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有哪些分类
一、什么是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二)名誉权有哪些分类?1、公民名誉权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2、法人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二、常见侵犯名誉权有哪些形式?(一)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二)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和名誉权势有所差别的,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这是我国法律是不允许的,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名誉权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最常见的就是辱骂,侮辱对方的人格。
名誉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盗用他人名字,散播隐私,诬陷他人,捏造事实搞臭别人都算。超市里无证据的指责某人是小偷,搜身也是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名誉权名词解释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品德、才干、名声、信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名誉权是什么意思
名誉权。对公民来说,名誉意味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名誉不仅决定着公民能否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他能从事什么样的活动。
名誉权是与名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名誉在实质上反映了特定人同社会之间的现实关系,名誉权则是保护这种正常关系不受到非法侵害,是公民就其品质、信誉、声望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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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0条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
,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