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期满后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7天期满后自动解除。
2、7天内当事人来处理,并下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中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制品作出了处理决定,此时先行登记保存自动解除。
3、因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制品作为证据保存,此时另开一份证据保存单据,这样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制品在性质上就由待处理的烟草制品转为该案的证据材料,此时先行登记保存自动解除。
4、先行登记保存的涉嫌违法烟草制品,经查当事人无违法行为,将烟草制品归还当事人,此时先行登记保存自动解除。
5、其他原因而终止。
法律依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第二条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该怎样操作?
1、不安法定期限保存证据。
先行证据保存是有法定期间的,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超过这个期间就不适用这个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对于这一款规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超出法定期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这样的举措往往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不利的后果,如果走法律程序,我们将非常被动。
2、不安法定情形保存证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也就是说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对没有必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可以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搜集工作来完成。在执法中,行政机关往往忽略了这点规定,在没有必要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用其他证据就足以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情况下,超出法定范围采取强制扣押,这是应该杜绝的。当然这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但也要心中有这样的概念,就是说不是所以的物品都可以列入先行保存范围的。
3、不安法定权限实施证据保存。
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这种批准可以是“一案一批”,也可以是“事先授权”,即在明确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授予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置的权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在执法过程中,我们通常采取“事先授权”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制作统一标准,再有具体的执法人员实地操作。也有些情况是根据具体案情由领导指示后,采取专门行动,但处理完后必须向负责领导汇报。
4、不安法律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当其他条件具备后,登记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的清单。市局组织的几次培训学习,都涉及到了对这一方面知识的积累和学习。但在执法中往往不能严格执行,有事后补充的,有写作简单的,有写作潦草难以辨认的,有单位标记模糊不清的。通常只考虑证据登记保存的“实质”,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瑕疵。出现“一个铁锨,两个手推车”之类的低级错误,以至于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登记保存的物品内容,容易与相对人在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产生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