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调动政策规定,随军家属调动政策

请问北京随军政策

今年已经开始了。北京城六区的干部办理随军需要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

随军家属调动政策规定,随军家属调动政策

相关政策: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为增强部队凝聚力,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部队实际,对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作出调整。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三、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四、驻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干部;驻北京市其他区(县)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驻京部队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和空勤干部家属随军条件,分别按第一条、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随军家属安排工作政策和待遇

2011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公安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明显放宽军属随军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分别有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①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②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③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

④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⑤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⑥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⑦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受100元夫妻分居补助;

⑧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1.为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办法》总结吸纳全国60余个不同类型大中城市的经验做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并对随军家属范围界定、安置原则、军地职责、安置方式、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从身份类型、就业需求及军人对部队所作贡献等实际情况出发,首次将随军家属区分为5种类型给予分类安置,力保随军家属充分就业。《办法》要求,军地各级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随军的主要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一、正连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三、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四、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练习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北京部队空勤军官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九、最新政策调整: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12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总结:从上所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会帮助家属的就业问题。

法律依据:制定印发《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待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实际举措,是服务部队、服务基层、服务官兵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队各级,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双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积极主动地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支持和鼓励广大官兵及其家属立足本职,奋发进取,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

符合什么条件军人家属可随军及落户?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批转了公安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的意见》。

《意见》明确,现役军官(含警官)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军士(含警士),以及驻国家、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三类以上岛屿和西藏自治区部队服役的一级上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旅(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随军;驻京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有关政策由军队参照党中央关于北京市新增落户审批和管理文件精神另行制定,新政策出台前仍暂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军人配偶符合到军人所在单位驻地自主落户条件,经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办理落户手续的,落户30日之内,军人应当向所在旅(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和备案。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对符合随军和自主落户条件的军人家属,优先提供服务和保障。军队各级要加强政策形势教育,引导广大官兵集中精力练兵备战,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作出贡献。

这次调整规范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是贯彻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的实际举措,对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求全文

这个全文好像还没有下发,可能要等上个把月吧,因为有些还要进一步完善。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调整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3月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等5项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据悉,调整后,全军将有近10万名官兵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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