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49条规定解释,律师法第49条规定

关于律师重大过错的问题

律师收费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这是一项职业,律师按照其行业规范进行的劳动,理当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反过来,委托人付给律师报酬,所期望的就是律师要在其职责所能的范围内,努力争取实现委托人的预期诉求。但现实中,“律师所能”与委托人的“预期诉求”却是难以对等比较的,往往裁判结果与预期诉求差异过大,委托人就会认为律师没有尽力。近年国内因为委托人不满裁判结果而向律师主张退还代理费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律师的从业心理,甚至可能影响到本来就不很成熟的律师制度的良性发展,乃至引发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危机。

律师法第49条规定解释,律师法第49条规定

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此条规定不难看出,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违法执业”;二是“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我们所讲律师与委托人的纠纷,指的是后一种,即委托人通常认为对已不利的裁判结果是由于律师“不尽力”造成的。

那么凭什么认定委托人指出的“不尽力”就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呢?这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如委托人称律师未积极取证而致使对已有利的证据未能呈堂,造成不利的判决结果,然律师的所谓“过错”却并不是委托人主观便可认定的,它需要“事实”来证明,这个事实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的重审、改判来证明,也可以通过类比其它相同案件的相同证据所发挥的作用来证明,因为法律上的“过错”必须相对于“损失”的存在。如果律师未取的证据并不具有形成对委托人有利的不同于原裁判结果的事实或可能,律师就没有“过错”可言。

有的律师为了让委托人放心地掏代理费,喜欢自作聪明地夸海口,判多少年、赔多少钱,说得跟真的一样,好象法官就会听他的。委托人对律师说的这些话可不会只当听着玩玩,他会把这视作一种承诺,一旦不能兑现,他当然就会认为律师骗了自己。说大话的律师固然误导了委托人,你可以指责他水平差,但仅此却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还有一种所谓“神通”的律师,喜欢借打点办案法官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以外的“活动经费”。有的真拿着这笔钱去拉拢法官,谋取不正当的裁判结果;有的根本就尽收私囊,占为已有,却让办案法官不明不白地背上无良“黑锅”。对这类品德败坏的律师,从情感上把他们摆进“杀死”之列不冤。

律师本是维护权利,为正义而斗争的卫士,可如果“卫士”变成了“商人”,他手中的法律之剑极可能在迷乱的套路中刺向自己。

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中律师退庭会受行业处罚吗?

12月21日上午,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从庭审现场了解到,因为被告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并单方面宣布退庭。随后,法庭当庭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一般来说,律师擅自退庭后,法院会询问被告人是否更换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坚持不换律师,法院将会指定一个援助律师。如果被告人仍然拒绝,那法院将认为被告人作自我辩护。追溯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说“退庭律师不可再次参加辩护”。杭州中院在庭审情况说明里表示,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53条至第256条规定,15天内,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并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本案。

杭州中院的说明中提到“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个人认为,法庭有可能把他愤然退庭的行为,看成是扰乱法庭秩序,这样便可能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司法厅局对他进行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49条规定,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律师的行业纪律处分怎么撤销

对律师的行业纪律处分可以申请撤销。

律师行业的惩戒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对党员律师的纪律处分。

一、行政处罚。对律师的行政处罚主要根据我国的《律师法》和《行政处罚法》,处罚的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即我们常常提到的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对律师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六章第47条、48条、49条。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50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几个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对律师事务所的处罚种类还包括:停业整顿几个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对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业处分。律师协会的惩戒权来源于《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法》第46条详细列举了律师协会的职责,其中包括了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的职责。这些规定是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的基础依据。行业处分的主要实体依据和程序依据是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发布的惩戒规则。行业处分的种类包括:(1)训诫;(2)警告;(3)通报批评;(4)公开谴责;(5)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6)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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