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9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9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产品质量信息发布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产品质量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处理,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监督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定期检查、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第九条 全省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抽查计划,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第十条 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同一生产者、销售者的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已经抽查的,一般不得重复抽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产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必须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和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票据。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填写抽样单,并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抽样标准确定抽样数量。

被抽取的样品除合理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检查者应当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将样品退还被检查者;非合理损耗的,检查者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二条 检查产品质量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以及产品包装、说明、广告、实物样品标明的指标。未注明或者不提供产品采用的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或者批准的产品质量评价规则判定。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公正地出具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不得泄露被检查者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第十四条 被检查者对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在《青海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其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费用。监督抽查所需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应当依法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提供有关的实物和资料。

涉嫌质量违法被查封、扣押的产品,其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损毁。经检验、鉴定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或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其产品质量不属于质量违法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产品必须妥善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查封、扣押的部门可以决定先行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已经或者即将超过保质(保存)期、安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污染必须及时处理的。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先行处理错误,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经查证核实后,实施查处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违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违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逃匿的,有关部门应当发布公告,责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其违法产品予以没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省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第四条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一)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按国家规定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品。

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其他样品,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在查处涉嫌假冒案件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查处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查封、扣押的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为促销产品,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其他产品的,赠与者或者奖励者应当依法对所赠与或者奖励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印刷制作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时,应当由承制者查验印制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备查。无证明文件,承制者不得印制。承制者不得将印制的标识、标志、包装物和铭牌提供给非印制者。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同时废止。

三无产品处罚标准2020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另一种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扩展资料: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2、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用中文标明;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主要成分的规格、等级、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用中文标明;需要预先告知消费者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注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楚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或者有效期;

5、因使用不当容易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标志。

裸体食品等裸体产品,根据产品特点难以粘贴标签的,不得粘贴产品标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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