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文学在我国迅速兴起,网络文学产业规模也愈来愈庞大,利用手机或电脑来阅读网络文学作品的方式日渐普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因素制约着网络文学的发展。因此,网络文学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一、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一)网络文学著作权易受到侵犯
首先,网络文学作为一种新型文学形式,传播非常方便。网络用户不需要掌握先进技术,甚至不必经过着作权人的允许,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随意复制和传播文学作品。如果有人恶意侵权的话,著作权人也很难阻止,这就导致网络文学作品的专有性较弱。
其次,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媒介不再单一,表现形式也各式各样。随着作品的大范围、多次数的传播,再加上很多作者利用化名或者匿名发布作品,很难找到作品发布的源头和主体,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难以确定。
(二)网络文学著作权人维权困难
侵权的难度低,成本小。网络文学作品直接在网络上发布,目前网络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管,侵权者不需掌握多复杂的技术就可以轻易对文学作品进行盗用,简单的复制粘贴,不需花费很多的精力和时间。
维权的难度大,成本高,举证困难。
①由于互联网的使用在时间和地理位置上并没有限制,网络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将文学作品从网络平台上转载、复制和抄袭。
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人需要到侵权人所在地区或者是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诉讼,但是如果侵权人和著作权人在空间上分隔的相当远,那么著作权人就需要前往侵权地进行诉讼,消耗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赔偿低于维权成本的情况。
③由于网络信息量巨大且传播速度迅速,侵权信息立即就能被覆盖,侵权的证据不易找到,著作权人举证困难。
(三)网络领域没有形成良好的版权文化
网络文学的劲头正盛,但社会公众目前仍旧缺乏最基本的版权保护意识。由于网络资源长期以来的无偿性,网络用户早已经习惯免费使用网络资源,所以在面对收费的文学作品时,更倾向于选择使用免费的盗版,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很多网络文学平台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用。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方法
(一)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从源头上控制网络文学作品的非法盗用,可以通过采用访问控制技术、使用技术等其他技术保护措施。比如通过数字加密、安全密钥、防火墙可以提供对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通过数字签名、身份认证可以加强网络客户端对资料访问的管理等。利用技术保护措施改善了著作权人无力的状态,可以有效的保障网络文学著作权不被侵犯。
(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目前法律规定对于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措施并不足够有效的惩罚侵权者的不法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相关配套法规。
(三)提高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
首先,网络文学著作权人需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由于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主体难以认定,所以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在网络平台发表作品前,应当留存该作品的原始材料证据,以便证明其归属。在意识到自己权利被侵犯的初始阶段,就要毫不犹豫寻求法律的保护。
其次,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更应该做好监管工作,在防止自己的权利被他人侵犯的同时还要时刻自查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
最后,读者需要抛弃不劳而获的不良观念,养成付费享受知识产权成果的好习惯。网络文学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需要整个网络用户集体都参与进来,共同塑造积极繁荣的版权氛围。
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应当不断寻求保护的方法,使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真正得到尊重,以推动整个网络文学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网络版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
网络版权的保护途径如下:
1、技术措施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加快技术创新并予以发展性应用。用技术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是数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法律手段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
3、国家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第9条关于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网民的吸引,因而网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视网页的设计,而且经常性地对网页进行改进,并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络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在这些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网络版权保护的途径有什么
网络版权保护的途径具体如下:
1、技术保护措施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用技术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
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对现有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
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