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有别于实际违约,主要区别在于发生时间不同,故预期违约相对于实际违约有如下特点:
一是违约形态不同。前者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表现为一种“毁约的危险”或“可能的违约”,非现实的违反义务;后者表现为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形态。
二是侵害利益不同。前者侵害的是期待债权,后者为现实债权。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限届至期间,债务人无义务提前履行,享有一种期限利益;债权人此间虽不能要求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但享有一种不可侵害的期待权利,学者称之为“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若债务人毁约,则该期待利益不能实现。
三是造成损害不同。前者一般造成的仅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费用等;后者则可能会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失。故赔偿损害范围有异。正因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有如此区别,故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补救措施时亦有所不同。
关于实际违约解除,该法第九十四条中分别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与“合同落空”两种情形,关于预期违约,在默示毁约情形下并不可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先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进一步发展下去,作为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补救,才可解除合同;而与此同时,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都可不顾毁约表示而不选择“解除合同”,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待履行期届至再提出履行要求,若此时仍不履行,则转化为实际违约,可行使第二次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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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期违约
法律分析:预期违约也称提前违约,指的是合同届满前,合同的一方明确表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条约,或表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只是违约形式的一种,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预期违约侵犯了预期债权,但是对实际债权不构成侵犯。在合同规定期限前,债权人享有期待权,这是不可侵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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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条件的具体有哪些
一、构成预期违约的条件是什么?
明示预期违约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违约方的自愿、肯定地提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时,构成预期违约。有人认为,由于违约方在作出违约的表示后,另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一种要求对方撤回违约表示的催告,才能证实对方的表示为最终的表示,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提前违约,这种方式有一定道理。但按新民法典的规定,只要违约方作出违约的表示是明确肯定的,就构成预期违约,而不必等受害人催告其是否有意撤回。
2、必须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明确提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违约,如果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提出违约的,则构成实际违约。违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包含了将要毁约的内容,如果他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如经济困难或不情愿履行,则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