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先立案还是先侦查?
; 是先立案后侦查;具体顺序如下: 1、立案。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1)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2)检察院的立案。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按照规定,侦查期限为2-7个月。(1)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已经延期3个月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2个月。

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针对行政处罚工作流程这个问题: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档案管理立案对由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媒体曝光、监控发现以及通过检查发现的文化市场有关案件,执法科室根据核查情况,填制《立案审批表》,法规科审查,执法科室送局长审批。调查取证执法科室具体负责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收集证据等调查取证工作。审查调查结束,执法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法规科审查,并送局长审批。告知1、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执法科室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进行复核,填写《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法规科审查,执法科室送局长审批。对提出听证的,法规科按规定程序办理。
行政处罚的流程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流程: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先予以立案受理;然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再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最后依法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一、发案与立案。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