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典型案例
金xx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案件解析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网,作者:王卫洲
案情简介:
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歙县2009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9】931号),其批准征地的范围包含金xx承包的耕地,金xx认为其属于基本农田,安徽政府超越批准权限,依法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原级行政复议后,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审理结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基本农田,虽然歙县通过制作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核减基本农田,但没有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征收土地应当属于基本农田,被申请人人将其作为一般耕地批准征收明显不当,故裁决如下: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09】931号)批复违法。
律师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的规定基本农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安徽省人民政府明显不具有审批权限,基本农田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一定时期内不得进行建设的耕地,而基本农田的确认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如涉及征收基本农田应当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本单位法律顾问.王卫洲律师
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涵盖哪些方面?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通气会,介绍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审判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通气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了近年来征收拆迁案件的行政执法情况。据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黄永维说。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法近期从全国范围撷选了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
黄永维说,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既有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裁决,还有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的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机关通过意思表示明确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也有实施主体不明确的强制拆除行为。
探讨的争议焦点,既包括了安置人口确定、违约责任认定、补偿范围大小等行政执法的实体问题,还包括了强拆主体推定、评估报告审查、利害关系认定等程序问题。“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确认行政机关合法行为的效力,切实实现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产权的双重保护。”黄永维介绍说。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选取的典型案例中有3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1件涉及行政协议。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4件,判令给付行政管理相对人款项1件。
“这批典型案例涉及征收拆迁的多个环节或不同方面,具有比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于泓介绍,典型案例中既有对安置人口标准的确认,体现了对婚嫁女及新生儿童合理需求的保护,也有对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评估行为的否定。既包括人民法院对个别行政机关借紧急避险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违法评价,也包括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如何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还有的案例确立了强拆事实行为中被告的认定规则,以及人民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的规则。
黄永维表示,期望通过典型案例发布,能够集中展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司法智慧,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好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范;促使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秉持尽责担当的理念,依法行政,规制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成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运用手中的法律法规,依法诉讼、依法维权。
来源:央广网
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公开案例是什么?
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公开案例
一、原曲江县(现曲江区)政府违法违规征收占用土地建设曲江工业城案
2004年土地治理整顿期间,曲江县政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未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批准使用原国有农用地进行园区建设,造成978亩国有农用地被占用。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批准曲江县补办征地手续14宗,造成实际占用农村集体土地474亩,构成了非法批准征地行为。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曲江区委书记谭章明、区长阙定胜、原县长练建秋等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曲江区主管副市长朱福昭行政记大过处分;原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德军行政警告处分;曲江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国富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
二、茂名市省道S283线高州路段改建工程违法用地及不依法进行征地补偿案
2003年4月至6月,茂名市公路局和省道S283线高州段工程指挥部在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实施征地。共非法征收土地面积1836亩,其中水田754亩,旱地853亩,山地229亩。2004年2月S283线开始动工建设。造成未批先用的违法用地事实。省政府决定,茂名市纪委分别给予当时茂名市公路局副局长王广行政警告处分;高州市委副书记卢昌华、高州市委常委陈兴权党内警告处分;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卢子朝行政记过处分。
三、东莞市虎门镇陈村经济联合社非法出让耕地使用权案
2002年8月,东莞市虎门镇陈村经济联合社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并审批的情况下,由时任东莞市虎门镇陈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陈连安主持召开村委和村党委会议,决定将本村土名为“老草塘”及“出巷口”两幅农用耕地的使用权10万平方米以每平方米60元出让给周福辉使用。200年10月到2004年10月,周福辉在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和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地建厂房并出租牟利。在建设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对此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但周福辉仍授意工程队继续施工,致使21.3亩农用耕地遭到毁坏,不能恢复农用性质。2005年6月,将此案移送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05年11月,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村经济联合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追缴陈村经济合作社违法所得人民币24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陈连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福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