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一夫一妻制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如下: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且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我国法律如何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
1991年12月,某乡农民于峰收受了本乡乡长钱浩价值一万余元的财礼,同意将某女儿嫁给钱浩有痴呆病的儿子。于女得知后坚决反对,要求其父退回财礼并回绝婚事,其父不允。1992年2月,钱浩向于峰提出为各自子女办结婚手续,于女表示坚决反对,于峰便背着女儿携带有关证明代替女儿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在钱浩利用职权的干涉下,婚姻登记机关颁发了结婚登记书。之后,于峰胁迫女儿同钱家痴呆儿举行婚礼,于女不从。于峰便采取打骂手段威逼。于女不堪忍受精神压力,被迫与钱家痴呆儿举行了婚礼。女儿嫁到钱家后,发现“丈夫”严重痴呆,没有自理能力,生活琐事均需自己照顾,便提出要离婚,钱家不同意,不许其随意外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于女于1993年12月服毒自杀,后经抢救脱险。此时,县妇联接到群众反映,了解到于女情况后非常重视。1994年3月,于女在县妇联的支持下,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法院会支持于女的离婚请求吗?
答: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001年的新《婚姻法》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我国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新《婚姻法》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他们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常见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则是我国法律对除包办、买卖婚姻外的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为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干涉同姓非近亲男女结婚。干涉丧偶或离婚的父母再婚。抱童养媳,订小亲,换亲和转亲等,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体表现。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外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并以此作为成婚的先决条件。
在本案中,于峰贪图钱财,在女儿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强迫其与呆傻人结婚,而后又伙同钱浩利用不正当手段为他们办理结婚证并举行婚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包办婚姻,侵犯了子女的婚姻自由权利。之后,钱浩因于女提出离婚而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导致其服毒自杀,虽经抢救脱险,但也可视为侵犯于女婚姻自由的继续。
另外,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之夫妻关系。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对非自愿,不予登记,对违反规定予以登记的应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未依法严格审查而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或提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或直接宣告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在本案中,于峰接受钱家财物,之后又与钱浩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婚姻登记,强迫于女与痴呆患者结婚,严重侵害了于女的婚姻自由权利,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因此其于女与钱家痴呆儿的婚姻关系无效,对于峰包办婚姻所得财物应予以收缴。此外,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钱浩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
(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
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
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