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执法中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七日内可采取什么措施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应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该怎样操作?
1、不安法定期限保存证据。
先行证据保存是有法定期间的,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超过这个期间就不适用这个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对于这一款规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超出法定期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这样的举措往往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不利的后果,如果走法律程序,我们将非常被动。
2、不安法定情形保存证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也就是说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对没有必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可以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搜集工作来完成。在执法中,行政机关往往忽略了这点规定,在没有必要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用其他证据就足以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情况下,超出法定范围采取强制扣押,这是应该杜绝的。当然这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但也要心中有这样的概念,就是说不是所以的物品都可以列入先行保存范围的。
3、不安法定权限实施证据保存。
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这种批准可以是“一案一批”,也可以是“事先授权”,即在明确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授予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置的权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在执法过程中,我们通常采取“事先授权”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制作统一标准,再有具体的执法人员实地操作。也有些情况是根据具体案情由领导指示后,采取专门行动,但处理完后必须向负责领导汇报。
4、不安法律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当其他条件具备后,登记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的清单。市局组织的几次培训学习,都涉及到了对这一方面知识的积累和学习。但在执法中往往不能严格执行,有事后补充的,有写作简单的,有写作潦草难以辨认的,有单位标记模糊不清的。通常只考虑证据登记保存的“实质”,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瑕疵。出现“一个铁锨,两个手推车”之类的低级错误,以至于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登记保存的物品内容,容易与相对人在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产生分歧。
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可以延期吗
不可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保存期限顺延的规定。执法实践中,许多管理相对人往往在七日内不到指定机关接受处理,反而到处反映、投诉,给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施加压力,造成执法人员处理较困难和办案被动。所以处理方法是可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及时弄清登记物品属性,该依法没收的依法予以没收,该退还的依法退还,需变更为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查封的,就依法扣押查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如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如果七日内案件未能做出处理决定,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保存期限顺延的规定。执法实践中,许多管理相对人往往在七日内不到指定机关接受处理,反而到处反映、投诉、上访,给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施加压力,造成执法人员处理较困难和办案被动。对此如何处理?可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及时弄清登记物品属性,该依法没收的依法予以没收,该退还的依法退还,需变更为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查封的,就依法扣押查封。如属易损易坏物品,当事人又恶意不配合,可依法进行“拍卖”,将货币进行“提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准确判定物品属性,当事人又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可移交法院实行保全证据,但执法机关需要及时保全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解除封存;2、当事人涉嫌违法需进一步调查的进入立案调查程序,保存期限顺延,以待进一步行政处理,但必须发出处理决定书,在该书中说明以立案并随案处理。
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有哪些
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解除封存;2、当事人涉嫌违法需进一步调查的进入立案调查程序,保存期限顺延,以待进一步行政处理,但必须发出处理决定书,在该书中说明以立案并随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