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检务督察工作
一、开展检务督察首先要认清工作形势和困难

1、工作形势。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内部对行使检察权的监督,是通过检务督察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内部监督,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发挥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积极作用,必然要求检务督察部门加大工作力度。
2、工作现状。目前检务督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一是思想上虽然一直想做好,但是检务督察力量严重不足。大多数基层院只有纪检组长专司其职,最多配备1至2人。检务督察人员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付的状态,而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督察工作的开展,使很多督察内容难以落到实处;二是督察方法上缺少措施。督察的范围和空间有限,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干部还存在凭经验对待新问题,缺乏创新思维,一些新问题根本解决不好;三是督察缺少统筹意识,工作存在“眉毛胡子一把抓”现象,降低了功效,又浪费了内部管理资源。
因此,做好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有的放矢,抓住影响公正执法的关键环节和问题易发、多发部位进行重点督察,才能使使督察工作既不流于形式,又能真正抓出效果。
二、开展检务督察要注意必要的方式方法
(一)牢记当前督察工作的六个工作重点。
一是对执行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二是对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四是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庄的问题;五是对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开特权车、霸道车,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问题;六是对遵守检察风纪情况特别是禁酒令执行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队伍形象的问题,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声誉。这六个方面是检务督察工作的中心,是六项重点任务,必须抓牢抓实。
(二)抓住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监督环节。
督察是一项动态工程,加大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监督环节,建立健全动态督察机制,发现问题,早打招呼、早预防,切实促进执法规范化,才能对检察工作中心任务的顺利进行实行有效监督和保障。
首先是事前及时预防。首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使督察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从而使工作开展有了制度保障。其次加强组织学习。利用院学习时间,以集中学习、分组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学习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特别是上级院重点强调的纪律要求必须要求干警牢牢谨记。
其次是事中及时检查。把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作为督察点,以抓好督察点的督察来促进工作流程的实施,防止办案的随意性,严格落实“一案三卡”的贯彻执行,不断强化执法程序和办案流程的监控。要过集中检察,专项检查、不定时抽查、巡查等方式及时加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检查内容包括对案件及案件线索受理、登记、分流程序,初查、侦查程序,审查批捕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民行提、抗程序,刑罚执行监督程序等。
最后是事后及时总结。督察后做出检务督察记录,列出办案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整改,以贯彻落实《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为切入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通报,让干警从中引以为戒,不断增强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同时把督察情况与绩效考核挂勾,为干部的考核、奖惩、晋升提供科学全面的依据,从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案件质量。
三、开展检务督察要切实做好四个体现
(一)体现队伍建设作用。思想决定行为。要通过督察找出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并指出一些平时不太注意的细节,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在实际督察中,不断加强对检察队伍思想指引作用,随时进行形势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使干警时刻认清形势、明确方向、坚定立场,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检令畅通。
(二)体现执法规范作用。一是规范执法办案。以完善“办案流程图”、“工作流程图”为主进行案件流程管理监督。以案件回访等形式进行执法效果监督。督察小组通过检查回访,被访人普遍对办案人员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大部分认为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文明执法,并且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审讯、取证行为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二是规范工作纪律。主要是检查全院干警是否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请假的能履行手续。是否积极参加会议、政治、业务学习并且认真作记录、在开会学习时能不讲话、不打瞌睡、关闭手机,上班时间不在电脑上进行打牌、下棋、看电影、听歌曲、玩电脑游戏。是否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做到着检察服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端庄,是否发现工作日中午时间饮酒、着检察服到娱乐、洗浴场所娱乐等有损检风检纪的行为。
(三)体现律己倡廉作用。认真落实从严治检的各项措施,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督察执行高检院,上级院决议、决定情况、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廉洁从检保证书、家庭廉洁承诺书,构建警示训诫防线。适时组织干警观看典型警示片,参观警示教育展览,学习警示教育文章等活动,以案示教,警钟长鸣。严格按制度落实,用铁的纪律保证检令畅通、令行禁止,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干警进行处罚,要严格按制度落实,绝不搞姑息迁就,以起到惩前毖后、警示干警的作用。
(四)体现促进发展作用。督察工作要结合当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以及“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督措施,在开展督察工作中,充分尊重职能部门在执法办案中的主体位置,既发挥督察对办案的促进作用,又不乱干预,瞎指挥。在督察实际工作中坚持做到日常督察与集中督察相结合,暗访与明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跟踪督察与巡回督察相结合,把影响检察工作的各种不利因素和矛盾苗头清除在萌芽状态,从而保障和促进检察中心工作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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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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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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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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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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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文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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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工伤认定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彩票管理条例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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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无疑是在现今严峻
请问谁知到:公安机关督察人员暗访工作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
(2009年3月5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高检院检务督察人员暗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暗访是高检院检务督察机构的基本工作方式之一,是指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不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暗访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访察到的情况及问题必须如实报告。
第四条实施暗访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检务督察室根据督察任务的需要提出工作方案,报督察长批准后实施。涉及检察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局性的重要暗访,应当经高检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报检察长批准。
第五条暗访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暗访的目的;
(二)暗访的对象和内容;
(三)暗访的时间和地点;
(四)暗访的行动方式和路线;
(五)暗访工作人员的组成;
(六)暗访的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
(七)暗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及应急措施;
(八)暗访所需经费、取证设备及车辆等物质保障。
第七条督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暗访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工作方案。
暗访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变更工作方案时,应当及时请示;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的,应当慎重、稳妥处置,事后及时向督察长或副督察长补报和说明。
第八条督察人员实施暗访时,应携带工作证及督察证,并注意安全,必须有两人以上方可进行,并指定一人担任组长。
第九条督察人员在暗访过程中经督察长批准可以使用录音、摄影、摄像设备,记录所访察到的实际情况。
必要时,可以邀请高检院机关其他部门和专业人员配合暗访。
第十条督察人员在暗访中,可根据需要由督察组组长决定转为明察,但事后须向督察长或副督察长补报。
第十一条新闻单位参与暗访的,须经督察长批准,并由政治部宣传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二条暗访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暗访工作报告,向检务督察委员会报告暗访情况。
第十二条督察人员对暗访中访查到的问题,应当根据情况适时向被暗访单位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对暗访工作方案以及暗访了解到的情况和取得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有泄密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督察人员必须严守纪律,听从指挥,在工作中不得擅自行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不被支持怎么办
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不被支持的,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