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情形包括,公司人格否认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原则,由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进行举证。

公司人格否认情形包括,公司人格否认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股东逃债要承担连带责任。

特征

1.原则

(1)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2)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适用前提:因果关系+公司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2)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3.法人人格否认需慎用,不能滥用

(1)只针对特定股东: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2)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3)仅约束该诉讼,不适用其他诉: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

(4)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防范了债务人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银行权益。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三、其他内容拓展1、适用的公司类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2、适用的案件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解释在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说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公司的良好运营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很多公司目前都采用这种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也是有一定弊端的,适用范围较小并且可以使用的案件的类型比较单一,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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