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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12)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法律师事务所咨询,法新律师事务所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律师法》修改的亮点与完善

没有什么本质改变。跟宪法==行政法一样一般得不到很好的解释和适用。

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几乎都是宣言口号式,这样的规则没有办法实现,这样的立法需要反思。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规则以宣言方式出现却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就注定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改变各部门“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的状况,关键是要有中央的统一领导。中央政法委应出面协调公检法司各家统一思想。中央政法委有责任、有能力来协调这一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律师业关注的是,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如今新律师法施行已满周年,具体执行情况怎样呢?

“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以后,有喜有忧,喜少忧多。”前日,在法制日报周末报社和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的上述观点,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光中等人的呼应:“总体来说新律师法贯彻实施,不敢说一团糟,但是敢说相当不好”“新律师法在有的地方得不到好的执行甚至公开不执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亦认为,这部法律试图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等“三难”问题,但从总体实施情况看,没有发挥预期效果:“新律师法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就是三难问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新律师法这样,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如此波折。”田文昌指出,过去在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执行效力的问题,而不存在是否执行的问题:“但新律师法在全国各地的执行状况五花八门,有的地方公开不执行,有的地方则是有条件、打折扣地执行。”田文昌所指的,主要是该法中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部分。

来自学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建议,中央政法委应当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统一思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破解刑辩律师“三难”困局。

1、会见等程序缺乏具体规定

律师法规定比较原则,导致执行困难,这需要刑诉法完备

“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几乎都是宣言口号式,这样的规则没有办法实现,这样的立法需要反思。”陈瑞华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规则以宣言方式出现却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就注定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自1996年出台以来,律师法先后两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在2007年,其中增加了律师权利保障的内容,曾被部分业内人士视为破解刑辩律师“三难”困局的利器。

颇具隐喻意义的是,新律师法的施行,选择在了2008年6月1日儿童节这天。有律师称,这或许“意味着律师法还没有走出儿童时代”。

与以往相比,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新律师法较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突破之处有三:

第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而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二,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对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阅卷、调查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执行困难,这需要刑诉法完备。”与会实务部门人士亦如此认为。

2、三难坚冰未融关键在侦查

别说律师,就是检察官去调查,有一些机关照样不配合

“徒法不足以自行”。相关统计数字以及实务部门的反馈,亦可道出新律师法实施以来所暴露的共性问题。

前不久,法制日报、法制网和全国律协举行了“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从5月14日起至5月31日,共有1610人参与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其中律师1080人,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187人,其他行业343人。

据统计分析,共有1182人(占73.4%)认为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难与颁布之前一样,没有任何改观;299人(占18.6%)表示对律师会见难是否改观“说不清楚”;只有129人(占8%)认为律师会见已经完全按照新律师法确定的原则操作。

与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透露,新律师法实施之后,检察机关执行律师法比较好,在会见、阅卷、配合律师调查等方面,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按照律师法要求安排会见、阅卷等。但陈国庆坦承,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在有些地方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某些特殊案件,办案机关控制得比较紧,可能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造成不便。

而对调查取证中律师常遭遇的种种不畅,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认为,新律师法作出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就能顺利实现。他还透露,检察官在调查案件时也会遇到闭门羹:“别说律师,就是我们去调查,有一些机关照样不配合,有一些人照样不让你见。”

另据与会的法院人士透露,即使是法官到地方办案,亦曾有过因受制于个别地方部门规定而无法面见被告人的经历。

基于此,方工建议,尽快建立证人出庭制度,使之变成硬性规定:“你不配合律师的工作,咱们就法庭上见,这样律师取证就好办了。”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究竟是哪个阶段在“难为”律师?陈光中一语破的:“考验新律师法,关键就在侦查。”

3、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之惑

律师法修改突破刑诉法部分规定,应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执行

“如果在修改律师法的同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起来效果或许会好一点,就不会产生目前认识上的分歧。”与会的一位来自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称,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惑在于,他们觉得律师法是规范律师行业的法律,而搞刑事诉讼要依据刑事诉讼法执行。

据悉,上述观点在司法实务界颇有市场。

以律师会见权为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但新律师法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不需司法机关批准。

有地方的司法实务部门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律师法,并以此为由拒绝执行新律师法相关规定。

尽管在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部分,有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之分,但立法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在明确法律位阶时,并未对“法律”细分出上述区别。

因此陈光中分析,尽管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相对更重要和权威,但并不等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效力位阶上比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低一级,因此没有法律依据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律师法同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归于不同的法律效力层次。

陈光中指出,律师法修改后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行。

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士认为,侦查阶段律师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如规定例外条款,法律实施的效果或更好:对重特大案件、恐怖案件和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律师会见时适当做一些限制,更符合办案需要,更容易为执法机关接受。

4、学者建言政法委力破三难困局

改变各部门“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关键要中央统一领导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明仑曾表示,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准备对律师会见须经司法机关批准条款进行修改:“律师法是一个特殊情况,等于是提前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事实常在想像之外。由于种种原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迟迟未能走上前台面对社会公众。因此,学界和实务界不少人主张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愿望,一直未能实现。

“寄希望于通过刑诉法修改落实新律师法,并不现实。”陈光中认为,要实现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实务部门应协调立法部门作出更加明确的解释,更加鲜明地贯彻律师法新规定。

“改变各部门‘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的状况,关键是要有中央的统一领导。”陈光中建议,中央政法委应出面协调公检法司各家统一思想,“中央政法委有责任、有能力来协调这一工作。”

此外,陈光中还主张“检察部门是法律监督部门,法律监督要啃硬骨头,加强对侦查阶段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自侦案件,还要监督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律师法实施一年来的状况进行执法检查,调查什么部门认真执行,什么部门不认真执行;对不认真执行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究竟执行律师法的困难在哪里,律师法本身有哪些不足。”

“在我国不应该有哪个部门置身于法律之外,视法律为废纸,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意执行就不执行。”陈光中强调:“律师法存在的缺陷,我们的态度是,应该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去完善,而不是在拒绝贯彻中去等待完善。”

而在陈瑞华教授看来,“三难”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不改革,‘三难’永远解决不了,刑诉法修改也没有用。”陈瑞华主张,在加强司法保障和侦查手段,改变定案过度依赖预审和口供的做法,改革公检法三家的业绩考核制度等方面做文章。

新律师法较刑诉法三大突破

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而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阅卷: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调查: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本报记者陈宝成发自北京

谈谈你对新律师法的理解及其意义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为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律师法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修订背景】

原来的律师法是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该法自实施以来,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历史时期,律师工作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

【修订重点】

此次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三是调整和完善了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形式,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四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五是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从严格律师执业申请、担任合伙人的程序和条件,完善律师执业禁止方面的规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六是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和行政处罚权层级配置作相应调整,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为发挥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重点解读】

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详细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详细

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作出了上述规定。

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

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设立五大“关卡”严管律师行业

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把律师“准入关”,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要求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律师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律师法》内容很多,一共六十条,可以自行在网上搜索,网搜方法如下:

(一)在浏览器搜索栏或者百度搜索栏输入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点击“搜索”。

(二)在弹出的页面会显示出多个信息,找到2007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版本,这是当前的最新版本。

新《律师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新修改的律师法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通常的标准应该是警察能看得见,但是听不见,这使“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保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方面,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但在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

新《律师法》有哪些方面扩大了律师的权利

一、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不被监听、会见时间提前为当天。33条规定,从嫌疑人被讯问被拘之日起,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权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会见时不被监听。以前,要公安局、反贪局的批准单才可以见、见时警察、检察官陪同、不让问案情、办案单位以没有时间陪同为由不给批准单拖延会见时间、会见时变相监录律师谈话等,这次都解决了。全国人大发言人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同此不一致的将尽快修改一致。

二、阅卷复制权提前到检察阶段。34条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复制案件所有材料。现在检察机关都只提供一份《起诉意见书》,不允许阅卷更不许复制相关案卷材料。

三、调查取证权更加完整自主。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证书和律师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现在的状况是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不配合律师的调查,有的地方连到派出所查户籍档案也要律师协会开介绍信。

四、律师庭审发言的豁免权得到保障。37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五、执业保密权明确受法律保护。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正在实施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里新意在于给律师为自己委托人隐私进行保密的权利。防止执业道德的冲突。

六、律师事务所的设置更切合实际控制律师风险。明确了个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明确合伙制律师所可以有特殊合伙,即有限责任的合伙。合伙的概念和《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都是规定财产上的无限连带责任。针对中国上千律师数十合伙人的大型所都开始产生的实际状况,要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不适合中国律师的规模化发展趋势。因此允许成立特殊的有限合伙律师事务所。

七、律师特许执业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继续保留。这个问题在全国人大审议中成了一个热点,认为律师应该全部考试取得资格,不能特许。其实欧州、韩国、日本、我国台湾、孙中山国民政府时期,都有律师特许执业的规定。本次修改保留了特许执业的律师,但条件非常严格,法学本科、高级职称、紧缺法律专业、十五年实务经历等,实际上等于基本取消了特许律师。或批出来的律师已经没有几年可以执业了。

八、检、法转岗律师回避限定为二年,取消了本院终身回避不得办案的规定。《律师法》修改草案时曾经想把《法官法》、《检察官法》“本院工作过的律师终身不能到本院办案的”的极端规定写进《律师法》。鉴于这一规定违反法律的公平、有权的法院要无权的律师回避、损害律师的平等执业权利等不合理性,《律师法》最终取消了终身回避的规定。可以预见,“两官法”的相关规定也必将取消。

这些新规定,主要体现在律师执业权利和主体权利两个方面,给了中国律师以更多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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