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规有哪些
营业执照照面内容有调整,9月1日起颁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1号)》,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劳动课成为义务教育阶段独立课程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课程方案》进一步优化了课程设置,九年一体化设计,注重幼小衔接、小学初中衔接,独立设置劳动课程。将劳动及其所占课时从原来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完全独立出来,并针对不同学段制定了“清洁与卫生”、“整理与收纳”等课程任务。根据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劳动课程每周均不少于1课时。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修订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着重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要求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执行本制度。二是明确党组织领导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三是强化学校财务队伍建设。四是对学校采取自主经营食堂、委托方式经营食堂、配餐或托餐等不同方式为学生供餐的实际情况,分类提出财务管理要求。五是明确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增加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禁止性规定。六是根据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制度等内容作相应调整和细化。
13部门印发文件健全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9)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二、删去第八条。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四、将六十八条调整为六十七条,修改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符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标后评估、跟踪等监督制度,预防和纠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五、增加一条为第七十七条:“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修改和招标答疑等,无须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直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编制并发布。”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招投标迎来大变革,《招标投标法》修改征求意见稿!
一、《招标投标法》主要修改内容有:
1、在原文件“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后增设一条“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注:有专家指出,此举是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滥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现象。
2、第十九条增设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3、修改后的内容对合同履行情况增设了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主要修改内容有:
在第五十五条中,新增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注:修改前的条例是“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后,中标人的确定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之外,也可以由招标人通过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文件原文:
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8月29日
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提出意见
观点网讯:8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紧盯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实现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权责更加清晰合理、制度规则更加严密可操作、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有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法规制度刚性约束作用,引导招投标活动朝更加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包括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及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在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方面,要求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违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程电子化交易。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在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方面,要求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该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