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巡回法庭审理以下案件: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这主要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案件,一般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有利于方便港澳台居民诉讼,便于开展司法协助,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巡回法庭受案范围
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这主要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案件,一般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今后,巡回区内跨行政区划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完全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一审。
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这些案件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任务中占较大比例,放到巡回法庭审理有利于减轻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判工作压力,也免去当事人奔波劳苦,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拓展资料】
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有利于方便港澳台居民诉讼,便于开展司法协助,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由巡回法庭审理。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来访人应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办理;尚在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来访人应向正在审理或审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来访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来访人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管辖区域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9、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1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