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什么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要对监察权力行使的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线索处理、侦查措施使用、涉案财产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价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的监督,对监察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其行政权限依法查处。监察机关及其监督检查调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调查期间所涉及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和财产登记资料,加强对调查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如何做好督办工作
出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税务机关的一切计划、决议、命令、指示等等,都是领导科学、管理科学中的决策:而推动下级和税务干部去做、去落实,就必须加强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工作是实施领导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与党的方针、政策,达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这是领导赋予行政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近年来,上级税务机关一再强调对各项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并实施了《督查督办》制度,其目的就是要改变税务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即布置多检查少,或者是有布置无检查的状况。如何做好督查督办工作,我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明确意义,弄清性质,把握范畴
办公室督查督办,是指办公室按照领导机关的意图和领导的指示,把有关事项交给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并督促落实的工作,是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工作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是领导活动的重要辅助,也是办公室一项基础性工作,其职能具有中介性,它既不是决策者,也不是实施者,但它从属于决策者,协助决策者抓落实。督查督办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上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能否顺利付诸实施、及时变为现实,关系到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领导的重要部署能否落实。
督查督办工作按照督促内容划分主要有决策督查和专项督查,决策督查是指对上级机关及本级机关做出的各项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专项督查是指对某专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如税收宣传督查、领导重要指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等。具体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导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二是上级机关公文承办和运转的督促检查;三是本机关公文运转情况的督促检查;四是对下级公文的处理情况的督促检查;五是对本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决策事项的督办检查;六是对协调方案的实施情况的督办检查;七是对议案、提案、建议的督办检查;八是对信访案件的督促检查;九是领导批示的督促检查;十是对新闻媒体批评的督促检查;十一是对所属单位的日常工作及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十二是对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十三是对上级办公室建议列为督促检查事项的督促检查。
二、把握政策,坚持原则,严格程序
做好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四项工作原则:第一,要严格按照机关的要求开展工作,所有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要经过领导审定,督促检查的各个环节都要在领导主持下进行,督查过程中要及时请示汇报,最后的督查报告要请领导审核把头;第二,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讲真话,既报喜也报忧,尤其要了解和反映那些需要领导机关解决的带有倾向性的重大问题;第三,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不能越俎代庖,发号施令,直接查处问题;第四,要尽职尽责,不越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直接办案:一是领导交办要求直接查处的事项;二是上级批办的时限紧、要求高的事项;三是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保守秘密的事项;四是承办单位没有及时办结的事项。
督查督办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必须严格程序,严密实施,重点抓好立、办、结三个环节。
一是立项。对上级机关转来或本级领导批示,或办公室主动建议督查的事项,都要进行登记立项,写明来文机关、收文日期、内容等摘要。
二是拟办。督查件登记立项后,办公室主任要提出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转办时间、办理要求、办结时间、反馈形式等,报请有关领导批示。有些督查件,领导已有了明确的批示意见,可直接按照领导批示转承办单位承办。
三是办理。根据督查件的内容,办理分为转办、协办、自办三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承办单位都应按督查通知要求积极办理。需要注意的是,督查通知在附领导批示或转办的复印件时,对那些涉及检查举报揭发问题的原件及检举人要求保密的,可采取摘录的形式,不能将原件转到被检举人手中。对一些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应明确牵头单位;如属于各承办单位之间有分歧的,办公室应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善于引导,把不同意见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上来;办公室协调不了的,可请有关领导出面协调,有些问题一次协调不成,要组织多次协调,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四是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定期与承办单位或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加强具体指导。规定办结期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规定期限的,也要抓紧办理,尽早办结;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应要求承办单位及时通报进度情况,做到:紧急事项及时催,难度大的事项反复催,办结时间长的事项定期催,拖着不办的事项直接找承办单位领导催。催办方式,可以用电话,可以发《查办件催办单》,也可以直接面对面催办,催办情况要有记录。
五是结案。督查有了结果,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作书面汇报。办结汇报经办公室初步审核,并经领导审阅同意后,即可结案。如果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办公室应向承办单位提出建议,或退回重办、补办。
六是反馈。督查件结案后,办公室要本着“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搞好反馈工作。属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要做专题报告;督查件涉及面较大、内容较重要的可以编发简报,分送有关领导和单位;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可将承办单位的办结汇报直接呈送领导阅示。
七是归档。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将所形成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按照来件、领导指示、下发通知函件、催办记录、承办单位上报材料、向上级机关呈送的报告或编印的简报排列顺序,立卷归档。
三、加强建设,准确定位,掌握方法
做好督查工作,首先要切实抓好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第一,要以人为本,实现督查目标考核管理。明确每项工作目标任务的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完成质量,进行周汇报、月考核,调动督查部门和人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纪律约束,提高相关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第二,要注重时效,实现各项工作流程的规范有序。要规范流程,对于领导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件的办理,从呈批立项、下发督办通知、跟踪督办、反馈、形成报告单和督查专报等每一个环节均要规定办理时限,并于每月底汇总一次办理情况,向领导汇报。要简化程序,严格按照“简、短、精”的要求,坚持中心工作重点查、热点问题反复查、领导批示和重要会议部署专项查的原则,简化目标管理督查各项程序,尽力避免党政重复查,更多地采取党组、纪检、行政各部门联合督查的方式,降低督查成本。第三,要协调各方,确立起督查工作权威。督查过程是协调服务过程,要与各单位紧密配合,特别应与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协调一致,扩大督查工作的影响力和作用力。同时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发挥督促检查、组织协调、直接查办、直接汇报、情况通报、干部任免建议等权力,提高督查部门的地位。第四,要制度到位,建立起保障机制。要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要落实督查工作反馈制度,贯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工作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于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坚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健全会议制度,采取“月考评会”等形式,定期听取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办公室汇总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以《督查专报》、《目标管理与督查》等形式通报;要落实奖惩制度,将督查结果作为有关干部“评优树先”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督查工作人员必须摆正位置。督查人员是接受领导委派开展督查工作的,必须不折不扣地体现领导意图,完成领导交给的督查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督查工作是领导活动的延伸和辅助,是一项带有使命感的严肃工作。但是,实际督查工作对象是千差万别的,遇到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切不可以越俎代庖擅自表态,只能依据具体情况出谋划策,提出合理化建议,使领导意图尽快得到落实。督查人员是联系沟通领导和基层的桥梁和纽带,是抓好工作落实的促进者和协助者,要使被督查单位遇到难题想到你,协调矛盾用着你,工作懈怠害怕你。
要做好督查工作,首先督查人员要善于沟通协调,要学会与各类人群打交道,引导他们讲真话、反映实情。其次要学会统筹兼顾,始终抓住核心问题、主要问题,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紧张有序,忙而不乱,督查工作不确定性、突发性情况很多,有时同一时间接受好几项任务,这就要求我们不能被繁杂事务淹没,迷失方向;需要变被动为主动,从无序中找到有序,从杂乱中理出规律,分清轻重缓急,排出时间顺序,做到有条不紊,在恰当的时间,站到恰当的位置,做恰当的事情。第三,要不断加强各类知识学习,全面打好基础,要认真学习与督查工作紧密相关的各类专业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业务领域文件、知识等,不断适应督查工作的需要,力求不讲外行话,不办外行事。第四,要处理好五个关系:即点与面、褒与贬、明与暗、统与分、内与外的关系。要做到点面结合,既要面面俱到,又要有所侧重,既要抓住重点,又要兼顾一般,以点带面,以点促面;要做到褒贬相宜,选准正反两方面典型,力求具有说服力,经得起检验;要明暗配合,既要明查,又要暗访,对事件的了解要立体多维;要统分连接,充分利用督查网络的作用,扩大督查工作的覆盖面;要内外融通,严格按照保密的规定和问题处理层级的要求,不随意扩散带保密性质的情况,为领导决策赢得时间,争取主动,尽可能避免负面影响。
如何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
如何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监督,深入推进司法领域的惩防体系建设,强化源头治理,成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1、关于监察建议权的充分行使。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一个时期的投诉类型,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归纳总结,围绕审判执行权运行中出现的共性问题,采取监察建议的形式,向审判执行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审判执行部门出台解决共性问题的制度规定。如针对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的利用中止程序隐性超审限,拖延办案、执行等行为,从加强监督层面入手,督促审判执行部门完善中止诉讼、执行案件在提起、恢复等各环节的监督机制,提高审判执行效率。从落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有关办案纪律入手,针对审判执行权运行中的司法不规范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及时向庭室或个人发出监察建议,督促问题及时整改,将矛盾化解在源头。纪检监察可以从检查、抽查、督办案件及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信访投诉案件入手,及时发现个案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行为、违反办案纪律行为,及时向庭室或个人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审判执行部门或个人及时整改或依法及时办结,促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将矛盾化解在源头。
2、关于查处权的充分行使。纪检监察要以《人民法院处分条例》为着力点,重点围绕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行为,积极履行查处职能,并通过对严重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引导干警规范行使审判执行权,发挥纪检监察在审判执行权运行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为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与审判监督、审判管理部门的协作力度,及时发现并认真查处违法审判执行行为。审判执行的独立性、专业性等特性,使得纪检监察在查处工作中要慎之又慎,既不能过度干预审判执行工作,也不能让监督查处停留在制度层面,在敢于查处的前提下,更要善于查处。法院的审判管理职能部门承担着对审判执行行为进行检查评查的职能,对审判管理部门在评查中发现的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跟进。纪检监察部门通过与审判管理部门协作,正确判断审判执行行为是正当履行审判执行权,还是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行为,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决不迁就。通过对违法违纪行为惩治,形成“不敢为”高压态势,促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公正廉洁司法的思想防线。
案件监督管理五项职能
法律分析: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六项职责,包括:1、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2、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3、对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理;5、对查办案件及其有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6、其他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另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机关派驻(出)机构以及下级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案件线索;案件检查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交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线索;其他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案件线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协调: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督促办理:纪检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等。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分级汇总,逐级报送。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加强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
(二)坚持检察官办案主体职责与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相结合;
(三)坚持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与信息留痕、公开透明相结合;
(四)坚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与监督权限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以下简称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纪检机关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纪检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开展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纪检机关没有专门设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协调高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第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讨论、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纪检机关研究案件的有关会议。
第六条 纪检机关其他负有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二)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五)对查办案件及其有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其他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机关派驻(出)机构以及下级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 线索管理
第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案件线索;
(三)案件检查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交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线索;
(四)其他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助领导组织承办纪检机关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或者协助本级纪检机关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节 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案件等工作。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一)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
(二)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
(三)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本级纪检机关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本级纪检机关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组织协调中的重要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落实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装备配备等事项。
第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电信等部门、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三节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
(二)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
(三)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
(四)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
(五)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法、程序。
第二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文书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改正。
第四节 督促办理
第二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一)纪检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
(四)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超期案件;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督办材料规范管理,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定督办工作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办单位加强跟踪督办,掌握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写出督办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事项督办结果集体审核把关制度。
第五节 统计分析
第二十六条 案件统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分级汇总,逐级报送。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案件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纪检机关查办案件统计资料库,对信访举报、初核、立案、审理、处分、申诉、司法处理以及与办案有关的重要专项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研究报告报送纪检机关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统计资料月报、年报、审核责任制度和统计工作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案件统计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向本单位及外单位相关部门提供与其工作有关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办案部门形成的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加强对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等问题的分析研究,通过综合分析、专题分析和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形成研究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查办案件总体情况及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监督管理中发现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纪检机关有关部门通报,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纪检部门如何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进行监督制约
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人民赋予法院的神圣职权,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法官在行驶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时候必须做到公平、公正,这就要求审判权和执行权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的,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不例外。但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自身的工作性质,准确地定好位,并摸索出一套符合法院纪检监察实际的工作方法。作者认为,对审判执行权运行进行监督,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探索监督的有效途径。一、从审判执行权特性角度探索有效监督的途径1.从程序性特点出发,利用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实现监督案件流程管理是法院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各类案件从立案、送达、诉前保全、庭前交换证据、开庭排期、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宣判、执行、案件评查及结案材料的归档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加以设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的方式。网络根据不同层级的领导权限范围,分别给予不同的授权,便于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及时了解案件运行情况并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审批、管理、催办,网络也可对将超审限的案件及时发出预警提示。2.从统一性特点出发,统一案件裁判标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审判实践中,同类型案件事实类似甚至是完全相同的情况比比皆是,但由于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合议庭、不同法官或者同一法官在判决时均会出现裁判结果差异,甚至是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要改变这一现状,有效防止审判执行权被滥用,达到“具有公认的声望,故足以回应社会对法治与正义的期待,更进而推进法治意识在社会中的传播,并提高社会整体的现代化程度”的目标,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是最好的途径。由省法院各主管业务庭深入研究各类常见、多发案件的纠纷特点和审判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审判指导意见,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原则,以使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类型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保持基本平衡,有利于限制审判执行权被滥用。在实施统一裁判标准后,纪检监察人员仅需要掌握和熟悉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裁判标准,再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检查就可相对简单化,容易发现疑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效率将得到大幅提升。3.从权威性特点出发,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列席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是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和对审判进行指导决策的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之一是监督、检查法院及其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也必然在被监督、检查之列。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应当采用有选择地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方式,侧重对主审法官在履行审判职权过程中进行监督。借鉴我国诉讼法中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规定,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列席审判委员会,显得十分必要。4.从中立性、公正性特点出发,认真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只有在审判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在审判委员会作出是否有违法审判的判断的基础上,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才能对审判执行人员是否负有责任作出判断和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因此,要进一步解决案件质量问题和阻止违法审判行为,就必须认真落实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各级领导、法官对此要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只有狠下决心,真抓实干,才能收到效果。二、从审判执行权运行的特点的角度,探索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有效监督的途径1.建立健全事前监督的联动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一岗双责”意识(1)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发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组织协调作用,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法院中层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审判、执行业务上,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的现状,积极想对策、定办法,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通过领导责任的追究来增强和带动他们的“一岗双责”责任感。(2)要狠抓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工作。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推进,我省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这对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些制度本身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细化、强化和量化。尤其是要制定相应的检查、考核措施,使制度的落实与法官奖惩、晋升相挂钩,保障制度落到实处。(3)公开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相关信息。在法院立案大厅里应公布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名字和职务,以及所在庭室;要求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挂牌上岗,自觉接受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监督。如佛山中院实现了用电子触摸屏全程公开审判执行进展工作,增加了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2.建立健全事中监督配合机制,发挥组织协调能力,形成各部门的监督合力(1)密切与政工、机关党委、立案、审监及各业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纪检监察协管网络。政工部门加强对法官的续职业务培训,特别是对三大诉讼法的学习,以及对《法官行为规范》的学习。立案部门在立案、流程管理、信访工作及审监庭在复查、申诉、再审工作中发现的疑点和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同时,要尽快建立纪检监察协管网络,充分发挥各党支部负责人及纪检委员的作用,形成信息网络。(2)充分利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与立案部门配合,充分利用流程管理的严密性,严格流程管理有关规定,用随机抽查等方式,解决目前监督工作中存在“在无投诉的情况下难以主动开展监督”的困境。纪检监察部门可在诉讼、执行案件立案之后,即随机选定一定比例的案件号码,在审理至执行过程中有选择、有针对性地通过听审、听议,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在局域网上检查案件超审限情况、法官执行诉讼法情况、执行回避制度情况、合议庭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案件呈批情况等;对一些重点案件如人大、政协督办案件、院长督办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案件或被投诉的案件以及对个别经常被投诉的法官所办的案件进行重点检查、监督,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业务庭领导及主管院长,争取他们的协助,做好相关的辅助工作。(3)加强与执行部门的配合,加大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纪检监察部门与审判监督庭互相配合,负责检查督促各业务庭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联合对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进行通报。如执行案件的委托鉴定,摇珠评估和拍卖等纪检监察部门应派员到场监督。3.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查处机制,发挥检查监督的保障作用,严厉惩治违法违纪行为(1)加大检查力度,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建立经常性的案件评查、执行检查制度。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法律文书评查”、“案件审限评查”、“卷宗归档评查”、“执行工作专项检查”等活动,及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案件、超审限及违法审判的案件。并严格将评查、检查结果与晋级、升职、表彰和违法违纪处理等奖惩相结合,使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真正到位。(2)加强惩治力度,提高监督的威慑力。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肩负着查办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职责,对所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才能提高廉政制度的威慑力,最终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目的在于规范审判程序,监督审判组织和全体审判人员严肃执法,实现裁判公正。因此,要以通报等形式,对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的案件进行认真剖析,认真查摆出违法审判问题的所在,给全体干警敲响警钟。三、在对审判执行权运行的监督中应注意把握的三个原则1.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有机结合的原则。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两方面内容,要把这两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抓。一方面,日常监督是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包括对干警日常的纪律作风监督,庭审活动、案件质量、社交情况等方方面面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重点监督是开展监督工作的关键。开展专项检查、评查,牢牢把握住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审判执行人员的思想状况、案件情况、庭审情况、工作作风、八小时外活动等等,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防患于未然。2.尊重审判规律,坚持监督为审判服务的原则。一是要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认清审判权、监督权的差异,掌握法院行政监督的特点,在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开展监督工作。二是要分清监督与干预的区别。在制定明确的法官行为规范作为监督标准的同时,要明确行政监督者的权限。三是要明确监督的目的,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要以实现案件公正和高效为目标。3.严格执纪执法与保护干部有机结合的原则。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要“以人为本”,既要从严治院,又要保护干部。因此,抓好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将责任追究层层落实,并按“两个办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勤政廉洁干部的保护。经初核确属被诬陷的,要及时予以澄清,切实给予保护,并严肃追究故意诬陷者的责任。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通过分析审判执行权运行的特点,找到纪检监察监督与之最佳切入点,对找到的经验,及时总结,加以推广;对发现的问题,通过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等形式提出规范性的意见,及时纠正、整改,形成两者间的良性互动,就能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双赢,从而实现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目的,确保审判的独立性,监督的有效性,司法的公正性。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