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最新修订,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最新

电力企业四不放过内容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四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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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开展风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责任追究。对发生风电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方针,在此方针的规约下形成了一定的管理体制和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基本原则包括:

(1)“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6)“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不放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中,人身事故等级有哪些?

人身事故安全等级一共分为八级:

1、特别重大人身事故(一级)死亡30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

2、重大人身事故(二级)死亡10-30人,或50-100人重伤。

3、较大人身事故(三级)死亡3-10人,或10-50人重伤。

4、一般人身事故(四级)死亡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

5、五级人身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0人以下轻伤。

6、六级人身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5-10人轻伤。

7、七级人身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5人轻伤。

8、八级人身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扩展资料:

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执行。具体情况咨询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电话12333。会得到具体明确的答复的。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如何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h。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会组织调查。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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