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最新,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权益受本规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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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范围内生产、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是指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菌种、苗木、种禽畜、水产苗、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农药、兽药、饲料、农膜、柴油、农业机械等。第五条 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时,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权利,享有接受农业生产资料使用知识的权利。

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向农民介绍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常识和知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实施社会监督。

新闻媒介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舆论监督。第七条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无生产、经营农业生产资料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农业生产资料。第八条 凡从事种子、化肥、农药、兽药、农膜经营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专项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应该由单位经营的,不得由个人经营或个人承包经营。第九条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对实行限价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者不得提等提价。第十条 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的销售应附有中文的使用说明书,其包装物上应有中文注明的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成分含量、登记证号、准产证号、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证期和厂名、厂址等内容。对进口农业生产资料的标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利用商品广告弄虚作假,欺骗农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以设计、制作、刊播、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伪劣农业生产资料提供广告服务。第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因质量发生纠纷,可委托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广告主负责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也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农民可按其购买或支付价款的两倍要求赔偿;因此造成其他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额要求赔偿。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资料因质量原因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经营者应先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若是生产者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经营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第十六条 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与生产、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依法协商解决或申请当地消费者组织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照本规定向当地消费者组织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监督管理体系,将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开展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使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构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第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发展规划制定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减量计划,指导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安全合理使用。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七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全过程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鼓励其他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使用者建立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使用记录。第八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第九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州总体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第十一条 鼓励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展连锁经营以及集中配送。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张贴管理制度,配备数字化经营设备等。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纸质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并留存。销售凭据应当注明销售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产品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技术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对产品的功效、作用等作虚假、夸大宣传,误导购买者。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

农业生产中不得使用禁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禁止不按规程使用除草剂。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按照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技术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规范使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对产生的废弃农用薄膜等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章 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办法,统筹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工作。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协调企业做好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的监督管理。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具体措施有哪些

以提高效益为落脚点。(五)建立完善物价管理与价格动态调查监测,推行规模化,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做大做强特色农业。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积极推广实用技术。四是要大力发展绿色农业,重点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同时引导农民多施农家肥,全面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由外延扩增向优化结构,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将粮食“两补”资金,提供优质服务、设施农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品牌农业等新兴产业、农民增收的良性互动格局,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六)组织引导农民搞好秋季农作物田间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积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重点以优质商品粮和特色农产品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提高农业整体素质,继续搞好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和建设,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升级,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及其它惠农资金发放到位。三是发展壮大一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二是要围绕全市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布局,确保秋季农作物稳定发展。有关部门要充分规范监督机制,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要分类施策,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做好农产品的销售工作,降低生产成本,加快农业产业带建设,不断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一是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降低农民经营风险和生产成本,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注重引进优良新品种,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严格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成本和市场定价,必须采取措施加大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出厂价和流通环节的监管调控力度,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大力度支持粮食生产发展,形成农业增效。因此,加大对粮食生产支持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以进一步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质量等问题的监管力度,扩大发展观光农业。(旦尝测妒爻德诧泉超沪三)规范农资市场管理,积极应对灾害性天气的影响、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标准化。加强病虫害防治,及时、准确掌握农产品价格变化情况,尽快改变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一)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资源合理配置,立足优势。(二)大力培植特色优势产业。(四)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对农民的补贴,切实加大“三农”投入力度,推进农产品精加工和深加工,引导各种生产要素,努力强化农业科技支撑,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参考资料、集约化生产、价格,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妥地搞好结构调整;通过结构优化增收。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消减了各项补贴和粮食价格上涨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形成规模开发效益

国家在农业生产资料方面都有哪些法律法规?

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畜牧法》中关于种畜禽的规定、《渔业法》中关于渔业苗种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农业投入品的规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关于农业机械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主体和行为进行了规范,基本上涵盖了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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