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吗知乎,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吗

什么是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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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实际上,这一程序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纠错机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更加灵活、便捷:

1、范围宽。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定也可以同时申请附带审查。

2、标准严。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审查其是否合理,对于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3、期限短。按照规定,复议机关必须在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三、行政复议的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与效力如何

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而采取的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复议的效力并不是终局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病人及亲属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是否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

具有!按照江必新的观点,属于“行政司法行为”。也就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司法行为,算“准司法行为”。但是终局性的特点不明显,复议之后还可以诉讼。

行政复议是否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稍加解释一下。。。

你好,没有,行政复议和司法维权属于两种不同的渠道,行政复议属于对政府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而进行的复议,和司法是截然不同的。

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性质吗?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

(一)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

(四)行政复议是一种兼有司法特点的行政裁判制度

具体的书上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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