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湖南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可以再买商品房吗

不可以的,经济适用房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对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提供的一种居住方式。如果名下购买其他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必须办理退房,或者在居住满足5年后可以补交土地收益等差价进行全部产权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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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将配合财政部门研究二、三孩住房补贴措施

近日,湖南省住建厅向湖南省卫健委提出会办意见称,全国范围内并无省级层面出台针对二、三孩的住房补贴措施,下一步,将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政策研究,既保障合理住房需求,又防止炒房。

据悉,近几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坚持因城施策、分类施策,实施分类调控。针对市场过热现象,出台“湘十一条”新政,指导长沙市陆续实施五轮调控,全省新建商品住宅均价稳定在6400元左右,长沙均价稳定在1万元左右,均居全国省份、省会城市后位。下一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坚持“房住不炒”原则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根据住建部等部委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10月份重新修订印发了《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规定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据此,按照规定,如果中低收入家庭有生育计划的夫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条件,则可以纳入当地公租房保障范围,按照当地制定的保障标准实施保障,并可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反之则不能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下一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督促和鼓励市州和县市区积极筹集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住房保障能力,尽量解决中低收入有生育计划家庭的住房困难。

另悉,于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30%。据了解,当前湖南省大多市州均按照首套房20%,二套房30%的政策下限确定首付款比例,不具备下调空间。下一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结合现有房地产市场形势,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其进行政策研究。

而有关对三孩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给予购房补贴的建议称,目前全国出台针对二孩、三孩家庭住房补贴政策的地区有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甘肃省临泽县和江苏省海安市。均是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台,相关政策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全国范围内并无省级层面出台针对二、三孩的住房补贴措施。鉴于上述情况,下一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结合湖南省各市州实际情况,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政策研究,既保障合理住房需求,又严格要求,防止炒房。

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的是廉租房还是公租房,想要租要满足什么条件,两夫妻都在新市工业园上班可以租吗?

申请公租房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凤凰县大坳村公租房有房屋出租吗?

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

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为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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