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与姓名权的区别,名称权与姓名权

名称权代表什么民事主体是不是独立人

名称权是民事主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人格权之一,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名称权的性质是人格权,具有人格权的一切基本属性。

名称权与姓名权的区别,名称权与姓名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关于姓名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姓名权法律规定具体如下:姓名权是公民自出生时,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且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名称权有什么内容

“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四)“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名称也称为字号,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特定化的标志,须向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对已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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