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
2、救济途径不同:
行政审批:不服从或是不愿意通常不能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3、主体不同:
行政审批:是按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批行为,面比较宽。
行政许可: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
4、设定的条件不同:
行政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各级行政机关(也包括非行政机关)都可以设定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扩展资料:
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
1、重审批轻监管:
一些审批项目被合并或调整为审核、事前备案等,虽然改变了形式,但没有改变审批的实质。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时限长、办事效率低下。
2、审批设定管理不严:
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3、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承担审批、执行、监督、评价职能,权力被滥用的风险较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增强针对性,着力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审批
百度百科-行政许可
对县政府设立工作部门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吗
对县政府设立工作部门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县政府设立工作部门的行政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二者是不同的。从逻辑学上分析,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之间是种属关系。行政审批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是一回事吗?如果不是,那么怎样区别?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特定事项的批准。两者不是一回事。
区别在于:行政许可是许可某项活动,而行政审批是批准某个事项。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核准之间的关系与区别是什么?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3、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
补充说明:
1、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需要以检验、疫、测方式进行审定。其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2、核准的主要特征:A,是否给予许可的依据是技术性专业性的;B,无数量限制;C,实地检验、测、疫从而作出决定;D,行政机关无自由裁量权;E,不可转让。
3、审批与核准的区别在于:对于行政审批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一般有数量限制,如批地;对于核准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职工商登记,只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必须准许。
4、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分为普许、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和其他,核准的对象只限于设备\\设施\\产品\\物品,如电梯检测,和行政审批的分类不一致。
行政许可指的是什么
一、行政许可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什么时间实施?
答:行政许可法是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答:制定行政许可法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从源头上加以规范和清理。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立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三、什么是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行政审批,它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要创办企业,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哪些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答:(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如:市财政部门对其他部门的经费审批。人事部门对其他部门的人事管理审批。这些审批虽符合行政许可的特点,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针对的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我国许多行政机关大多管理着二级事业单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审批,但这种行政审批是基于行政机关对这些单位的直接隶属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社会事物的管理。因此这种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如教育局对其下属的学校进行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卫生局对其下属的医院进行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4)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这种审批是因为资产所有权所产生的,是行使所谓的“老板权”。它是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时,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职责,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5)行政机关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权利的确认,不属于行政许可。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证登记、特定事项登记等。这类登记,行政机关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起证实和确认作用;(6)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在专利授予、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已经可以使用这种发明、技术或者商标。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国家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哪些方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六、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哪些方面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和约束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七、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是什么?
答:公开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公开主要包括两点:第一是法规、政策公开。法规、规章、政策制定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允许新闻媒介对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公开公布。第二是行政行为要公开。(1)行政行为的标准、条件要公开,在办公地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开,让公共知晓。(2)行政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3)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允许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八、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原则是什么?
答: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工作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合理考虑相关因素;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平等对待相对人,即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身份、民族、种族、性别或者不同宗教信仰而予以歧视。
九、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的国家性质、行政机关的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从法律的制度上解决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等问题。主要要求有:一是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三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防止多头受理,多头对外。四是依法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其目的是尽量减少“多头审批”。五是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许可的重要措施。
十、行政许可的效率原则是什么?
答:效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其要求:一是严格程序,严守时效。二是机构设置要精干,职权分工要明确。三是注重行政行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