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起草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即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是一部倡导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法律制度,因为人类社会几百年市场经济的发展经验是,市场竞争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它可以降低产品价格,改善产品质量,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提高消费者社会福利。近年来,随着国家明确提出竞争政策是国家基本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与之相比退到次要地位,修订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提高竞争政策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是什么意思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是指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表现主要有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2、限制竞争协议,也称为横向的限制竞争行为。
3、企业合并,牟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的反垄断法由三部法律组成,分别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此后制定的另两部法律则是对这一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该法还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
美国出台反垄断法有其特定时代背景,主要是源于19世纪末的反托拉斯运动,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竞争。根据美国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而且,由于美国实行惩罚性罚款,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罚款金额将三倍于损害金额。
在具体司法操作上,美国奉行诉讼“多轨制”。其中,司法部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美国许多经典案例都是在司法部诉讼下得以完成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
1890年的《谢尔曼法》是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当时,美国在工业革命热潮中出现了托拉斯组织,比如美孚石油公司,已控制了全国90%的炼油业。大把捞钱的托拉斯遭到普遍反对,舆论要求政府采取行动,由此催生了《谢尔曼法》。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实际上是《谢尔曼法》的修正案,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说明;同年还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法律三足鼎立,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主体。
在反托拉斯法制定之初,美国对垄断的界定,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和产品的市场份额来判断。企业规模过大,产品在全国市场上占有份额过大(如80%),就可能被判定是妨碍竞争和贸易的垄断企业。在美国早期的几个反托拉斯案例中,如1911年的美孚石油公司案和1983年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被告均是因为企业规模过大,妨碍或限制了竞争和贸易,而被判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并被分解公司的。
随着美国自由竞争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规模也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企业兼并风潮和全球化势头的加强,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似乎不能再成为判定垄断的指标。美国反托拉斯焦点也转向滥用已形成的垄断地位,非法进行不正当竞争。近年的美国政府状告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诉讼,是表明这种转变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与20个州分别把微软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桩反托拉斯案的起因之一是“微软将IE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原告认为,“捆绑销售”是微软在浏览器竞争中获胜的原因,微软公司因此被指控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对手的浏览器软件,如网景公司的NN浏览器软件。原告认为,微软公司滥用垄断力量,进行了不正当竞争。
2000年,微软公司被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初审裁定违反《谢尔曼法》,并处罚微软将其一分为二。后微软提出上诉,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于2001年11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微软得以免遭分解。
有学者指出,微软案表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在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及其客观上形成的垄断已无法遏止,如果企业不滥用这种垄断地位和力量,也可相安无事。这说明美国的反垄断矛头,已转向滥用垄断地位与实力。
美国经济学家认为,今后美国的反垄断实践,可能将聚焦保障公平竞争、推动技术创新,因为只有创新才能最终保障消费者福利,公平竞争则更有可能带来创新。
1914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二部重要的反托拉斯立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作为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该法明确规定了17种非法垄断行为,其中包括价格歧视、搭卖合同等。根据《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以下行为均属非法:
1、“可能在实质上削弱竞争或趋向于建立垄断”的商业活动。
2、价格歧视,即同一种商品以不同价格卖给不同买主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3、搭卖合同,即厂商在供应一种主要货物时坚持要买方必须同时购买搭卖品的行为。
4、在竞争性厂商之间建立连锁董事会,即几家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互任董事的行为。
5、在能够导致削弱竞争后果的情况下购买和控制其他厂商的股票。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反竞争性的企业兼并以及资本和经济力量的集中。关于非法兼并和合法兼并的确认原则是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的。此外,由于工人运动的发展,它规定:工会及农民组织不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