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缓刑存在的意义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考验期间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缓刑以其灵活的适用条件,广泛的适用范围,在轻罪案件中被大量运用,更由于其监外执行的特性,为广大被告人所追求,同时也是律师们在许多案件中积极追求的目标。

基本特点
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考验期间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
如何撤销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缓刑意义
缓刑案件,因罪犯未被关押,无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怎样好,都很少有被减刑的,这不利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唐山律师表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实现不仅仅体现在罪犯不重新犯罪,还体现在通过劳教,罪犯人生观上有所提升,道德行为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还要成为一个讲究社会公德的人。唐山律师表示,在缓刑执行期间,对表现好、能够改过自新、乐于助人、群众交口称赞、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用减刑的方法予以承认和鼓励,无异会对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对其他缓刑罪犯也树立好的范例。
缓刑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缓刑?
缓刑即暂缓执行,给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者一个考察期,考察期会长于原判刑期,犯罪者在考察期内未违反有关规定,则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某犯罪分子经人民法院判决刑期三年,由于表现较好,赔偿积极,得到原告谅解,法院判决刑期为三年,缓刑四年执行。什么意思呢?判决三年刑期,不收监,在家由公安,社区,监管四年,监管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经过四年在家监管,这四年不收监,就是缓刑执行。这就是判决书上见到的缓刑的意思。缓刑,只适用于刑事案件。不适用于民事,行政案件。
缓刑的本意是体现我国刑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对于一些符合缓刑条件的刑事案件适用缓刑,更能够帮助被告人悔过自新。同时,适用缓刑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在缓刑考验期内也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否则就会被收监并执行刑期。
缓刑的适用对象是那些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的危险,放回原社区后也无重大影响的犯罪者,对这些犯罪者来说,限制或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意义不大,让他们社区矫正,反而有利于他们工作养家,在考察中改恶从善,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虽说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但法律同样具有反映人权及体现人性化的一面,常言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总会对部分改过自新之人网开一面;其次,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任何一个国家统治阶级,谁都不愿将其国民的人身自由大量的剥夺,这本身不利于其统治;再次,羁押成本问题,对于国家来说,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量,远高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之数量,若将所有的人都羁押起来,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羁押场地、专职管教人员、社会影响等一系列问题,要知道羁押一个人,可能需要国家投入数人或数十人,甚至数百人的成本,这会给国家的财力带来不小的压力。
中国法律中缓刑的意义何在?缓刑是否被过度使用?
缓刑的适用主要是引导初犯、轻罪的被告,通过社区矫正等形式,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成为正常的公民。一般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的轻罪,而且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良好,造成的犯罪结果较轻,能够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为什么会有缓刑存在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表现,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体现。
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除此之外,缓刑制度的意义还表现为:
(1)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3)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