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必须做到安全工作的要求是什么,学校必须做到安全工作的要求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方针、方法、措施、保障、纪律。

学校必须做到安全工作的要求是什么,学校必须做到安全工作的要求

安全管理的原则: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安全管理的方针: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安全管理的方法:必须坚持“日巡、周查、月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制度。

稳定管理的措施:定期排查底数要清,防控措施要正确得当,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活动,主动关心群众稳定基层。

安全管理的保障:组织重视有制度,财物保障有基础,培训提高有保证,主管亲历办实事,管理严格坚持五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安全管理的纪律:抓检查,不走形式;抓责任,不留空白;抓处理,绝不手软。

安全教育基本实施原则是什么

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安全第一”的原则是指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将学校的安全工作放在一个首要的位置。当学校的安全工作与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以学校的安全工作为重。

这主要体现在学校的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安全措施优先于其他部门的决策;学校安全专用基金划拨优先于其他费用支出;安全知识教育优先于其他教育教学;安全检查和考评在学校考核工作中应占有重要的权重。

学校安全既是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的一个基本目标,同时也是教育教学活动有效开展的一个基本保障。“安全第一”的原则就是要处理好安全工作与学校教学的关系,在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础之上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珍惜生命的原则

“珍惜生命”的原则是指在学校的安全工作中,要将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上。具体来说,当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师生的人身利益为重。现代价值观更重视人的生命,将生命视为最宝贵的东西。生命只有一次,即使是十分宝贵的财产,也无法与生命和健康上等值。

三、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是指在学校的安全工作中,要坚持防患于未然,消除事故隐患,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学校是学生生活的重心,也是良好的学习环境。

因此,应该坚持“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预防胜于补救”的理念,对可能发生危险的人、事、物等因素,妥善规划,在事前就进行评估、推测、检查与预防,以避免遗憾的事情发生。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实现学校安全最关键、最重要的战略,就是要从隐患入手,积极、自觉、主动地实施消除隐患的战略。事实证明,事前的预防及防范方法胜于事后被动型的救灾方法。因此人们应该通过各种合理的对策和方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把学校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小。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八大原则:

一、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抓安全生产。

三、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四、“三同时”原则: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三同步”原则: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技术改造时,将安全生产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运作投产。

六、“三不伤害”原则:教育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七、“四不放过”原则: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八、“五同时”原则: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营工作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院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省森工总局负责国有重点林区内学校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举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建筑物、消防设施等维修和改造。

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第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岗位责任制。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二章 学校安全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所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为所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保安员。

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举办学校的标准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配备保安员。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

(三)制定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四)向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五)协调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学校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学校和学校周边区域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二)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四)在中小学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学校门前和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五)可以向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派驻警察。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学校工程建设和学校建筑、燃气等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实施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

(二)检查、指导学校传染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三)监督、检查学校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

(四)检查、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落实《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及周边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校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教学实验安全、活动安全、防溺水、心理健康、学生欺凌和暴力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工作检查指导,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定期组织学校保安人员常规培训;

(二)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完善奖励机制,建立安全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充分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积极性;

(三)编制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定期指导学校开展防震、防火、防汛、防踩踏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四)指导组织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学校全员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业务培训;负责本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防范化解涉校矛盾风险,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五)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指导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开展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

(六)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查处相关安全事故。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推动协调将校园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高峰勤务,会同教育部门在上放学时段组织“护学岗”开展护学工作。指导学校将重点部位安装的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

加强公安机关视频监控和接处警平台建设,确保满足学校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和一键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的需求;

(二)负责对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专职保安人员开展集中培训,指导高等学校加强警务室建设。

负责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校园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依法查处围堵学校、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

(三)负责对校车驾驶人审验、标牌发放回收和校车检验等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学校安全经费的支出。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学校的规划、选址相关工作;指导学校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二)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督促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所有权人和经营管理单位在所属危险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逻巡查力度。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配合教育部门对校舍安全进行鉴定检测;依法加强对学校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对新建校舍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企业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区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范围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影视节目、出版物等。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检查、监测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游泳池卫生状况,指导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近视防控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二)指导学校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学校建立医院(卫生室)、心理健康咨询室,指导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对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

(四)配合学校开展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负责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发生学生溺水事件时,及时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学校食堂、校外供餐企业、校外托管机构供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指导学校、校外供餐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对学校餐饮单位、超市食品安全和药店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疏散演练;负责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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