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求解!!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业主应该承担因为台风造成的损失:

1)已建分部工程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损失合计20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再承担。
这个要求工程是应该支持,属于业主的责任。但如果属于已建工程未按照合同要求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就要施工单位承担。
2)施工单位进场的正在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害,造成损失合计10万元;由于停工造成台班损失5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这个索赔工程师不支持,机械是施工单位的设备;对其使用和修复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因此造成的停工和费用也由施工单位承担。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而有人受伤,医疗及补偿金合计5万元,此外工程还造成一路人受伤,医疗及补偿金合计3万元,业主都应该予以赔偿。
这个索赔也不能支持。应该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FIDIC条款说明,施工方人员的人身保险、医疗等属于施工方自己承担的责任;其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费用内。施工方因为意外的损失应该找保险公司索赔或者按照医疗保险、工伤处理。第三方(路人)的损失应该也由施工方负担,因为是施工方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
4)因风灾造成现场停工7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7天。
这个可以支持,属于业主责任。
5)由于工程破坏,施工单位按业主要求清理现场,费用合计3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
这个也可以支持,属于业主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工程施工索赔案例
①工期索赔计算:
公网停电2天(非承包商原因,属业主风险);
返工时间2天(业主原因);
停工待图15天(业主原因);
机械检修1天(承包商原因);
故可索赔工期为2+2+15=19(天)。
②费用索赔计算:
防雨损失费2万元(合同中已包括);措施项目费
公网停电损失3万元(非承包商原因,属业主风险);
返工损失5万元(业主原因);
停工待图损失6万元(业主原因);
机械修理费1万元(承包商原因);
赶工措施费5万元(承包商原因);
故可索赔费用为3+5+6=14(万元)。
问题(2)
该工程预付款为6000×20%=1200(万元);
起扣点为6000×40%=2400(万元);
保修金为6000×5%=300(万元)。
问题(3)
每月实际付款:
2月份:实际完成1000(万元);
应支付1000×0.9=900(万元);
累计1200+900=2100(万元)
3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应支付1200×0.9=1080(万元);
累计2100+1080=3180(万元);
4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应支付1200-300-(300-1000×0.1-1200×0.1)=820(万元)。
5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材料上涨140-130/130×100%=7.69%5%,应调整价款。
调整后价款为:1200×(0.15+0.6×140/130+0.25)=1200×1.046=1255(万元);
实际付款:1255-300+3=958(万元)。
6月份:实际完成800(万元);
人工上涨120-110/110×100%=9.09%5%;
调整后价款:800×(0.15×120/110+0.6+0.25)=810.91(万元);
实际付款:810.91-300+11=521.91(万元)。
7月份:实际完成600(万元);
工期提前奖励:(10+19)×10000=29万元;
实际付款:600-300+29=3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