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国家赔偿法案例PPT

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1)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李某被错误逮捕并羁押长达9个月之久,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拒绝赔偿,李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做出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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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城区工商局,有先行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几乎所有的执法行为,尤其是对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更应注重证据、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慎重对待和处理。本案中的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与其所在企业是否应被吊销执照并无必然的联系。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错误的吊销其执照理应进行赔偿,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李某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李某如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案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只有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争议时才能进入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起数项请求。

帮忙解决一个国家赔偿法的案例.谢谢

沈某的情形属于国家不赔偿的情形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赔偿法案例

1向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要求赔偿,因为国家有豁免权不可能做为被告

2对国家安全机关不可索赔,因为它是经过检察院批准,国家赋予他一定拘留权限。

3对逮捕决定不可索赔,在当时情况下,检察院是合法做出逮捕决定

4向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提出,因为一审判决不是最终判决,二审判决是做出最终决定处罚

5民事赔偿,向监狱工作人员直接指使和高某索赔,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监狱工作人员指使他人殴打林某不是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国家不承担责任

6附加刑不赔偿,国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间接利益不赔偿,精神损失可以索赔。

我楼下你的懂不懂什么叫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是国家赋予其工作的直接权力。国家赋予监狱工作人员的权力是管理监狱,工作人员指示他人殴打受害者的行为明显不是国家赋予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的具体事例

1996年,34岁的河南农民李庆乐邀两老乡来兰共同致富。没想到3人抵兰当晚,两老乡就死于非命,李庆乐随即因故意杀人的罪名遭逮捕后被提起公诉。直到2006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方撤诉后,已经在看守所度过近7个春秋的李庆乐才重获自由。在李庆乐向兰州市检察院提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因错误逮捕造成的损失2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万元无果后,2009年12月18日,经由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李庆乐终于拿到了应由兰州市检察院支付27万余元国家赔偿款的决定书。

来兰打工无辜“入狱”

1996年2月,一直在兰打工的李庆乐找到了一笔收购废旧铝线的生意,他第一时间想到了自己远在河南老家的朋友孙国安、史兴运,于是专程返家约朋友共同来兰发财致富。当年2月17日,3人一同乘车抵兰,暂住兰州黄河电线厂伏龙坪分厂同一间宿舍内。意外的是,当晚8时许,李庆乐的两个老乡惨遭杀害,身上携带的6万元现金也不翼而飞。而外出的李庆乐成了这件凶杀案的最大嫌疑人。1999年11月26日,兰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次年3月,李庆乐被兰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经公安局侦查终结后,2000年7月4日,兰州市检察院对李庆乐提起公诉。后经多次退查、提起公诉、开庭审理环节,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兰州市检察院于2006年5月23日,向兰州中院提出撤诉。次日,兰州中院裁定准

予撤回起诉。2006年8月13日,兰州市检察院向李乐庆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同年9月14日,李庆乐被释放。

奔波2年终获赔偿

从外来民工到杀人嫌犯,身份的变化让李庆乐一直抬不起头。被释放后,李庆乐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雪洗冤屈。2008年1月27日,李庆乐向兰州市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但该院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赔偿决定。2009年1月19日,李庆乐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兰州市检察院赔偿因错误拘留、逮捕长达2478天,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27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50万元,同时要求兰州市检察院对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009年12月18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兰州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说明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李庆乐有罪,不起诉决定书就是对侵权事项的依法确认。而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李庆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定,赔偿义务机关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向李乐庆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按照200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11.99元计算,被错误羁押2478天,应赔偿27.7511万元。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请求,委员会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由赔偿义务机关酌情处理。但因《国家赔偿法》并未将精神损失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此项请求未获支持。

有关于国家赔偿的案例及分析,要求详细点,只要是国家赔偿的案例都行,字数1500。

原告;某大学及受害学生

被告:某建筑公司

案情: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工程的全部费用用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学校不支付预付款.交付只用后如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一年后,某大学和建筑公司一起竣工验收后发现工程底层的内承重墙体列缝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该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拒绝修复.因学生多要入主,学校暂时接受了公寓安排学生入住.使用7月后公寓底层内承重墙倒塌,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一人残疾.受害者与该大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该公司以使用不当且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因此学校和受害者起诉法院,请求主持公道

法院组织了专家坚定发现,一楼墙体没有设计基础梁,审查施工图时,审查机关曾提出参考建议,设计单位没采纳.回填土压实系数未达到设计要求,学校在未采取防水措施时在大楼周围6米内种植草坪并漫灌式浇水

关于承重砖,减数公司称,供应单位是学校指定的,公司不该承担责任

对上述案例分析,找出需要讨论的的问题进行分析。1、对合同中学生公寓楼“交付使用,如果在6个月内分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约定,此约定不合理。按国家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双方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由于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大学在支付学生公寓楼的工程款时,可以选择的合理做法有: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其余工程款。

3.下列关于学生公寓内承重墙体裂缝的修复和费用支出的说法:由大学另行委托其它建筑公司修复,修复费用由大学从原建筑公司的保修全中扣除;由建筑公司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4.关于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问题的处理: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关主管部门调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事故受害者向大学提出赔偿要还应。由于内承重墙属于主体结构组成部分,该大学应与建筑公司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了什么的立法例子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不采用案例法例

国家赔偿法如下:《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内容为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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