此性格缺陷的人更容易误入歧途。例如中投行湖南分行副行长戴开敏案件,就是由于她存在自私、贪婪、权力欲望过强,缺乏坚定正确的人生信念等性格缺陷,最终将自己送上不归路。
从其事例中,不难看出在自私、贪婪、权力欲望过强,缺乏坚定正确的人生信念等性格缺陷是罪容易产生犯罪的内在心理因素。不过,以上不良性格只是多数犯罪分子所具有的,并非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如此。
因而,在相同的情况下,有人实施公务员受贿腐败行为,而有人却选择了其他的合法途径,这与个体内部的心理因素直接相关,尤其主要与个人心理倾向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有关。公务员犯罪者受到这些不良心理因素的长期影响,逐渐内化为敛财、贪婪的犯罪心理,因此,揭示犯罪者得性格特征对于探求公务员犯罪产生的性格上的原因,防范受贿犯罪是很有意义。
(三)意志薄弱
意志是指自觉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行为,从而克服各种困难来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意志是人类所特有的心理现象,它是从内部的意识事实向外部行为转化的过程。意志对人的行为的调节、控制,这本来就是人的能动性的表现,而且意志对主体活动的控制和调节又表现为意志对主体能动创造性的巨大影响。
坚强的意志品质是克服困难、抵制诱惑,完成各种有目的活动的重要条件。坚强的意志品质主要有:自觉性、果断性、坚韧性和自制力等四个方面。其中,自觉性是指个体在行为中具有明确的目标,并充分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要求的品质;果断性是指是一种明辨是非,迅速而合理地采取决定,并实现所作决定的品质;坚韧性是指在执行决定时能坚持到底,在行动中能长期保持充沛的精力,坚韧的毅力,勇往直前,顽强地克服达到目的途中的重重困难方面的品质;
自制力是指能够完全自觉、灵活地控制自觉情绪,约束自己行为方面的品质。与坚强的意志品质相对应的是薄弱的意志品质,其表现为自我控制能力差,抵抗诱惑的免疫系统弱等特征。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品质时还应当与其意志活动内容进行有机的联系,只有在符合正当社会价值取向意志行为中才能真正体现出真正的坚强意志品质,否则只能成为不当的意志品质。因为当公务员进行受贿犯罪的时候,若以其坚强的意志品质作为保障,其顽强的破坏力对国家和社会的伤害要比意志力弱来的更加强。因此在强化公务员个人意志的时候更要树立其正确的人生观。
三、受贿犯罪的预防
日益增长的受贿犯罪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和强烈不满,这关系到执政党或政权的性质、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方向这一类生死存亡的问题。那么,怎样来预防受贿犯罪呢?笔者对此有以下观点:
(一)“高薪养廉”,抑止不良需要
“高薪养廉”制度,现在已经成为众多致力于反腐败学者所探索的课题,亦是广大民众茶余饭后争论的话题。支持者认为国家应当通过大幅提高公务人员的的待遇水平,使得他们在物质基础上得到充分满足,从而丧失受贿犯罪的必要。反对者认为,现在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已经够高,并且现实生活中,如果进行工资折合兑换的话,我国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国外而言已经是不错的高薪了。笔者认为,单纯的“高薪养廉”是不可行的,虽然世界上有些国家,例如新加坡采取了“高薪养廉”政策并取得相对不俗的成效,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新加坡的社会环境、经济实力、民众思想等方面和我国目前现状对比是有很大的差距的。据统计,我国在行政支出这项费用上所占比例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在2010年我国的行政事业支出占当年行政支出的19.03%,并且每年以23%的速度增长。
而在行政费用支出中2008年全国公车出行和吃饭就分别达到3000多亿和3700多亿,仅此两项消耗就占了2006年税收收入的17.8%.而在新加坡这两项支出费用大多都是由个人埋单。假如单纯的以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而不进行有效的抑制住行政支出中不必要的费用,那结果是要么直接向民众提高赋税,要么削减政府在其他民生方面支出,否则政府无力承担如此庞大而不必要的行政费用支出。社会将因此再一次面临不公平的分配问题,必然会加剧社会矛盾。
(二)提高人格修养
公务员犯罪时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环境中发生的决策性行为,它是社会环境与个体选择结合的产物。预防公务员犯罪的根本是公务员犯罪的心理预防。公务员犯罪心理预防的过程,也是公务员完善自身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的过程,其作用在于增强公务员的社会适应能力,使他们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生活情境做出符合人民利益、符合道德法律规范的行为选择。
通过大量的受贿犯罪案例分析,我们发现犯罪分子主要有以下几种腐败心理:贪婪心理、挫折心理、从众心理、攀比心理、交换心理、侥幸心理等。犯罪分子的不良需要时这种腐败心理所产生的根源。现实生活中个体的性格、意志、气质、信念这几种因素,本身并没有好坏与优劣之分,只是个人的主体因素在不同的时间、环境下所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和选择的方式是否恰当、合法而已。
例如,一个意志力相当强的人,在其拥有强烈的贪婪心理时,只要其以合法且适当的方式获得大量财富,我们就不能对其进行谴责,相反我们还应当对其行为进行赞赏。尽管通过对受贿犯罪人员的调查时我们发现,犯罪分子往往在人格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并且这种缺陷导致他们对社会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方面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但是如果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并不会导致其产生犯罪行为。
1.建立良善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成员健康的人格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对于社会成员的人格发展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而公务员预防犯罪的核心目标就是使国家公务人员养成健全的人格。所以,预防犯罪的基本途径就是完善社会环境、净化社会风气,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格健康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这一环境的基本特征是:民主、科学、公平、正义、讲究法制、充分尊重个人的价值,能够充分满足个体的物质文化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鼓励个人积极参加劳动,创造出经济财富,并且建立起正确的消费观。反对不通过劳动来获取物质财富,反对享乐主义。同时这样的社会文化环境与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协调统一关系,而不是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相对独立的外在力量。利于人格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中的规范与文化是与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价值观向吻合的。这一途径是与社会预防措施是相一致的。
2.加强自我修养
随着社会成员的由“生物个体”向“社会个体”的角色转变,社会成员的逐渐形成了较为清醒的自我意识,并发展了整体的人格结构。国家公务人员人格的形成亦是如此之过程。公务员自我意识的形成标志着他的自我观察、自我评价、自我修养和自我控制的形成。
自我修养是指社会成员在自我观察、自我评价上进行的自我审视、修正和完善的主观活动。对公务员而言,首先,榜样的标杆作用和群众的评价是自我认识和修正的坐标;其次,实践检验和锻炼是发现和充实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最后,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是加强自我修养的特殊方式。公务员必须善于自我修养并且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只有具有较强的自我控制力,才能抵御外界不良因素的冲击。自我调节是对自己意识的自我克制。公务员作为特殊的主体,应当更加善于自我调节。他们必须善于通过适当调节自己情绪来释放自己的情绪;善于调节自身需要来避免内心需要所导致的措置与冲突;善于进行自我行为调节来减少受挫感;善于进行自我兴趣调节,使自己的兴趣不断得到升华,从而不停留在低级的物质需要和生理需要。
(三)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
掌握社会规范、接受社会文化是一个合格社会成员的基本素质。因此,社会成员必须通过学习和接受规范与文化,将获取的文化和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内在的价值准则和人格核心观念。对于公务员而言,要想其远离受贿腐败的心理动机,必须让他们学习国家的有关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以及接受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社会成员传授和学习文化与规范受影响最大场所是家庭。家庭在社会成员的生涯中不仅代表着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而且是一个社会教育机构、一个社会控制机构。所以在家庭教育中为了能让孩子有个健康的人格,家长必须要注意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和文化修养、制造良好的家庭氛围、采用适当的教育方式等。同时还应加强公务员家庭中的另外一半的培养和监督。例如海南省儋州市妇联就举行了以“当好贤内助、更要当好廉内助,组织领导干部配偶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的活动。
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只有在社会中劳动和工作后才能获得全面的发展和形成。对于公务员而言,单位的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经常的定期与不定期的培训非常重要,因为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工作技能,更能巩固人生观、价值观。同时随着科技的越来越发达,各种传媒应运而生,社会上的多元文化得到一个汇合点,此时政府应当把好导向标,稳定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核心文化,在稳定社会的同时亦能把握住公务员思想动态的脉搏。
3.结论
本文结合我国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受贿犯罪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认为人格修养的提升是基础,只有将个体的各项素质真正的提升,才有可能消除人的自私性和贪欲,使人们树立起廉洁奉公的意识,才能从主观上切断受贿犯罪产生的根源。人是社会的人,在提升社会个体的人格修养时,就必须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以传承汲取文化养料来提升个人的人格修养。经济的增长可以有效的解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高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之间的矛盾,能有效抑制犯罪需求的生成。完善法制建设,可以增强法律威慑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