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适用哪些情形?就是说,哪些情况可以用劳动教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有法制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但是应当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违法犯罪嫌疑人为抗拒审查、逃避惩罚而自伤、自残,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另外,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其中提出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正式依法废止。
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使劳动教养人员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第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法受到保护。第四条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危害程度,分别确定为:一年、一年零六个月、两年、两年零六个月、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范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
劳动教养场所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劳动教养场所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占、破坏。第六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审批机构设在公安部门,其管理机构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自负责处理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劳动教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第八条 劳动教养审批和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第九条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容劳动教养: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教养条件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受到两次治安拘留后,三年内又有应予治安挽留的新的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并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第十条 符合本章规定的劳动教养条件,在下列区域、场所作案的,应当收容劳动教养: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城市;建制镇;
(三)铁路和与铁路交接的水陆交通要道沿线;
(四)长江、淮河水道和巢湖水域;
(五)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六)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予收容劳动教养:
(一)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呆傻人;
(二)严重疾病患者;
(三)精神病患者,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五)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第三章 审批第十二条 省辖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的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是基层办案单位,负责劳动教养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省辖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是呈报单位,负责劳动教养案件的呈报工作。第十三条 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办案单位必须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经省辖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辖市、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十四条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劳动教养案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批准劳动教养;
(二)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呈报单位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完毕。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补充调查单位应报请上一级公安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予以其他处罚的,应退回呈报单位,依法按相应程序办理;
(四)对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应制作《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并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送达回执交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机构。第十六条 劳动教养的执行期限,从收容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一日。逃跑时间不计入劳动教养期限。第十七条 应予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行为终了之日起三年内未被司法机关立案的,不予追究。但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不受追究期限的限制。第十八条 对省辖市、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包括批准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案件,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审批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请问年满16不满18岁的人是否适用劳动教养?适用的话需符合哪些条件?
适用,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