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如忠实、保密等义务。在订约阶段,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体现。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因而受到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的责任,具体如下:
1、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