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宅用地交易方式采取“网上拍卖+随机摇号”
近日,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南昌市“限房价、限地价”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限房价、限地价”住宅用地在出让方案中一并明确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和土地竞价上限。采取“网上拍卖随机摇号”复合交易模式组织出让,当“网上拍卖”最高报价超过竞价上限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竞得入选人。
以下为全文:
关于印发《南昌市“限房价、限地价”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稳地价”工作机制,落实有关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南昌市“限房价、限地价”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限房价、限地价”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决策部署,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经开区、高新区、湾里管理局范围内的“限房价、限地价”住宅用地出让适用本规则。
二、交易方式
“限房价、限地价”住宅用地在出让方案中一并明确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和土地竞价上限。采取“网上拍卖随机摇号”复合交易模式组织出让,当“网上拍卖”最高报价超过竞价上限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竞得入选人。
三、竞买要求
“限房价、限地价”住宅用地的竞买人应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具备开发资质企业的各级全资子公司均视为符合开发资质要求。对开发资质超出有效期或换领新证办理期间的,如能提供资质审批机关出具的其开发资质有效的证明文件,也视为具有开发资质)。联合竞买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开发资质要求。
“限房价、限地价”住宅用地的竞买人(含联合体各方)在报名时须书面承诺其关联企业不参加同一宗地竞买。关联企业认定标准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视为关联企业;相互有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控股是指竞买人在企业所有股东中股权占比最大)的企业视为关联企业;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含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视为关联企业。以上关联关系以竞买申请截止当天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如土地交易转入现场摇号环节,则现场摇号结束后,市地产交易中心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全部竞买人名单。三个工作日内,有竞买人或竞得入选人不符合竞买要求被举报或投诉,经查实的,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竞得入选人如查实不符合竞买要求的,取消其竞得入选人资格,宗地竞得结果无效,重新组织出让。其他竞买人被查实不符合竞买要求的,不改变宗地竞得结果。
四、竞得入选人确定规则
(一)网上拍卖阶段,最高报价小于或等于竞价上限的,由网上交易系统直接确定竞得价和竞得入选人。
(二)有竞买人报价大于竞价上限的,其他竞买人可继续报价,竞价结束后,网上交易系统竞价结果不作为确定竞得入选人依据,转为现场摇号方式确定竞得入选人。如仅有一家竞买人取得参加摇号资格的,可直接确定为竞得入选人。
(三)竞买人应在网上交易系统上至少报出一次大于或等于竞价上限的报价,才能取得参加摇号的资格。同时,视为竞买人作出承诺:如被确定为竞得入选人并通过竞得入选人资格审查,同意以土地竞价上限作为成交价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五、摇号流程和规则
(一)网上竞价结束后,由市地产交易中心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网、南昌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市地产交易中心办公场所发布公告,通知现场摇号的时间、地点。
(二)现场摇号活动全程实行音频视频监控,由公证人员全程现场公证,出让人代表现场监督。取得摇号资格的竞买人可每家由1-2名代表,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到摇号现场实施监督,竞买人不到摇号现场的,不影响其摇号资格和结果。交易中心可通过网络平台对摇号现场进行直播,接受公众监督。
(三)摇号设备和号码球由专业机构检测后,委托公证机构保管。如摇号设备因不可抗力、设备故障等非人为因素,在现场摇号时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应及时中止现场摇号,重新确定摇号时间。
(四)公证人员现场随机选定一组号码球(现场准备至少三组备选号码球,每组号码球数量应大于参加摇号竞买人数量)。
(五)现场监督人员检查摇号设备及号码球情况。
(六)交易中心现场公示有资格参加摇号的竞买人名单,《现场摇号竞买人名单》以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申请及竞买保证金到账确认统计》所列竞买人顺序为序。
(七)第一轮摇号,从选定的一组号码球中分别摇出代表各竞买人的号码球。由公证人员启动摇号按钮,按《现场摇号竞买人名单》顺序依次摇取号码球,代表相应竞买人,交易中心同步记录到《现场摇号竞买人名单》中。
(八)第二轮摇号,从第一轮摇出的各竞买人代表球中,随机摇取一颗号码球,该号码球所代表的竞买人即为竞得入选人。
(九)出让人代表、公证人员、交易中心三方签字确认摇号结果。现场摇号结果于摇号当日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网、南昌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布。成交确认后,市自然资源局将成交结果报省网上交易系统备案。
六、参与“限房价、限地价”住宅用地出让交易的各方产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本规则由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江西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有哪些?
互联网带动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如今互联网如此发达的社会上,在我们想要买卖东西的时候,我们都会选择网购,这样卖东西的一方节省了成本,买东西的一方更加的便利,其实除了我们的生活用品等东西可以在网上交易,我们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可以在网上交易的,那么江西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有哪些,下面大家就一起来了解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土地使用权统一网上交易,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第三条以网上交易方式出让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网上出让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让人在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承办。第六条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制作全省统一的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格式文本,提供全省统一网上交易服务。第七条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保密信息。第二章信息发布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公告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出让须知及相关文件,应当在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网上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出让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出让公告。出让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二)土地使用权编号、名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和建设时间等;(三)竞买申请条件和要求;(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五)交易的时间、地点;(六)起始价、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八)风险提示;(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网上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发布的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应当准确、真实。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当通过全省政务信息网(外网)录入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确认录入信息准确、完整后,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发布。网上交易系统操作人员应当按实名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并对操作指令负责。第十条竞买申请人可在省国土资源交易网等相关网站浏览获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出让人及国土资源交易机构不组织对出让宗地的现场踏勘,竞买申请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第十一条网上出让土地使用权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出让,并由市、县国土资源交易机构于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或者挂牌报价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将出让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底价录入需严格监管,监管方式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自行确定。未按时录入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交易活动。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并撤回或终止原公告。第三章竞买申请第十三条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按要求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其他相关文件和宗地现状等无异议,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完全接受。竞买申请人同时竞买多宗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第十四条竞买申请人应当按交易须知要求提交竞买申请。竞买申请应在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提交。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应在挂牌报价截止前2天或拍卖活动开始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第十五条竞买申请人应当以本人的身份,根据网上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的竞买保证金子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时竞买多宗的,应当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申请人使用外汇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按竞买保证金交纳当天外汇中间牌价等值人民币的外币交入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外币保证金专用账户(子账号)。该账户只接受现汇方式汇入,不接受以现钞方式存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竞买申请人(以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帐户时间为准),即获得竞买资格。竞买申请人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第四章拍卖竞价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网上拍卖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加价不得高于加价幅度的10倍。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有底价拍卖,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有底价拍卖”字样;无底价拍卖,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无底价拍卖”字样。第十七条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第十八条网上拍卖时,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第十九条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网上拍卖有竞买人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底价。网上拍卖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公布竞价结果。第五章挂牌报价、竞价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以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加价不得高于加价幅度的10倍。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有底价挂牌,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有底价挂牌”字样,无底价挂牌,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无底价挂牌”字样。第二十一条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第二十二条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一)无竞买人报价,挂牌不成交;(二)有竞买人报价,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竞买人不参加限时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1.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2.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底价。第二十三条网上挂牌报价截止前,竞买人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第二十四条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询问的4分钟内提交参加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未提交的,不能参与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以当前最高报价至少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第二十五条网上限时竞价,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第二十六条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底价。网上挂牌限时竞价时,如无人报价,则以该宗地挂牌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网上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公布竞价结果。第六章成交确认第二十七条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的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到账确认书、土地使用权竞得入选人确认书、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交纳通知书及交易服务费交费凭证和出让宗地公告、交易须知等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出让方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出让人应在网上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竞得入选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价结果无效,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该宗土地重新出让。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和竞得人的名称、地址;(二)土地使用权名称(地块编号)、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出让年限、出让方式;(三)成交日期、地点和成交价格;(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五)竞买保证金的处置办法;(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第七章结果公布第二十九条竞得人持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条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成交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布。成交结果应公布的内容包括:(一)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二)成交日期、地点;(三)竞得的土地使用权名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等;(四)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五)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转作受让土地定金,定金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金额为准。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竞得人和其他竞买人使用外汇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网上交易结束后,按照《江西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外汇竞买保证金退付流程》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网上出让公告,并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二)因相关政策、宗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土地使用权有重大影响的;(三)网上交易系统软、硬件故障,网上交易系统网络专线故障,网上交易CA认证系统故障,代理银行保证金交纳系统故障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因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因网上交易系统出现故障,造成土地使用权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由出让人按照《江西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应急处置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第三十三条出让人按规定取消成交结果的,应书面告知省级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撤销该宗土地使用权的网上交易结果公示。第三十四条网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日,5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网上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网上交易。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第三十五条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或遗忘、泄露相关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第三十七条出让人擅自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入选人、竞得人放弃竞得结果的,应当由相应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三)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第三十九条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申请人和网上交易系统有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出让人与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第四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需在网上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国有土地出让划拨
一、什么是国有土地出让划拨国有划拨土地,土地性质分为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又分为国有划拨跟国有出让两种,国有划拨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二、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国有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基本估价方法对于划拨用地的估价,我们同样可以套用其他常用基本估价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在用收益还原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在用市场比较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比较法是根据与委估对象类似的出让土地价格,通过对扣减出让金,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在进行国有土地出让划拨时,一定要遵守国家做出的相关规定,合理的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国有土地资源,相关的土地主管部门同时要做好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要出让的国有土地资源,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基本估价方法来进行土地取得费等等的估价。
江西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江西土地出让金是2001年开始执行的
土地出让金又称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的交税细则如下:
1、大城市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1.5元至30元之间。
2、中等城市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1.2元至24元之间。
3、小城市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0.9元至18元之间。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0.6元至12元之间。
扩展资料:
哪些土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土地审查登记。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第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归国有后,才能出让。第八条 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基准地价,由市地价评估委员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基准地价,由所属县(区)地价评估委员会提出,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价评估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并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征用土地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三)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方式为主,对公益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用地和非商业性、非经营性住宅建设用地以及其他不具备招标、拍卖出让条件的土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第十三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在投标截止日前两个月,公布出让地块的投标要求,并向投标者提供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要求提供资料,交付保证金;并以密封的投标书参加投标。
(三)由人民政府土地、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指派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受让方。
(四)受让方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总额的10%支付定金。其他投标者,保证金予以退还。
(五)受让方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出让合同的,经出让方同意可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六)受让方或出让方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属于受让方过错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属于出让方过错的,双倍返还保证金,出让合同应继续签订。第十四条 招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招标无效:
(一)所有投标的标价均低于标底;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三)标底泄露或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及其他影响公正招标的行为。第十五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在拍卖日前两个月发布拍卖公告。
(二)参加竞投者,应按拍卖公告规定报名,交纳报名费和保证金。
(三)拍卖采用公开叫价应价的方式,由竞投者现场参加竞投,也可依法委托其他人代为竞投。
(四)竞投者举牌应价后不撤回其应价,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最后应价达不到拍卖底价的,主持人有权宣布终止拍卖。
(五)应价最高的竞投者应为受让方,受让方应当场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总额的10%支付定金。其他竞投者,保证金予以退还。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与划拨有关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但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三条 开发、利用城市国有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均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不包括市辖区人民政府,下同)应当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或者划拨该幅土地的使用权。
统一征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统一征用,主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地权属登记和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城市规划、城建、房产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尖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用途,上报省人民政府计划、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城建、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方案。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土地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块的地面现状、宗地图及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出让的年限和形式;
(二)项目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三)土地的规划和开发建设、拆迁安置的具体要求;
(四)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方面的要求;
(五)出让底价。
前款项目提出的时限,由市、具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二)南昌市人民广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符合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宗地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设要求;
(三)土地开发建设年限;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及付款方式和期限,土地使用者是境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规定付款货币的种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条款。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预期土地使用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所列资料;
(二)土地使用者应当具有的资格要求;
(三)建筑物的出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不宜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成本,并予以公开。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15%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定金,余额应当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